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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司法救助 犯罪预防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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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男)与被害人丁某某(女)确立了双方家庭认可的同居关系,并在北京市共同生活。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间,王某某开始多次殴打丁某某,致其全身广泛分布损伤。2020年12月11日,丁某某呼之无应答,经抢救后宣告死亡。经鉴定,丁某某生前曾遭受他人长期、反复、多次的暴力侵害,死因符合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后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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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打击家暴犯罪。对没有法定婚姻关系,但根据习俗由双方家人交聘礼、给嫁妆,以夫妻身份生活的,可适用“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
2.彰显司法为民,做好“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了解到丁某某原生家庭的困难,立足检察工作职能,用快速审核、异地发放等方式进行司法救助,解决被害人家属就学、医疗等燃眉之急,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过程中彰显检察为民情怀。
3.以案为鉴,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多次深入辖区内社区、乡村开展妇女自护宣传,普及反家暴知识,并在国家反家暴日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定 罪 量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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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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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陈睿佳
运营:赵梦凡
图片:网络
责编:郭家豪
审核: 刘祥
监制: 陈艳红
来源:北京市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