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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中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中止 黄科法协
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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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犯罪终止如何认定?案例分析告诉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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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6日23时许,上诉人许某某在与被害人刘某甲共同居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联一出租屋内,因感情纠纷与刘某甲发生争吵。后许某某将屋内用胶瓶装盛的汽油淋在被害人刘某甲身体上,并点燃打火机,致刘某甲身上的汽油点燃,许某某及其儿子刘某丙马上参与扑救,刘某甲被烧伤经送医院救治后回家乡继续医治,后于同年4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甲符合全身多处大面积烧烫伤后,继发创伤性合并感染性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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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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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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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过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未遂的重要区别。

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中止犯。

在犯罪过程中”还表明,犯罪尚未形成结局,既不是既遂,也不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因而具有变更的可能性;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是一种结局状态,行为呈现结局状态后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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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在案情中,许某某已经实施了故意伤害刘某甲的犯罪行为,虽然许某某在看到刘某甲被烧后马上采取措施扑灭火,但其行为并未防止刘某甲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故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不属于犯罪中止。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甲是全身大面积烧烫伤继发创伤性合并感染性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而刘某甲大面积烧伤是许某某的犯罪行为所致,许某某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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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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