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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网上留言遭考研机构起诉,是差评还是诽谤?

研究生网上留言遭考研机构起诉,是差评还是诽谤? 黄科法协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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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述评价未被广泛传播,也不存在“仍然继续发帖”行为,原告提出的遭受“较大的名誉和经常损失”的事实不成立。

事件回顾

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 “文科考研网”(下称“文考网”)的评价,他与另一名网民“马倩”一同被起诉至法院。

张铭称绍,他2020年2月购买了文考网的复试班,课程结束后,他认为课程质量一般。一个多月后,他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

法院审理认为,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马倩”也因评价文考网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铭和“马倩”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张铭转述兴宾区人民法院此案书记员的说法称,原告要求两被告分别赔付经济损失5万元,因不满最终的赔偿金额,提出上诉。


被告一审被判侵犯名誉权后选择上诉

2021年9月,张铭收到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陷入了与文考网的官司中。
       庭审在当年10月21日进行。因距离及新冠疫情等原因,张铭申请远程参与庭审,但他和代理人均未能参与庭审。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1月14日称,当时法院没有相关远程庭审的设备。
       张铭此后收到的判决书显示,原告文考网(广西文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规定,故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
        而被告张铭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规定认为,被告的评价行为及内容是消费者购物后根据自己的感受进行的客观评价,是真实感受,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被告张铭认为,上了文考网的复试课后,他认为与宣传有差距,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且他的评价中,也有对文考网的肯定。此外,上述评价未被广泛传播,也不存在“仍然继续发帖”行为,原告提出的遭受“较大的名誉和经常损失”的事实不成立。
       判决书载明,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要上有过错。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在知乎网站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被告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在微信拉架”“被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文字:陈睿佳

运营:陈熙然

图片:网络

责编:郭家豪

审核:刘祥

监制:陈艳红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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