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点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有借条有证据更是无需多言
但如果你的话是谎言
那性质就变了
……
原告:借款人不还钱
2021年8月,原告赵某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程某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5万元,并于2018年10月17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程某未归还上述款项。请求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程某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谎言被拆穿
庭审过程中,借款人程某表示:款项并非向原告赵某所借,而是向赵某口中所称的“公司”所借,并于借款当日向“公司”员工即案外人孙某支付利息33750元,后亦陆续归还案外人孙某利息,合计共归还了78750元。
除此之外,借款人程某还向法庭提供一个细节:2018年双方签订借条时,借条中出借人、利率、具收人这三处均是空白,并未作填写。
原告赵某却不认可程某的说法,再三表示出具借条的当晚(即2018年10月17日)就对借条的三处空白处进行了填写。
承办法官结合在案证据,抓住原告陈述中的漏洞,询问赵某:“既然借条中上述三项空白处在2018年已进行填写,为何起诉时原告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中这三处仍是空白?”
原告赵某哑口无言,长达数分钟的沉默后,赵某一会儿说是打印店的错,一会儿说是立案提交材料的问题。
在法庭一一指出赵某辩解的不合理处后,赵某终无法自圆其说,当庭承认自己撒谎,坦白借条中上述三处空白系起诉后所填。
因借款人程某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借款当日转给案外人孙某33750元的转账明细,法官发现原告赵某银行账户当日恰好也有一笔33750元的进账,但未能看出转账人是谁。
基于此,法官询问原告上述款项是否系案外人孙某支付。赵某起初表示不是,后又表示不记得。
后法官向银行依职权调查,证实赵某账户上该笔33750元款项确系案外人孙某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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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