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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虚假陈述,倒赔钱!

原告虚假陈述,倒赔钱! 黄科法协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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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日看点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条有证据更是无需多言但如果你的话是谎言那性质就变了……原告:借款人不还钱202

今日看点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有借条有证据更是无需多言

但如果你的话是谎言

那性质就变了

……

原告:借款人不还钱

2021年8月,原告赵某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程某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5万元,并于2018年10月17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程某未归还上述款项。请求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程某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谎言被拆穿

       庭审过程中,借款人程某表示:款项并非向原告赵某所借,而是向赵某口中所称的“公司”所借,并于借款当日向“公司”员工即案外人孙某支付利息33750元,后亦陆续归还案外人孙某利息,合计共归还了78750元。

         除此之外,借款人程某还向法庭提供一个细节:2018年双方签订借条时,借条中出借人、利率、具收人这三处均是空白,并未作填写。

        原告赵某却不认可程某的说法,再三表示出具借条的当晚(即2018年10月17日)就对借条的三处空白处进行了填写。

       承办法官结合在案证据,抓住原告陈述中的漏洞,询问赵某:“既然借条中上述三项空白处在2018年已进行填写,为何起诉时原告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中这三处仍是空白?”

原告赵某哑口无言,长达数分钟的沉默后,赵某一会儿说是打印店的错,一会儿说是立案提交材料的问题。

在法庭一一指出赵某辩解的不合理处后,赵某终无法自圆其说,当庭承认自己撒谎,坦白借条中上述三处空白系起诉后所填。

因借款人程某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借款当日转给案外人孙某33750元的转账明细,法官发现原告赵某银行账户当日恰好也有一笔33750元的进账,但未能看出转账人是谁。 

基于此,法官询问原告上述款项是否系案外人孙某支付。赵某起初表示不是,后又表示不记得。

后法官向银行依职权调查,证实赵某账户上该笔33750元款项确系案外人孙某所支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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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陈睿佳

运营:陈熙然

图片:网络

责编:郭家豪

审核:刘祥

监制:陈艳红

来源: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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