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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巨贪,受贿125万!

小官巨贪,受贿125万! 黄科法协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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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岳父张某甲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WORK SUMMARY





前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出生,本科毕业,修武县**镇**村支部副书记。因涉嫌严重违法,于2021年5月26日由焦作市山阳区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于2021年8月24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于2021年9月3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PART01

案件查明



 work

 ----


      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岳父张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博爱县**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甲在博爱县公安局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PART02

案情




      1、2012年上半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张某甲担任博爱县**局局长的职权,接受河南省**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费某某的请托,由张某甲为该公司承揽博爱县**系统项目及工程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张某某收受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并交予其岳母常某某。

       2、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张某甲担任博爱县**局长的职权,接受**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田某某的请托,由张某甲为该公司在博爱县城区部分道路红绿灯安装更新维修项目工程验收、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张某某收受田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万元并交予其岳母常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20万元,张某甲家属主动向监察机关退缴人民币125万元。




PART03

法律


     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岳父张某甲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张某甲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甲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ND

文字:陈熙然

运营:赵梦凡

图片:网络

责编:郭家豪

审核:  刘祥

监制:  陈艳红

来源:焦作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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