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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实
某年某月,时值隆冬,南方人小明携家人前往北方某著名城市度假。由于突发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南返交通封闭,小明不得不和家人留在当地等待。邻近小年节日之时,小明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物色了本地一家评分颇高的餐馆,通过电话与餐馆经营者小红商定在“小年夜18点”预定一个包间,小明将携家人到店用餐,双方还谈定了菜单,并约定包间费加餐费(总共2400元)在用餐后支付。
当日历翻到农历腊月二十三那一页,当晚17点,小红打电话提醒小明前来就餐。小明惊讶地表示,自己所说的小年是农历腊月二十四日,也就是次日。双方此时才发现,我国南北方地区对“小年”有不同的理解,在北方小年通常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而在大部分南方地区,小年为农历腊月二十四(所谓的“北三南四”),相差一日。最终小明当晚并未到餐馆用餐,小红餐馆包间闲置一晚,准备好的饭菜不得不全部倒掉。
双方争论不休。小红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餐饮服务,要求小明支付约定的费用;小明则要求,小红必须在“正确的日期”即次日农历腊月二十四向自己提供餐饮服务。
注释:
*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学博士。基金信息:“《民法总则》体系解释视角下法律行为理论再造研究”(基金号:19CFX05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级一流本科课程“民法总论”建设项目。笔者在北航法学院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侯慧芳同学协助校阅全文,谨致谢意。
1 据百度百科的“小年”词条介绍,“小年”具体日期不限于此两种情况,如江浙沪地区把“腊月廿四”和“除夕前一夜”都称为小年,南京地区称正月十五元宵节为小年,云南部分地区小年日期是正月十六,西南和北方部分地区小年日期是除夕。
【问题 1 】
小明和小红哪方提出的要求有法律上的依据?
【对问题 1 的分析解答】
请求权基础:合同
无论是小明要求小红次日为其提供餐饮服务,还是小红要求小明为当日的餐饮支付价款,都是债权意义上的请求,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民法典》第118条)。2更具体而言,是一项合同履行请求(vertraglicher Erfüllungsanspruch),即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所约定之给付。此项请求的法律基础(“请求权基础”)显然只能是双方间的合同。
附释:合同类型识别在案例分析中的处理原则
解题者是否应当言明合同的具体类型(买卖?承揽?抑或某种无名合同)?对此,如果案例的提问仅仅涉及合同的主给付权利义务,解题者通常无需甚至应当避免对此着墨,因为无论是哪种合同都一样使得合同一方负有给付义务,另一方获得相应的履行请求权。这种处理方法的益处尤其体现在,某些合同内容较为复杂,其类型判定颇为棘手,于此多费笔墨既浪费时间,又易引发争议,同时还无必要,因为无论将其归入哪类合同,对主给付权利义务的产生都是等效的。因此,建议答题者直接说明请求权基础为合同,无需指明究竟是哪种合同。
就本案而言,以餐饮提供为内容的合同按照司法通说属于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修改)在“服务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下列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的四级案由。服务合同在合同编分则并未获得专章规定,但正如刚已说过的,无名合同(第467条第1款)在产生主给付权利义务这一点上和有名合同并无差别。
合同履行请求权的产生,是作为“负担行为”(Verpflichtungsgeschäft)的“债上合同”(obligatorischer Vertrag)最主要的法律效果。完整而言,合同履行请求权的产生是“构成”且“生效”的合同所发生的“效果”。因此判断合同请求权是否产生,必须区分以下前后相继、层层递进的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合同是否构成(Tatbestand)?第二个问题是:已构成的合同是否生效(Wirksamkeit)?第三个问题是:已生效的合同是否发生效果(Wirkung)?
二合同的构成(Tatbestand)
附释:合同构成的内部两层面: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构成”(Tatbestand)这一范畴下可以再区分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要解决的是“有或无”的问题,即是否有合同的存在,这是合同的成立问题(Zustandekommen des Vertrags)。合同作为多方法律行为,由意思表示创设(第133条),其成立遵循合意原则(第134条第1款前半句),由此合同成立的完整前提是,缔约人全部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经由意思表示对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成分达成合意。9鉴于合同成立是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衔接点,那么为简化解题结构,可以不将对意思表示的分析单列,而将其嵌入“合同的成立”这一部分,以下将采取这种结构。合同的构成第二层面要解决的是“此或彼”的问题,即所成立的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合同,这是合同的内容问题(Inhalt des Vertrags)。当我们说合同构成时,这不仅意味着合同存在(成立)了,还意味着合同的内容得以确定(标的为何?价款多少?履行方式怎样?)。“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内容”的区分突出了合同内容中必备成分和非必备成分的差别,10如果缔约人对合同必备成分没有达成合意,其后果是合同成立遭遇阻却;如果对合同非必备成分未达成意思一致,合同成立并不受影响,只是成立的合同在内容上出现漏洞,需适用漏洞填补机制。可见,必备成分和非必备成分尽管都为合同的内容,但两者在法释义学上有不同的地位,在案例分析中也应做不同安排,前者应被安置入合同的成立层面,后者则应被安置入合同的内容层面。
黄科法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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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陈熙然
运营:陈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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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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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陈艳红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