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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通报了一起刑事案件,男子因经济纠纷从外省来沪,持刀捅伤被害人致其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已被警方抓获。
经查,代某某(男,62岁)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黄某某(男,54岁)存在诉讼。4月10日5时许,代某某从外省居住地乘火车抵沪。11时许,代某某持刀在该公司内将黄某某捅伤,致其死亡。
在上海这种寸土寸金的地方发生这种事件虽不稀奇,但是值得我们每个人的注意和反思。
法律依据
持刀杀人的,构成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持刀致他人轻伤以上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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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李静
图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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