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2017年第34公告指出,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自8月1日起,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全称“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简称“旅游购物商品”。
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

另,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3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业内人士猜测,下一步,是否会继续扩大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的适用范围。
以下为海关总署2016年第63号公告内容:


【延伸阅读】
这一系列的报关模式有什么特点和区别呢?
FDE特此也为大家做了下列的说明: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
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1039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贸易方式“——1210
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1210”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贸易方式“——9610
自2014年2月10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因为跨境电商有着小额多单的特点,传统的海关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企业来说负担过重。跨境电商B2C企业,在物流上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该块贸易都没有纳入海关统计,海关新增代码将跨境电商的监管独立出来,有利于规范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