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公布了《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和《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以下称“《规则》”)的草案,并宣布自2月8日起至3月8日期间展开公众咨询,搜集公众意见。自2017年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后,特区政府开始在香港着手建立两地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机制。
前情回顾----《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6年签署了《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又于2019年1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两项签署时间相距十几年的文件均明确排除了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的两地互认和执行事宜。婚姻家庭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在民商事案件中具有独特性,不便与其他民商事案件按照同样的承认和执行标准进行处理。
2017年6月20日,为解决两地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就内地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离婚证在香港认可和执行、香港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各种判决/法庭命令在内地认可和执行等事宜的安排达成了一致,对管辖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进行了安排。安排签署后,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香港特区政府完成相关立法程序后,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草案内容----香港法院对内地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条例草案》对两地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设置了以下规定:
一、在香港承认及执行内地判决
1.指明命令的登记机制
对于内地法院依据《安排》相关规定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作出的命令,申请人可以在香港法院申请关于子女抚养权和子女监护权的攸关看顾命令(care-related order)、关于批准离婚和撤销婚姻的攸关状况命令(status-related order)、关于子女抚养费/夫妻之间扶养/婚姻双方财产分割的攸关赡养命令(maintenance-related order)。
注:《条例草案》规定的申请命令中并不包括认可内地法院作出的有关收养关系的裁定。在内地的收养的效力应根据香港《领养条例》第17条认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条例草案中亦可了解到,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Ⅸ部申请承认香港以外地区作出的离婚令,亦不适用《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
2.登记申请
如内地法院作出的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在《条例草案》生效当日或之后作出、并在内地生效,判决中的任一方可以向香港的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当区域法院认为相关申请可由原讼法庭更便捷地处理时)申请颁令,请求登记该内地判决中的一项或多项指名命令。攸关看顾命令(care-related order)和攸关赡养命令(maintenance-related order)的申请期限为首次有不遵从该命令的情形之日/付款或履行作为的到期之日起的两年。
3.法院申请
如香港法院采信内地判决符合《安排》和《条例草案》的认可和执行条件,法院将根据申请人就该判决中任何指明命令而提出申请命令登记相应的指明命令。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向香港法院提交内地判案法院出具的证明内地判决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内地生效的证明书。
4.将登记作废
除申请登记的一方外的相关内地判决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法院指明的期限内申请将指明命令的登记作废。
5.登记的效果
依照《条例草案》登记的攸关看顾命令(care-related order)或攸关赡养命令(maintenance-related order)可在香港强制执行,攸关状况命令(status-related order)一经根据《条例草案》登记即为在香港有效。
6.中止同一诉讼因由的法律程序
如婚姻家事纠纷的一方已经就内地判决中的指明命令提出登记申请,同一诉讼的在香港已有法律程序有待香港法院判决,则该香港法院应当命令中止该法院正在审理、关乎该诉讼因由的法律程序。有关法律程序的一方,可在登记申请了结后提出恢复/中止法律程序的申请。
7.限制就同一诉讼因由在香港提起法律程序
如内地判决中的任何指明命令已经被登记或判决中的一方就前述命令提出登记申请,除非存在《安排》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内地判决的各方均不得就该内地判决中所涉的同一诉讼事由在香港法院提起法律程序。但根据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A部所规定的法律程序除外。
二、在香港承认内地离婚证
在《条例草案》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出的内地离婚证所指明的一方,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在香港承认内地离婚证所指明的离婚为有效。
三、为在内地承认和执行而发出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和证书
为方便香港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的一方在内地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判决,申请人可就在《条例草案》生效当日或之后在香港作出并生效的香港判决向相关法院申请该判决的经核证文本。经核证文本会随附相关香港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书,证明有关香港判决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香港生效。
基于《条例草案》的规定,《规则》对申请登记指名命令、申请承认内地离婚证、申请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的相关规则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后续发展
律政司在结束了对《条例草案》和《规则》征询公众意见后,将根据征询得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和《规则》进行修订,之后按照香港的法律提交立法会审议、通过。待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和《规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后,《安排》将在双方共同宣布的生效时间正式生效。
律师观点
《条例草案》的制定,使得涉港婚姻家庭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香港申请登记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内地判决的指明命令、申请登记在香港承认内地离婚证、以及向香港法院申请核证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香港判决。拟议《规则》则规定了根据《条例草案》向香港法院提出相关申请的规则及程序。
这两个文件的起草及征询意味着《安排》在香港的实施进程又进了一步,待立法院最终审议通过后,内地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在香港的认可和执行不再是“老大难”问题,将给跨境婚姻各方及其子女提供给更多的保障。
必须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即使《安排》和之后实施的相关司法解释及香港的《条例草案》、《规则》建立起两地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并不意味着彻底解决了婚姻家事案件的“平行诉讼”问题。在面临跨境婚姻所涉及的复杂财产处置和两地子女的抚养问题,还是应当在咨询两地专业人士后再行作出诉讼决策,以求更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意:本文内容涉及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文仅是对有关内容的一般性概述,只作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系我们的律师。
作者简介
作者:冼一帆,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执业资格。
冼律师是中国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领军人才、华南师范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翻译评审专家,具有丰富的中国境内与涉外诉讼仲裁、跨境投资并购、家族财富规划服务经验,尤其擅长为客户在境内外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制订出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案。
作者:李灵,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灵律师自从业以来,先后为客户处理公司法、商法、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并为游戏行业、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管理、运动装备、气体化工、建筑等行业的多家上市公司、知名外企、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中国境内与涉外诉讼仲裁,跨境投资并购、知识产权、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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