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清盘人委任:提出清盘呈请后、作出清盘令前,法院可临时委任清盘人。法院可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任何其他合适的人为临时清盘人,并可在任命时限定或限制临时清盘人的权力
清盘人委任:清盘令做出后,临时清盘人(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任何其他合适的人)须继续以该身份行事,直至其本人或其他人士成为清盘人。为决定向法院申请委任清盘,临时清盘人须召集公司债权人与分担人,分别举行会议。法院可根据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临时清盘人的申请正式委任清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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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一帆 博士 Dr. Evan Xian
香港一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香港大学法学博士(PhD)
香港高等法院律师(事务律师)
中国执业律师(全国)
香港大学法学院PCLL课程授课老师
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课程授课老师
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仲裁员
亚太国际仲裁院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员
业务领域
冼博士同时持有中国内地(全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律师)执照,从事律师事务超过20年,曾在多家知名国际律所执业,曾担任“红圈所”香港、广州两地合伙人,现系香港一帆律师事务所主任。
香港一帆律师事务所(YIFAN LAWYERS)专注于复杂跨境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港股IPO、上市公司合规、RWA及加密资产、跨境公司商事、香港及海外基金、家族财富传承与财产保护、诉讼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