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香港公司打交道的中国内地客户,有时会遇到一种奇怪的现象,一家香港公司明明已经被解散好几年了,却奇迹般地复活(恢复注册)了。
中国内地并不存在类似的公司“复活”制度。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自此消灭。
由于两地公司法律制度上的区别,香港公司的“复活”往往让内地客户手足无措,匪夷所思。其实,如果擅于运用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制度,不但对于公司自身,对于公司的债权人,也可能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在此,我们一起了解一下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制度。
公司注销的类别
香港公司注销分为自愿注销与被动注销两类。
公司自愿注销:公司如果没有进行经营活动或者连续3个月未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公司负责人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不反对注销证明,然后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公司。这种情况下的注销一般要求公司在申请注销时没有未偿债务。
公司被动注销:如果公司注册处处长有理由相信公司没有从事经营活动,例如,连续几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年报,公司注册处有权利决定将公司除名(强制注销)。除此之外,在法定情况下,法庭也有权解散公司。
公司注销后,如果仍有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注销的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注销后的法律地位
被解散公司的财物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52条,已解散公司的财产归属政府:
如某公司根据本部或《公司 ( 清盘及杂项条文 ) 条例》( 第32 章 ) 第 226A、227、239 或 248 条解散,则在紧接解散前归属该公司或以信托形式为该公司持有的所有财产及权利,即属无主财物并归属政府。(又称为“无主物原则”)(bona vacantia)
即无论公司是根据法院命令而解散,抑或是自动清盘而解散,公司拥有的股东权利在内的所有财产性权益并不会因此消灭,而是由相应的承继人承继。退一步而言,哪怕香港公司相应的财产因被除名而变为无主财物,相应的权利也应归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和行使。
被解散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
香港判例法中,进一步将无主物原则理解为:其作为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不能从事任何法律行为,不能起诉或被诉;其股东不得再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法律行为,起诉或者应诉。
在INTERGREATED MARKETING COMMUNICATIONS LTD & ANOTHER v. RESGISTRAR OF COMPANIES (HCMP1962/2015)一案中,法官认为,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一家已经解散的公司已经不再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在没有类似于旧《公司条例》第291(7)条这样的成文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家被解散的公司通常情况下既不能起诉,也不能被诉或者实际上从事任何法律行为。” (As a matter of general principle, a company that is dissolved has ceased to exist as a legal entity. In the absence of express statutory provision such as found in section 291(7) of Cap 32 before its repeal, a dissolved company is not normally in a position either to sue or be sued or indeed to do any other legal act.),“鉴于《公司条例》(旧)第291条和第291AB条现在均已被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取代,而第765条规定,向原讼法庭提出的要求将原有间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的申请,可由以下人士提出—(a)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成员或债权人的人;或(b)原讼法庭觉得在有关事宜中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人(包括政府)。
因此,公司被解散后,其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了,公司不能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法律行为,其股东或董事不能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法律活动,包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根据《公司条例》第756条,即使公司已经解散,公司的每名董事、经理及成员的法律责任(如有的话)仍然持续,并可强制执行。
公司恢复注册的条件与程序
香港公司的恢复注册分为两种:分别是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和通过申请法庭命令恢复注册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1.《公司条例》第760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第4分部(恢复列入公司登記冊),第760条(向处长申请将公司恢复注册)规定:
(1) 公司如有以下情况,则本条适用于该公司——
(a) 该公司的名称——
(i) 根据第746或747条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或
(ii) 根据《前身条例》第291条从登记册剔除;及
(b) 该公司已根据该条解散。
(2) 曾是有关公司的董事或成员的人可向处长申请,要求将该公
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3) 上述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此而言,处长
收到该申请之时,即为该申请提出之时。
(4) 上述申请须随附一项陈述,述明——
(a) 申请人曾是有关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及
(b) 第761(2)条指明的条件已获符合。
(5) 处长可接受上述陈述为第(4)(a)及(b)款所述事宜的充分证据。
2.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公司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该公司是在仍在经营的情况下被除名解散的;
(2)公司被除名时仍持有财产,现已变成无主财物归政府所有,而政府不反对公司恢复注册;
(3)申请人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所有最新的文件。
3. 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依据
(1)处长主动恢复:如公司注册处处长因错误而根据《公司条例》第751条或《前身条例》第291AA条将公司除名及解散的,可主动将该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这种情况一般可能出现在有关公司没有提交其周年申报表,或搬迁后没有通知公司注册处有关注册办事处地址的更改,导致处长错误相信该公司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甚至有时候会出现公司仍在经营却不知道自己已经被除名了。
(2)依申请恢复:公司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递交恢复申请,处长须根据申请做出是否同意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决定,处长做出该决定不受时间限制。如处长批准申请,该公司将于处长发出批准通知的日期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而处长须登记该通知,并须在宪报刊登关于该公司恢复注册的公告。
(3)依法庭命令恢复:如公司注册处处长不批准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则申请人可在处长做出不批准决定之日起28天内向法庭申请,通过法庭命令恢复公司注册。
通过申请法庭命令恢复注册
1. 《公司条例》765条: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
(1) 凡某公司的名称或某公司已根据《前身条例》第 291 或 291A条从登记册剔除,而该公司已根据该条解散,则符合以下说明的人,可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a) 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成员或债权人;及
(b) 因该项除名而感到委屈的(feels aggrieved)。
(2) 凡某公司已根据《前身条例》第 291AA 条撤销注册及解散,因该项撤销注册而感到委屈的人,可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3) 如有以下情况,第 (4) 款适用——
(a) 公司的名称已根据第 746、747 或 748 条从公司登记册剔除,而该公司已根据该条解散;或
(b) 公司已根据第 751 条撤销注册及解散。
(4) 向原讼法庭提出的要求将有关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的申请,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a) 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成员或债权人的人;或
(b) 原讼法庭觉得在有关事宜中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人 (包括政府)。
2. 如何申请恢复注册
向法庭申请恢复注册通常需要在公司解散之日起20年内提出。申请人以公司注册处为被告,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原讼传票的诉讼形式提出,并提交证据或证词以支撑,其中需要包括关于公司被除名的详细的解释以及恢复公司注册的理由。
3.法庭的权力
法庭如认为公司可以恢复注册,则会做出恢复注册的命令,并将命令传达至公司注册处,公司即告恢复,在收到法庭命令后,公司注册处处长将会在宪报刊登公司恢复注册的公告。
公司恢复注册后的法律状态
恢复注册对公司的效果
《公司条例》第773条:
(1) 即使有关公司根据本分部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 章)第290条可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政府仍可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根据第752(1)条归属政府的财产或权利,或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在该财产或权利中的某项权益,而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财产、权利或权益可用的方式,与政府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其他归属政府的无主财物或权利可用的方式相同。
…….
(5) 在有关公司恢复注册之时,如任何财产、权利或权益仍然归属政府,则该财产、权利或权益重新归属该公司,但须受在紧接重新归属前附于该财产、权利或权益的任何债务、法律责任、权益或申索所规限。
如香港公司仅仅是具有恢复注册的资格,却仍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公司财产仍然归属香港政府,香港政府仍可以处置公司的财产和享有属于公司的权利。直到该公司已完成恢复注册的所有手续,原本因公司注销而归属香港政府的公司财产,才重新归属该公司,公司亦重新享有法律地位。
无论公司以行政方式恢复还是通过法庭命令恢复,只要公司重新列入公司登记册后,它将被视为一直持续存在。任何人可在公司恢复注册后的3年内,向原讼法庭申请作出指示或者命令,以尽量使有关公司及所有其他人的境况不变,例如,当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在公司解散前尚在债权期限内,而至公司恢复注册后则已过期限的情况,法庭有权根据申请人申请,作出在公司解散至恢复这段时间内暂停债权时效计算的命令,而尽可能使公司像不曾被解散一样。
对“恢复制度”的运用
当遇到香港公司利用公司注销来逃避法律责任该怎么办?
可以看出,在香港,公司注销登记并不意味着这家公司从此消失,当遇到公司利用注销来逃避法律责任时,原公司董事、成员、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要求将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例如,公司为逃避债务将公司注销,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债务人公司,当公司恢复注册后,即恢复其法律地位,债权人则可针对恢复注册后的公司提起诉讼。同样,对于公司而言,一旦恢复注册,即恢复法人资格,不仅能因被追讨债务而被起诉,同样也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香港公司在注销后是可以“复活”(恢复注册)的。在与香港公司进行商业往来时,如遇到公司突然被注销的情况,要注意了解公司被注销的原因,如公司仍有财产或债务未处理,作为董事、股东、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将该公司恢复。在面临香港公司被注销的问题,应该咨询专业人士再作出决策,以求更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意:本文内容涉及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文仅是对有关内容的一般性概述,只作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系我们的律师。
作者:冼一帆,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执业资格。
冼律师是中国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领军人才、华南师范大学硕士生校外导师、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翻译评审专家,具有丰富的中国境内与涉外诉讼仲裁、跨境投资并购、家族财富规划服务经验,尤其擅长为客户在境内外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制订出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案。
作者:吕卓颖,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香港中文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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