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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山东辱母案

于欢山东辱母案 黄科法协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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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件经过 苏银霞为维护自己企业的运行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

案件经过

苏银霞为维护自己企业的运行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在外面的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找于秀荣让她报警。一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但是只说了几句就离开了。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判决结果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于欢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于2020年11月18日减刑出狱。出狱后,他通过自学法律知识帮助父母赢得了民事诉讼官司,并在家乡冠县开办了一家超市,开始了新的生活。

社会反响及反思

此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关于正当防卫的界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被广泛探讨。于欢的案件也促使中国法律界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反思和改进。此案的发生引发了我国关于公民行使防卫权的思考: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等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当公民的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提供保护,也有权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展开自卫、予以制止。本案中,面对违法讨债行为、严重侮辱和非法拘禁,于欢有权采取防卫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但需要注意的是,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就可能转化成了犯罪行为,这同样是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案例援引

1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法责任

2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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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张雨岑

图片:网络

运营:岳凤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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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陈艳红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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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主要面向社会公众传播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法律,营造一个知法、学法、懂法、执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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