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是怎样的呢?
2022年1月,被害人谢某1因XXXX药品被阿克苏地区XX局立案侦查,同年2月,谢某1经哥哥谢某2介绍找到阿克苏垦区XX局沙河XX所王科栋,希望通过被告人王某某托关系使其免于刑事追诉,王某某明知其无能力完成请托事项,谎称能帮忙疏通关系并先后向谢某1索要10万元现金及8880元的烟酒。后王某某将10万元现金存放在车内,烟酒用于个人享受。同年8月,谢某1XXXX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因谢某1发现请托目的未达到,遂向王某某追讨10万元办事费用,王某某谎称钱已用于打点关系拒绝退还,并于2023年1月将10万元现金借给朋友赵某用于资金周转。同年2月23日,谢某1因XXXX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第一师阿拉尔市XX局XXXX支队核查其他案件线索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谢某1退还12万元并取得谅解。
二、
诈骗嫌疑犯是否也属于诈骗罪?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表现形式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以上通常被称为诈骗罪的四要素。被告人王某某职务是XX所任一级警员,犯罪时系司法工作人员。谢某虽然是嫌疑犯,但其财产所有权并不能被剥夺。尽管谢某的财产主观目的并非为合法行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事实,使的被害人谢某某陷入了错误认知,让被害人交付财物,受到损失。王某某事后又将其财物用于自身消费,使得自己收益,更加证明了自己诈骗罪的罪名。故此,法院最终认定上述事实能够反映出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
相关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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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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