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彭宇案是指2006年11月20日早晨在南京市发生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以下事件经过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与26岁的小伙彭宇发生碰撞。徐寿兰在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时,与从另一辆车后门下来的彭宇相撞,导致徐寿兰摔倒并骨折。
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事后,徐寿兰指认彭宇为撞人者,并向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则表示无辜,称自己只是做好事扶起老人。
案件审理
2007年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但按照公平的原则,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法条引用
在彭宇案中,法院主要运用了以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此外,彭宇案还涉及到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虽然该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案件发生在2006年,当时可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
案件影响
彭宇案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1)道德滑坡担忧:许多公众认为,彭宇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让好人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人们的道德信念,担心做好事会招致麻烦,导致社会道德滑坡。
(2)信任危机:案件使得人们在遇到需要帮助的人时,尤其是老人摔倒等情况,会产生犹豫和顾虑,担心被误解、被讹诈,从而不敢轻易伸出援手,社会信任度下降。
(3)民众质疑司法判决:该案一审判决中法官的推理和判决结果,如“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等言论,被认为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且推理逻辑有失偏颇,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专业性的质疑。
(4)影响法官形象:此案使得部分公众对法官的审判能力和职业素养产生了怀疑,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不当言论和行为被放大,损害了法官群体的形象和司法权威。
(5)推动相关立法:彭宇案等类似案件的发生,促使中国在法律制度上不断完善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例如,《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众对“扶老人”等行为的法律顾虑。
(6)反思司法实践:该案使司法界反思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何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合理运用推理和判断,以及如何通过司法判决弘扬社会正义和道德价值观。
(7)民众避险心理增强:彭宇案后,人们在面对可能涉及自身责任和风险的场景时,避险心理增强,更倾向于选择自我保护,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综上所述,彭宇案不仅在当时引发了巨大的社会争议,而且其影响深远,涉及社会道德、司法公信力、媒体与司法关系、法律制度完善以及社会心理与行为等多个方面。它促使社会各界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探讨,也推动了中国社会在相关领域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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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周庆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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