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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

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 黄科法协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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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 一、案例描述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小明(化名)父母均因犯罪入狱服刑,且其祖父母、

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

 一、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未成年人小明(化名)父母均因犯罪入狱服刑,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年去世,小明由社区临时安置在福利院生活。随着年龄增长,福利院无法满足其教育、情感陪伴等需求。小明的远房表叔张某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称自己有稳定工作和住房,愿意担任小明的监护人。同时,小明就读学校的老师李某也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由于张某与小明亲属关系较远,李某则与小明无血缘关系,双方对监护权产生争议,当地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指定监护人之诉,要求法院从最有利于小明的角度出发指定监护人。

争议焦点:

1. 张某和李某哪一方更适合担任小明的监护人;

2. 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张某虽为小明远房亲属,但定期探望小明,对其生活状况较为了解,且具备稳定经济来源和安全居住环境,能够为小明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2. 李某虽关心小明,但工作时间不稳定,难以保障日常陪伴和照料;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政部门作为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责任主体,有权在未成年人无合适监护人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指定监护人申请。

最终判决:指定张某为小明的监护人,李某作为辅助监督人协助张某履行监护职责,同时要求民政部门持续跟踪小明的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法条引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四、案例效果

1. 权益保障:通过明确监护人,小明获得稳定的家庭环境和情感支持,其受教育权、生活保障权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

2. 社会示范:本案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实践标准,为处理类似困境儿童监护争议提供参考;

3. 制度完善:民政部门作为申请人的诉讼模式,强化了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兜底责任,推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的完善;

4.  公众教育:案例通过媒体宣传,提升了社会对困境儿童群体的关注度,促进更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儿童权益保护。

声明:“黄科法协”微信公众号引用是以传递更多信息为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

文字:翟诗涵

运营:胡悠华

责编:张万里

审核:朱雨洁

监制:陈艳红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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