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 年 3 月 10 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中学的张某某将王某某骗上电动车,李某则驾驶同学马某某的电动车载其同行。抵达事先预定好的蔬菜大棚后,张某某持钝器击打王某某头部致其死亡,李某协助掩埋尸体。事后,两人平分了王某某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并伪造其离家出走的假象。据悉,被害人王某某与张某某、李某、马某某均为邯郸市某中学的同班同学,因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多次矛盾冲突,且发生过校园霸凌行为,多次提议谋杀王某某并平凡其财产,遂张某某、李某、马某某对王某某实施了杀害。3 月 11 日,警方通过侦查锁定三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2024 年 12 月 30 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策划、实施杀人行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法院认为其积极参与预谋和实施犯罪,事后分赃,系主犯但罪责小于张某某。
马某某:因未参与预谋和具体加害行为,依照《刑法》第 17 条第五款不予刑事处罚,但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被依法决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条援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社会影响及启示
1.全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大讨论
该案件打破了“孩子还小,不懂事”的传统观念。公众开始严肃审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要求修改法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高涨。社会共识倾向于:对于实施极端暴力行为的“小恶魔”,年龄不应成为其逃避惩罚的护身符。
2.揭示校园欺凌的严峻现实
本案是校园欺凌失控从而演变为恶性案件的极端案例,警示学校、家庭、社会需对校园霸凌行为建立更为有效的、更及时的干预和处理机制,以免让霸凌行为演化为恶性的刑事犯罪。
3.拷问家庭教育的责任与缺失
本案件中三名加害人背后的家庭教育状况受到广泛质疑,最后查明三人是留守儿童或来自监管力不足的家庭,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和情感关怀,进而产生反社会的心理,从而走向歧途。这促使全社会反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在于家庭成员的引导及教化作用,监护人必须承担起不可推卸的教育和监管责任。
4.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
该案件推动全社会思考如何构建更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体系,其中包括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强化校园以及周边安全治理、关注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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