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场内,趁被害人孙某挑选商品不备之机,偷走孙某放在身旁购物车内的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800元、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及个人证件若干。
2024年4月,被告人钱某潜入北京市西城区某居民楼内,盗窃了住户李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500元)、手表一块(价值1500元)及少量首饰。
2024年5月,被告人孙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餐厅内,偷走邻桌顾客王某的背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平板电脑一台(价值2500元)及公司文件等物品。
2024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公交站附近,趁人多拥挤之时,扒窃了张某口袋里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300元及银行卡数张。
2024年7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犯盗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但2024年8月20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回对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5日作出(2024)京0108刑初456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24年8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四名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关键词解释
1. 刑事: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事务及相关领域。
2.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3. 入罪: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过程。
4. 证据审查:对案件中用于证明事实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活动。
1. 摘要:
对于盗窃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需综合考虑盗窃金额、盗窃手段、是否退赃、被害人谅解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对于检察机关因证据问题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审查撤回理由是否合理。若存在证据不足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依法准许撤回起诉。
2.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