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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盗窃不起诉案

海淀盗窃不起诉案 黄科法协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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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一、案情详述2024年3月,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场内,趁被害人孙某挑选商品不备之机,偷走孙某放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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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详述


2024年3月,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场内,趁被害人孙某挑选商品不备之机,偷走孙某放在身旁购物车内的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800元、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及个人证件若干。

2024年4月,被告人钱某潜入北京市西城区某居民楼内,盗窃了住户李某家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500元)、手表一块(价值1500元)及少量首饰。

2024年5月,被告人孙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餐厅内,偷走邻桌顾客王某的背包一个,内有现金500元、平板电脑一台(价值2500元)及公司文件等物品。

2024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公交站附近,趁人多拥挤之时,扒窃了张某口袋里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300元及银行卡数张。

2024年7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犯盗窃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但2024年8月20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回对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5日作出(2024)京0108刑初456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2024年8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四名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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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词解释

1. 刑事: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事务及相关领域。

2.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3. 入罪: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过程。

4. 证据审查:对案件中用于证明事实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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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摘要与法条

1. 摘要:

对于盗窃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需综合考虑盗窃金额、盗窃手段、是否退赃、被害人谅解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对于检察机关因证据问题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审查撤回理由是否合理。若存在证据不足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依法准许撤回起诉。

2.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相关规定。


四、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或符合特定情形构成盗窃罪,但同时需综合考量全案情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及相应处理方式。经审查,本案中部分盗窃事实存在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如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依据不充分、犯罪现场的证据提取存在瑕疵等,导致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刑事责任。综合考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理由合理。故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文字:徐晟赫

运营:蔺晓茹

责编:张万里

审核:朱雨洁

监制:陈艳红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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