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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追索权保理慢步行

中国无追索权保理慢步行 贸易金融联盟
20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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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国内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占比为29.5%。对比国际上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欣欣向荣,该业务在中国的发展显得比较缓慢。


翻看2002年的新闻,“南京爱立信弃工行、交行转投上海花旗银行”事件铺天盖地。2001年,南京爱立信公司为加强财务管理,降低应收账款以增加现金回流,向中资银行提出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需求,但当时该业务在中资银行是为空白,爱立信进而转向外资银行。这一事件经媒体跟风炒作在银行业界引发了不小的震动,为了吸引和留住优质客户,各家银行加快推进了保理业务。在2014年11月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年会上,中国银行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在会上表示,保理业务在业务规模上保持稳健增长态势,为实体经济注入了持续发展的动力与活力。但据《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国内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占比为29.5%。对比国际上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欣欣向荣,该业务在中国的发展显得比较缓慢。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付或无力付款的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具有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少企业坏账损失,降低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等优势。


征信系统的落后

在我国,内生的市场化征信业受到诸多制度约束而不能充分发展,政府不得已选择通过强制性手段建立公共征信机构,从而形成了国内多层次的征信体系。但从长远来看,构建合理的竞争合作机制、完善金融业结构和制度、完善法规、市场主体培育、改革行政结构等手段推动市场导向性的商业征信发展成为征信市场的主导力量势在必行。


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各类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的数量为150多家,但规模都不大。我国征信系统发展尚不成熟,一方面体现在市场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数量缺乏,另一方面体现在征信系统的接入门槛过高。对于保理商来说,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制定的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但是很封闭,仅限银行内部,保理企业很难接入。而社会化的征信机构发展滞后,征信系统建设成为商业保理发展的瓶颈。


银保之间协作的障碍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最核心的内容,一是应收账款的贴现,即保理的融资功能,二是应收账款的风险担保,即保理的信用保险功能。这两个核心功能的基础是,在买方市场环境中,卖方以赊账形式销售自己的产品,这产生了大量的应收账款,以及伴随而来的坏账风险。


国际上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往往需要保险公司的介入,由有经验的保险公司对应收账款提供担保,例如美国NationsBank Corp保理公司,将保理佣金的2/3用于投保。而国内银行与保险业间的协作,从无到有经历了缓慢地发展历程。目前,中国大陆地区中信保、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平安财险、大地财险、中银保险以及太平保险等多家国内信用保险机构已经开展国内贸易保险,与金融机构合作保障企业应收账款安全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


法律法规的缺陷

保理业务内涵丰富,并非一个性质单一的法律概念,其包括信用担保、资金融通、资信调查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委托代理、清偿代位、债权质押等几种法律制度虽然从某个或某些方面与保理的运作特征相吻合,但仍然无法从整体上对其法律基础作出合理的解释。尽管我国已接受了国际保理界公认的“两规一约”,即《国际保利惯例规则》、《国际保理仲裁规则》和《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但这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产生的制度,并不完全适合现阶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从法律角度看,其核心是债券的让与。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规制保理的法律法规,而是主要参照《合同法》第79条至83条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去解决理论与实务问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函需完善和明确的地方,如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可转让、应收账款的转让形式、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多次转让权利冲突的解决等等。


随着我国保理行业在法律制度、信用环境、监管体系等多维度不断地完善,更加和谐的保理生态环境正在日趋形成,无追索权保理也将随之进入高速发展期。


2014年9月,上海专员办:

《不应让国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成为企业完成考核任务的“保护伞”》节选

专员办在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多次发现,部分企业为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考核任务,利用国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与商业银行签定所谓的买断式无追索权保理协议,以达到既冲减应收账款余额和不增加短期借款又少计资产和负债的目的。


针对目前较多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建议财政部对国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会计处理予以明确,堵住企业利用国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以达到完成考核任务而不规范会计核算的违规动机。可以借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fas77中的规定,只有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将企业的应收账款作无追索权保理处理,这三个条件是:一是出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二是出售方可以合理地估计其对保理商的义务;三是保理商不能要求出售方重新购回应收账款。否则,无论保理商提供的何种格式的保理合同,若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即认定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取得商业银行保理融资时应在账上反映为负债。


来源:财资中国|财富风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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