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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 | 易继明:为知识设定权利——知识产权哲学的研究起点

思享 | 易继明:为知识设定权利——知识产权哲学的研究起点 跨境电商老李
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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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易继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等。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代表著作有《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自由――科技法学导论》等;代表译著有《美国专利法》《英格兰法与文艺复兴》等。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知识产权法、法学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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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哲学的逻辑起点是缘何为知识赋权的问题。为知识设定权利,需要进一步思考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基础、部门法的内在法理及基于国家战略的制度建构。罗马法“羊皮交易”与中国宋代“版权之利”蕴含了知识产权的合理性萌芽。“李约瑟之谜”和“苹果的故事”反映出对知识产权本质主义的追问在界定财产定义及边界上的基础作用。知识产权权利构造是一种功能主义的建构,需要统合各部门法法理,并与社会治理理论同构。权利实现中,应积极应对现实中知识产权类型化不足、权利属性模糊等所导致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问题。为回应科技发展与时代变迁,对知识创新的界权要坚持主客观结合论,同时处理好权利保护与知识共享之间的平衡。


自主性逐渐被强化。然而,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法学为基础的交叉研究。近十余年来,本人思考的主要维度有三:一是纯粹的哲学思辨,从传统经典哲学出发,不拘泥于法哲学,还包括科技哲学的视角,讨论与知识、知识财产及其权利的相关问题;二是结合传统民法和知识产权法所进行的财产(权)基本理论阐述;三是从当下科技发展和知识产权面临的挑战或者问题出发,反思知识产权制度建构中的各种问题,涉及政治哲学、知识社会学及经济分析方法等。事实上,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问题的背后是知识产权缘何会有又如何走下去的哲学命题。在科技、经济和法律一体化的背景下,需要从哲学层面进一步思考:一是知识产权合理性基础;二是知识产权(部门法)的内在法理;三是因应国家战略和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建构。这三个层面的问题也是困扰当下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根本性问题。本文以此为基础,从历史细节分析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利的起源,由此引发知识产权本质主义的追问,进而从知识产权的权利构造与实现、知识创新与开放等视角分析知识产权功能主义的法理基础。


一、罗马法“羊皮交易”与宋代“版权之利”


从柏拉图学园到稷下学宫,知识从宗教垄断或是混沌中逐渐被解放出来,一直延续着人类文明。那么,是什么样的理念抑或制度支撑了知识的不断创新,并成为社会进步的明灯呢?东西方文化发达史中,都有一些为知识界定权利的线索。


(一)为知识界权


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研究在我国逐步兴起与繁荣。新中国成立之初采取苏联模式,对发明等科技成果实行类似行政奖励的激励措施,尚未设置相应的民事权利并将其纳入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之初,知识产权在国际谈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西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被介绍到中国。随后,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大”“从大到强的三大战略转换,逐渐融入国际社会。无论何种转换,其发展基础还是将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制度构建。通过为知识界权,我们获得了与西方世界对接的知识产权价值观、制度与规则基础。这种通过规则构建权利、保护知识创造的逻辑,与约翰·洛克的劳动理论密切相关。洛克认为,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权利了。这种基于劳动将公共的东西转化为私有财产的权利产生之逻辑同样适用于知识的创造。我国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之际,实质上延续了劳动与财产的内在逻辑,将智力劳动的产物作为私权进行界定。洛克的观点强调,知识产权的本质在于对创造者劳动成果的尊重和保障,这种权利不仅是个人与自然的连接,更是康德和黑格尔哲学中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泛知识产权竞争为基础的技术壁垒、科技脱钩、贸易战、产业竞争等,逐步成为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这一主旋律中压制竞争对手的配套政策工具。


中国传统文化和改革开放之前的体制倾向于将知识视为公共产品。这不同于传统财产制度史上人们能够建立起朴素的所有权观念——通过简单的物理控制便可以拥有私人的财货。相对于传统财产法体系中的有体物,知识或者信息的非物质性及其相伴随的易于传播的特点,使得所有权人不能像对待有体物(或称有体财产)那样,通过实际占有实行物理上的控制,从而达到排斥他人侵害的客观效果。因此,我们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必须更多地借助法律上赋予的独占及排他的专有权利,通过相应的制度和规则之构建,逐步形成区别于有形财产保护机制的特殊制度。但是,为知识设定权利,将民事权利体系中的财产权体系由对物的控制发展到对知识的控制,这一做法具有合理性吗?从历史主义的视角观察,或许能够为我们提供一点线索。在财产法意义上,为知识设定权利将知识作为财产。从罗马法上的物到纳入知识财产之后的现代财产权制度,将知识作为财产的历史探索可以追溯至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案》。而从法律史层面的追根溯源来看,为知识设定权利这一思潮,其实早在更加古老的时期就已于不同法域之中萌芽。从罗马法上的羊皮交易到宋代的版权之利,都能够找到一点版权思想的影子。


(二)罗马法“羊皮交易”


罗马法时期,已有羊皮交易这一项与知识权利相关的学理。如在他人的板上绘画,有人认为板从属于画,另有一些人以为不问画的质量如何,它从属于板。朕认为板从属于画的意见比较正确,因为如果将亚贝列士或帕拉西等的绘画作为附属物而从属于价值非常低微的板,那是可笑的。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从哲学角度来看,查士丁尼通过板与画的比喻提出了一个关于知识优先性的核心问题——知识是否优于其承载物。这不仅是一种法律判断,更是一种哲学洞见:知识创造的内核(res)如何与权利(ius)结合,从而赋予其独立的价值地位。他的主张表明,知识创造本质上是动态的、内化的,具有超越物质形态的文化与价值表达。这种观点启发我们思考知识的创造与传播,并且揭示了知识文化在社会中的动态平衡:一方面是创造力与物质的结合;另一方面是知识作为文化符号的延续与转化。这是基于绘画而产生的物的所有权之争,查士丁尼大帝明显地倾向于知识创造者。而对与之相关的书写文字则采取了相反的规则。查士丁尼认为,文字即使是金质的,仍从属于书写文字所用的纸张或者羊皮,如同一切营造或播种的东西从属于土地一样。但无论采取何种规则,书写者都应该获得书写的费用,否则可以提出欺诈抗辩。罗马法上的理论似乎为书写、绘画等带有知识创造性质的劳动获益,提供了一种理论支撑。


无论这种智慧的创造活动是绘画还是书写,也无论由此产生的是物的所有权还是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对价,对知识及其创造活动的尊重就是一种知识产权思想的萌芽。事实上,罗马法上的所有权观念,经历了从物的抽象化和权利的实在化的演变,逐渐摆脱了纯粹的物之客观性的直觉,这才是知识产生权利的私权理论基础。基于现实的需要,要式物和略式物在所有方式和交易方式中的统一,意味着权利的实在化,所有权(propreta)成为一种私人的权利(ius)。这种权利摆脱了原始社会集体公有与氏族分配,在罗马法中所体现的则是对劳动、物质资料和需求的承认,即以劳动为纽带的国家或城邦范围内的,由权力来维持的等价原则,亦即被表述为正义观念的理念


(三)宋代“版权之利”


版权之利之所以会在宋代萌芽,雕版印刷术的产生是一个关键的因素。与这一过程同时相伴的是市场的保真(因为翻版会出现粗制滥造现象)和社会思想的控制(出版管制)。这似乎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因应科技发展以及英国王室曾意图通过印刷专利制度实现舆论控制的想法如出一辙。或许,技术、市场和思想控制这三种因素共同催生了宋代的版权观念。诚然,雕版印刷术的普及与宋代出版管制的出现密不可分。宋代书籍刻本主要有三种:官刻本、私刻本、坊刻本。其中,坊刻本大都署有书商字号,出版目的主要在于营利。但是,基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驱使,坊刻本与不惜工本的官刻本、校勘精到的私刻本相比在质量上有很大区别,内容上也多有或故意或过失的谬误。因此,宋代一方面建立了一定的出版前审查机制,书籍出版必须由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另一方面颁行法令严格控制涉及政治利益的书籍出版与流通,例如宋太祖在《宋刑统》中禁印八类(妄议朝政、政令、刑法敕令、本朝史籍、伪造佛说妖术、天文地理、兵书、科场舞弊等)书籍。


吴汉东从两个层面分析了著作权与印刷术的关系:一是随着印刷术的出现,作品的载体——图书的生产成本降低且可以成为商品,从而为印刷商(或作者)带来收益;二是大量的复制与传播,使得印刷者(或作者)无法像控制手抄本那样管理自己的无形财产,从而产生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需要。在中国古代,由于缺乏以私权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制度,且知识财产的无形性使其无法通过被占有、支配等传统方式排除他人的使用,出版商们唯有寻求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才能够使权利人对于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再现予以控制成为可能。例如,近代版本学家叶德辉在《书林清话》卷二《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中详细记载了宋代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三十卷前有在国子监登记的禁止翻版公据,出版商以作者投入大量精力、作品具有原创性、他人印本的质量不如本社、他人印本内容可能有所偏差四项理由,申请国子监赋予其禁止他人翻版之权利。不难看出,其主张拥有版权的依据与现代版权的构成要素有相似之处,这一出版商要求官府严禁其他书商翻刻特定书籍的努力,体现出了私权的利益。虽然宋代的版权形态仅仅表现为某些营利出版商的版权利益主张与个别地方官府偶尔、零散的行政庇护的结合,尚未形成完善的版权制度或立法规则,但宋代版权观念或许业已萌芽。这说明中国早在宋代就有以禁令形式保护印刷出版者及作者私权利的情况。版权在宋代作为特权出现后不久,就已经被作为创作者而非出版者的民事权利受到保护。与此相反,哈佛大学的安守廉却认为,中国古代的有关出版法令只不过反映了帝国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同时这也是中国无法产生版权法以致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原因。


二、知识产权本质主义的追问


从版权到知识产权,其合法性基础依然能够循着传统财产权理论加以阐释。但是,检视传统中国社会技术进步与制度变迁之后,我们需要在自然权利和工具主义之间,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发展的本质。


(一)“李约瑟之谜”的隐喻


深入探究中国为何没能在宋代版权意识中衍生出一套自主的知识产权财产制度,李约瑟之谜可能是某种隐喻。李约瑟认为,中国在19世纪中叶有着领先世界的技术如铜制农具约3000—4000年,铁制农具约2500年,百炼铜2000年,灌铜已出现约1800年,并有数千年的丝织史和600年的棉纺史,却无缘近代科技和工业革命的诞生,没有实现由经验科学向近代理论科学的演变,没有成功地发动改变世界的工业革命,这是令人费解的李约瑟之谜。这一矛盾,早在宋代的版权之利中就已有所体现,虽然其表现出了一种私权的雏形,但最终仍然是以寻求行政庇护的形式实现利益,没有形成一套以私权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李约瑟之谜不仅是一个历史与科技发展的观察点,它还涉及制度与文化之间的深层关系。中国未能基于宋代版权之利发展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哲学视角进行拓展:


首先,这或许反映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失衡。工具理性以追求效率和技术进步为目标,而价值理性则关注人类行为的意义和道德目标。马克斯·韦伯强调西方社会理性化过程中,宗教律己及寡欲的生活与资本主义精神结合,演化出符合现代理性的企业精神,结合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


[]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林南 译

译林出版社2020年版


而在中国宋代的社会文化中,或许更多注重技术的实用性(),而忽视了——对知识创造的权利与意义的哲学反思。这种倾向在后来的版权保护以行政干预而非私权确立为中心的现象中得以延续,进一步印证了工具性目标压倒了对个人权利的价值诉求。


其次,可以从权利的哲学本质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即自然权利与制度权利之争。洛克的劳动理论实则是一种自然权利理论,强调产权源于个体对自身劳动成果的占有和保护,从而排除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而黑格尔则强调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国家体制的确立,因为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在宋代及之后,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体现了一种矛盾:虽然有自然权利的雏形,但这种权利未能真正制度化。知识产权更多依赖行政保护,而不是源自私权的逻辑。这种现象也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集体主义倾向对个体权利的抑制,以及对权利本质的不同理解。


最后,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看,这一问题也具有深刻的制度和生产力变革意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生产力的变革是社会进步的核心动力,而生产关系的调整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然而,中国在宋代虽已有领先世界的技术成果,但这些技术未能引发生产关系的根本性变革,尤其是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这可能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虽已领先,但未达到需要新的制度框架进行协调的临界点。因此,社会仍然沿用传统的权力结构与文化观念,而未能推动以私权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

在当代,我们可能同样面临着李约瑟之谜。例如,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知识产权大国,为何大量的知识产权没有能够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知识产权对于社会的贡献仍然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来?也许,在自然权利与公共政策之间,我们偏离了权利的本质?知识产权固然已经成为重要的国家战略资源,但其建立于私权之上的本质并未改变,财产权利的一般逻辑仍旧需要被尊重,并得以在制度与规则中贯彻。更有甚之,在对待知识产权问题上,我们是否更加重视却放弃了的追求,从而失去了对变动不居的科技发展与财富增长的人文关怀?是否正确处理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博弈?或许,这些都是我们面临当代的李约瑟之谜时需要深刻反省和检讨的地方。


(二)重述“苹果的故事”


本人曾经通过一则案例探讨知识产权类型化不足时的司法适用问题,并通过苹果的故事,呈现了财产演化的过程。按照近代民法上的物权观念,对于一颗处于野生状态下的苹果,先占苹果者就对其享有所有权,这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中的一种方式。诚然,在农耕时代,个人需要自己种植再去收获,才能取得对于苹果的所有权,这属于以附和取得所有权,亦属于一种原始取得。而在知识经济时代,苹果的故事又有所不同。例如,科学技术的改进可能会产生新品种的苹果,虽然与农耕时期的逻辑相同,个人对于自己种植的苹果仍可享有实物(有体物)上的所有权,但对苹果品种完成技术改进的行为同样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却难以在基于有体物所建立的传统财产理论中获得保护,这无疑会挫伤这种技术创造活动的积极性。那么,技术改进这一智慧劳动创造者是否享有改进技术本身的所有权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这种权利的形态又可能是什么呢?显而易见,新品种的苹果可以直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相应的技术方案、设计图纸等可以获得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保护;经过申请或者使用,还有可能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等保护。


从哲学的视角审视苹果的故事,我们可以发现其不仅是财产形态及其生产方式演变的具体案例,更折射了人类社会如何通过制度不断重塑财产的定义与边界。从财产权本质的演变来看,苹果的故事揭示了从物质财产向智慧财产过渡的深层逻辑。康德将纯粹实践理性看作是形式上的法律,并作为自由意志的体现。纯粹实践理性撇开该对象的其他特性,只从意志活动的角度来看它的,即仅仅把此物看作是意志活动的一个对象。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基于自由意志体现在物之上,由此形成对物的占有及所有权关系,而知识的权利则源于或理性或感性的智慧创造。在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人类不再仅仅满足于对自然资源的占有,而是通过理性或感性的劳动参与,将自然物转化为智慧产品。这种转化不仅体现了生产力的发展,也表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形态的必要性。而从实证主义哲学视角出发,这一演化过程可以被理解为人类社会不断走向实证的过程。孔德认为,科学与技术的发展推动人类摆脱宗教与形而上学的束缚,转而以实证的方式理解和改造世界。苹果的故事正是这一转变的生动体现:财产从宗教意义的神圣性到物理意义的具体化,再到现代技术赋予的智慧性,其背后隐含了制度与知识进步的互动逻辑。


回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唯物史观,财产权的演化过程反映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动态平衡,以不断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求。在农耕时代,财产权的核心是保护土地和农作物的占有,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保护的重点则转向了知识创造和技术改进。这种生产要素的转变,本质上是为了保证创造性劳动的可持续性,从而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此外,尼采的权力意志理论也为解读苹果的故事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尼采认为,人类的创造和征服行为体现了追求卓越与超越的本能。技术改进的智慧劳动正是创造者对自然界的一种重新征服与超越。这种创造活动不仅是经济行为,更是人类自我实现的体现。知识产权的核心目标,正是保护这种创造性劳动免受干扰,鼓励人类不断突破现有的界限。


苹果的故事给我们讲述的是财产上配置权利的过程,也是财产权利形态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化的过程。财产的类型从宗教意义的财产,到家族意义的财产,再到物理意义的财产,在这一宏大叙事中人们对财产的认知得以实证化、具体化,这就是一种制度上的进步。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进一步促进了物理意义上的财产具象为;而又根据物理特征划分为动产不动产。虽然以此划分财产的观念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存在,但直到近代社会才真正建起一套以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为基础的财产法制度。而现代社会中,技术革命从另一个角度为现代财产权制度带来了改变,产生了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界分,也催生了与无形财产有着紧密关联的知识产权制度。至此,财产重心从有形转换到了无形,让我们再次寻找财产权的法律逻辑及哲学基础。


当然,中美泛知识产权竞争的事实告诉我们,关于知识产权的思考并未就此终结。如果我们想想那家用被人咬了一口的苹果作为标志的跨国公司,其2024年市值已达3.73万亿美元,我们是否可以再思考一下:知识产权可能并非只是一个法律上的财产权利及其结构配置的问题。或许,知识产权是人们摆脱物质世界束缚的某种精神诉求,是跨国公司在国际市场开疆拓土的基础,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而在法律上的难题却是知识产权与知识强权的平衡,在国际竞争中映射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竞争,乃至斗争的基本态势。


(三)自然权利与工具主义


在寻求利益平衡的过程中,明确法律的基础价值是一项重要的前提。财产权哲学基础中,体现出了包含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法律制度的多元价值取向。财产权哲学基础较为广泛地涉及一些理论:(1)自然权利理论(即劳动学说,洛克);(2)意志学说(即人格理论,黑格尔);(3)社会学说(即社会利益理论,庞德);(4)经济说(即经济分析理论,科斯和波斯纳);(5)正义论(即社会正义理论,罗尔斯);以及(6)其他理论如契约说、先占说和神授说等。诚然,具有社会利益倾向的解释还包括激励理论(边沁)的独特价值及其影响力。总的来说,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基础,或源于自然理性,或体现人的意志,或实现正义,或协调社会利益,或追求效益最大化,为我们理解财产权的权源、功能和意义提供了思想基础,并对我们制定财产(权)的范围、种类和运行规则等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利益平衡的追求,应当遵循着多元价值与理论统合,通过价值的重塑,寻找知识产权的基础价值。基础价值的寻找,容易让人们转入为知识界权的本质主义追问;而与此相伴的,就是一种法律的实用主义路径。本质主义理论色彩浓厚的,包括劳动学说、人格权理论,或许还包含激励理论;而对此加以修正的思想如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利益理论、社会正义理论或许还包含激励理论等,反映出的是基于经济社会之现实的实用主义妥协。值得注意的是,激励理论的特点在于,其既可能反映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价值,也带有浓烈的修正主义色彩,因为激励理论在功利主义指导之下奉行的是一套实用主义的逻辑。


知识产权法中的激励理论可追溯至边沁的功利主义。功利原理按照增大或者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亦即促进或者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者非难任何一项行动。其实,这也就是人们趋利避害”“避苦求乐的基本倾向。它们可以通过痛苦与快乐这种字眼表达出来无需求教于律师人们就能懂得


[]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于人类或者共同体而言,其思想核心在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最大的善,即有助于增加社会福利总量、实现全体社会成员最大的幸福的制度,便是合乎道德的。英美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正是建立在强调激励(stimulus)或报偿(reward)的功利主义理论(utilitarianism)之上,这使得经济学理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

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

金梅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而传统的知识产权经济分析将全部的知识产权议题归结为激励incentive)与接触access)之间的一种交换,即激励表现为赋予知识财产创造者以垄断地位,而其目的是向公众提供接触access)的可能。如此看来,激励理论一方面含有对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价值的考量,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以独特的激励机制寻求公众接触权利人的知识财产所引起的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这体现了其本质主义的色彩;另一方面,其通过经济分析判断知识产权制度的有用性,在基础价值之外关注这一制度的运行能否实际产生增加社会福利总量的效用,这反映出其兼具实用主义和修正主义的色彩。那么,实用主义的修正和本质主义下的基础性价值,到底应当以何者为本位?这是一个逻辑起点问题。但事实上,我们可以从社会效果角度进行社会学意义上的分析,能够就此发现知识产权功能主义在社会秩序构建中的作用。


三、权利构造及其实现的法理


对知识产权的哲学思考虽然免不了批判性,但知识进步的理念一直主导着社会的发展,因此知识产权功能主义对其权利的构造与实现,具有较强的建构性和阐释力。


(一)知识产权功能主义的构建


20世纪90年代,中国与美国曾就人权问题、台湾问题和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对话,而其中,只有知识产权问题是中国可以讨论的。时至今日,中美贸易战背后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知识产权、经济结构和政治民主;同样的,也只有知识产权问题是中国可以讨论的。这是知识产权问题在中国政治逻辑中的现实场景。虽然革命性制度构建与现实的法文化不能完美契合,但由此能够强化知识产权立法,在短期内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从这一层面来说,知识产权功能主义的构建是必须的。


功能主义的制度建构是结构性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首要的是基于宏观思维和系统论,将社会中的各个部门视作协力合作的整体。其中,既具有区别性的问题,也能找到具备共性的思路;既有局部视角下的特殊差异,也应有整体视角下的考量。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止于个体价值,也存在于产业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价值之中。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不完备或处于某一发展期,这并非一个纯粹的政治问题——只是目前政治上在把知识产权当作一种战略进行运用,因此有必要以更为综合性的、功能主义的视角考察这一问题。明确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战略安排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是需要各方协力合作的整体,需要为完成共同的目标分工合作,协调矛盾关系,形成和谐高效的运作整体。


国家治理结构和理念不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与理念自然各不相同。与西方国家行政与司法之制衡不一样,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能够或者可以建设协同保护格局,最根本的因素是中国有共产党强有力的领导。因此,知识产权应该置于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治理模式中进行分析。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科技创新、科研成果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由国家科技部门主导,但倘若科技成功却不能投入运用,其存在的意义便相当有限。有些国家则将知识产权制度置于制造业的背景下,作为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还有一些国家则将知识产权置于经贸背景下,使其在市场中发挥作用,美国就是典型。就知识产权价值链的维度来看,本人始终主张将科技推动、产业支撑、经贸融合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方向。其中,科技是一个从创造前端推动的问题,产业是一个支撑生产发展的问题,经贸是一个市场融合的问题。事实上,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工具,贯穿于科技、产业、经贸体系之中,其价值也在其中得以体现和实现。如今,知识产权日渐成为国际贸易及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美贸易战或许能够成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契机,借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及科技法律体系,推进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树立起一个负责任的知识产权强国的国际形象。


(二)权利构造的法理


产权界定或许只是经济学上的一个口号,哲学思辨更多的是提供制度与规则的价值取向;随后,他们便将具体权利构造及其规则拟定的任务不负责任地推卸给了法律学。王润华博士结合经济学分析进行思考,试图建立起一个总论分论的理论框架:一方面功利主义和法经济学在专利领域大行其道,衍生出了专利制度设计的诸多理论如专利报酬理论、专利激励理论、激励披露理论、专利前景理论、专利竞赛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累计创新理论等;另一方面,制度设计的功能分析,著作权合理使用、人权理论,商标混淆理论、淡化理论,商业秘密财产说、关系与义务说等,都反映出创造者的基础价值,以及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博弈。在专利领域,专利保护的功利主义目的在于激励创新和知识公开化;在著作权领域,著作权与人权理论息息相关。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知识产权各部门法的哲学基础。


其实,这种思考可以推而广之,延及知识产权各种权利类型,进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统合理论即二元结构理论:激励创新和促进知识公开。其中,既包含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体现出共享进步的人权思想。尽管商业秘密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消极的权利保护,或者类似私力救济的形态,但法律上的保护可以降低企业自我保护商业秘密的安保成本,同时为企业向特定群体即商业合作对象(包括潜在的商业合作对象)披露信息提供保障。


王润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学说概论

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年版


著作权是财产与人格利益相对立而并存的典型,这并不意味着人格利益只在著作权领域存在。作者中心主义Author-centrism)是法国大革命之后的欧洲著作权法传统;发明人制度的人格取向同样阐发了未被资本完全吞噬的人权理念。在地理标志甚至是在商标保护方面,商誉所承载的其实是一种具有人格意义的财产。贾斯汀·休斯认为,知识产权中存在着三种相互分离的人格利益:创造性(creativity)、目的性(intentionality)以及来源性(sourcehood)。实际上,更多的时候,知识产权中人格利益的保护来自一项社会承认:归属权。从这一点看,商标、地理标志、产地名称、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等相关权利,其财产与人格利益是一体的。从人权直接延及人格利益,由此揭示的是私法领域分析民事权利的基本视角:人格与财产的分析框架。不过,现代财产权利体系构筑中,人格与财产的交织、纠缠,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体系中人格与财产的交融,构成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从休谟到边沁,一脉相承地从人性出发揭示了财产之于人的幸福感。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不仅表达了一种拥有的幸福,或者是获取之际的快乐,而且也包括对财产的利用而产生的某种幸福感。这一分析思路暗合了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价值。同时,在增进人类共同福祉的过程中,个体也获得了人生的快乐。从财产之于人生及社会进步的意义来看,个人与社会二者本来就没有绝对的分际。无论如何,通过财产权这一法律工具,我们发现了财产之于人们生活的意义。财产权的三维价值即拥有之乐”“获取之乐利用之乐,共同形成了财产的价值构造。这一构造并非线性的,也是财产给人们带来幸福的根源。


通过知识产权部门法法理,我们能够对各种类型的权利样态和权利规则展开细致入微地分析。而统合了各种类型的权利样态的理论思考,更加有利于在财产理论中找到一以贯之的统合理论,如上面提及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激励创新和促进公开的二元结构理论、知识产权权利的人格与财产二元分析框架以及三维价值构造。另外,从社会控制角度,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还能够在政治哲学上达致与社会治理(包括国家统治层面)的理论同构,实现价值层面的通融。


(三)权利实现的法理


权利实现的法理中,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有时候会纠结权利”“利益”“法益等缺乏清晰界定的词汇,在缺乏法律文件上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抱着不无遗憾的态度冷眼旁观着利益受损的受害者,同时还振振有词地说没有法律依据”“缺乏请求权基础等云云。这种现象,反映出知识产权始终存在着的类型化不足,以及权利属性模糊导致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的问题。


《民法典》第123条第2款对于知识产权客体的规定,采取了7+N模式,即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这7种权利,再加上代表N的兜底款项。不过,这一兜底款项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排除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创设新的知识产权类型。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据此对那些智力创造活动产生的成果视而不见,任由他人利用或者侵犯呢?事实上,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私权属性,说明它本身就是一项民事权利,是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部分。相应地,民事制度中的相关学说、理论与规则,可以克服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与类型化不足的局限,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救济体系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


商业秘密保护的财产说、关系与义务说,实则是我们如何看待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财产权,还是基于信赖利益的关系理论?前者,财产规则下的请求权基础十分清晰;后者,如果信赖利益缺乏合同关系(保密协议或者禁业禁止条款等)的基础,那么寻求救济的方式则令人担忧。不过,由此也牵涉出行为、义务和责任问题。正因如此,与职业规范、职场伦理相关的自治领域,公权力的干预就显得十分必要;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门槛也降低了,因为职场伦理转化为商业道德,进而挑战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关系与义务说固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但也提供了一些改进的思路,比如雇主要完善与特定雇员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相关部门也需要为此提供一定的政策指引。财产说基于商业秘密之所有权,救济思路也十分清晰。但是,有一个显现的问题呈现在我们面前:如果今天的雇主告诉雇员,他知道地球是个圆的,让雇员保守此秘密,那么这个议题以及其作为公知常识是能够被雇主财产化的吗?在美国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原告胜诉率不高,采取和解的比例高,这些现象都与商业秘密主体资格的认定有关系。毕竟,商业秘密是未经行政审查的自我认同,打开之后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审查,或许很难过关。那么,对于保护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而言,商业秘密财产说是否合适呢?这是一个问题。或许,它还涉及整个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人的权利通过何种路径得以真正实现的问题。


知识产权权利实现的法理并不止于此,它还涉及创造、创造后的战略选择和对待科技(特别是人工智能)渗透后的创造成果的态度。如何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创新?这是公共政策的核心。税收减免、财政补贴、政府奖励以及特殊领域或行业的政策倾斜等,都可能是行之有效的做法。不过,施之有度,借此培育市场而不是破坏市场结构,是权利哲学带给知识产权领域的基本逻辑。显然,中国进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之际,政府逻辑开始变化,比如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抢注或者不以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等,都采取了遏制的态度;相应地,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资助政策也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其前后政策对比强烈,亦饶有意味。

[]罗伯特·P莫杰思:知识产权正当性解释

金海军史兆欢寇海侠译,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


当代科技发展中,人工智能对人们生产和生活影响巨大,且意义深远。知识产权为数据时代的创造力,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的制度环境。


对待人工智能的态度,最大的分歧在于采取主体说还是客观说。如果坚持作品或者专利的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那么人工智能显然不是人,便无法获得著作权或者专利权的保护。但是,激励理论告诉我们,如果过度地容许免费使用,对于后来的模仿者一方将太有利,从而可能导致意欲对知识财产创作进行投资的先行者的数量减少。或许,传统的额头出汗原则仍然是独创性判断的客观标准,不能因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不是自然人,就否定其可版权性。将智能作品纳入传统版权分析框架,它实际上是一种人工智能对设计版权的演绎作品。人工智能之智能,将设计者之设计版权与智能作品上的版权区分开来。而对于智能作品上的权利配置,应该以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约定优先,建立起以所有者为核心的权利构造,以鼓励投资并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长足发展。而对于人工智能是否能够作为法律上的独立主体,是一个随着智能化程度不断加深,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四、知识的创新与开放


知识的不断创新在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来自人类个体的自信与主体意识亦逐渐被消解,也引发了人们的怀疑与恐惧。人类的主体性建构,始终与他者(包括客体)联系在一起。同时,在知识的垄断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中,制度设计始终在平衡着知识的专有权利与开放共享之间的关系。


(一)主客观结合论


在科幻电影和人们想象的世界里,人工智能对我们的挑战在于:AI智能体作为的介入,会让作为自然人的我们在人类社会中失去作为人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丧失,将导致我们受制于日渐成熟的AI智能体,终至人将不人。其实,揭开人工智能的面纱,这不过是一个工业社会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是人在利用机器,还是机器在奴役人呢?如果将视线回溯至更为远古的社会,或许会发现,人无虎豹爪牙之利,但却能人之为人者,恰恰是善假于物也。人类之于其他灵长类动物,之所以能够主宰这个世界,恰恰是因为我们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存在。


法兰克福学派对工业社会的批判集中在对技术理性的分析之中。面对科学主义及工业社会的发展,这一批判理论揭示了科技不再具有中立性。那种技术中立性的传统概念不再能维持下去。技术本身不能脱离开技术所赋予的效用。这种工业技术社会是一种已经在各种技术的概念和构成中运转的统治制度。基于技术的社会效用,技术不再是简单的工具,技术理性也不仅是工具理性,还映射出价值理性隐含其中的内在机理。技术理性的概念,也许本身就是意识形态。这一技术理性的论调,实则也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论点。


[]尤尔根·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

李黎郭官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环保主义者谈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生态文明的视角解构了过去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关系。人地共生的生态论强调,人的主体性需要与我们生存之所依——即过去视为客体的他者,共生共存共荣。德国民法上动物不是物的法理,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人的主体性与动物福利之间并不矛盾,恰好反映了随着时代发展的现代观念。事实上,文艺创作、发明创造等知识生产,工具的改进一直与人相生相伴,并催生了知识生产的加速度及规模化。这一过程中,我们并没有怀疑过电子琴、电脑及自动化生产线等参与下的成果可以属于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作品、技术方案或产品等,也没有怀疑过人与工具相结合所产生的创造力,但为什么AI智能体参与下的知识生产,我们开始怀疑了呢?


或许,这种怀疑是根深蒂固的。自然人作为知识生产的主体逐渐让渡给法人非法人组织,已经让人的主体性有所丧失甚至经常凌驾于个体的人之上。但是,这是社会生产复杂化、规模化之后的自然产物,或者说是现代法律适应社会发展的重大成就。更何况,我们自身的主观意识和创造力的源泉,其实就来自我们视为客体的周身器物以及与自然环境的息息相通。那么,接纳或者至少是不排斥AI智能体参与下的文艺创作和发明创造等知识生产活动,将其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就是时代赋予我们法律人的重大使命。


(二)知识创新与赋权


主客观结合论为知识的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为其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设计了合理的路径,尽管权利归属问题会变得愈加复杂。另外,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不仅关乎对创新的激励,也关系人权意义上的知识的普及与共享。那么,如何确保技术进步的红利能够公平地惠及全社会,同时又能够激励创新者获得应有的权利或者利益呢?


赋权理论为知识界权论提供了法理支撑,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已成为时代的信条。然而,随着社会化和工业信息化程度加剧,大型复杂产品系统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创新生态系统。产品及其所依赖的创新系统涉及专利成千上万,传统对单一专利保护的损害赔偿理论就需要修正:侵害该专利的后果,既不能因此停止产品的生产,也不能将产品全部收益作为损害赔偿金——需要分析该专利的贡献度。可见,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也可能限制创新的广度及社会整体创新的动力,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创新的停滞。这一知识集权主义的观点,类似于哈耶克对极权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批判。因此,如何平衡保护与开放,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换个角度,它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及其限度问题。解决问题的难点,就是要在不同的领域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专利强制许可、非商标性使用等规则,通过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在激励创新与促进共享之间找到平衡点,甚至是为公共领域保留留下足够的空间。基于新技术应用与发展,需要通过变革性使用进一步超越传统合理使用理论中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考量,转而关注使用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推动了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同样,在专利领域,开放专利池的实践通过集合专利权并许可使用,降低了创新成本,提升了技术开发的效率。而国际标准化组织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践,又为现代信息社会发展提供了社会化演进的成功范例。国家的制度结构及规则设计会直接影响其创新和发展的潜力。制度安排对于技术创新至关重要,而过于封闭或过于集中的制度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甚至创造出创新壁垒


[美]德隆·阿西莫格鲁、詹姆斯·A.罗宾逊

《国家为什么会失败》

李增刚译,徐彬校,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版


那么,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及规则的设计,如何避免过于封闭或过于集中的困境呢?包容性制度与掠夺性制度的区分,为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开放之间找到平衡提供了重要视角。包容性制度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而掠夺性制度则通过过度保护或限制竞争来保护特定利益群体,从而阻碍了整体社会的技术进步。


(三)知识的开放与共享


开源运动Open-Source Movement)提出了一种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它强调通过公共许可、开放共享的方式来激励创新者,同时促进知识的自由传播。这种模式并不依赖传统的专有权赋权模式,而是通过协作和共享机制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开放运动涵盖更广领域,贯彻开放共享理念,从开放数据到开放教育资源,再到开放科学,其核心目标是降低知识获取的门槛,促进知识的民主化。


传统功利主义强调通过激励换取公开的模式、主张最大化幸福最大化社会福利来促进知识创新,即通过赋予权利人有限的垄断权以激励创造,之后以知识的公开来回馈社会。这时候,知识和创作被视为有限资源,需要通过专利、版权等手段进行控制和保护。然而,这种控制有时候导致了对信息自由流动的压制,甚至会引发伦理上的争议。哲学的反思来自重新审视我们是否应该对知识实行如此严格的控制,尤其是在信息时代,开放和共享的价值变得越来越明显。


知识开放运动引入了新的维度,强调知识本身作为公共资源的属性以及知识传播的本质性价值。这种理念突破了传统模式对权利的强调,转而关注共享对创新生态系统的驱动作用。例如,开源运动通过开放源代码建立协作社区,使创新者能够基于现有成果进行二次开发,从而形成知识积累与快速迭代的正反馈机制。哲学上的开放理念还表明,开放不仅是权利的重新分配,更是创新逻辑的重构。它挑战了传统垄断权的激励逻辑,通过强调协作与共享,展现了一种知识创造的集体主义倾向。这种倾向不仅降低了创新成本,还增强了知识的可及性,使更多主体能够参与到知识创新的过程中。


备受瞩目的人工智能创新领域,为知识产权的开源运动提供了新的视角。例如,OpenAI通过部分模型的开源实践,推动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中国人寄予厚望的DeepSeek大模型作为资源整合型成功典范,得益于知识的开放、对现有AI模型的数据蒸馏等。然而,开源实践也可能带来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开源降低了技术的进入壁垒,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开发者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完全开放可能导致技术滥用或知识产权纠纷。因此,在开源过程中合理设定使用条件与限制至关重要。


通过对知识产权开放与创新实践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其一,单一的知识产权模式难以应对复杂的创新需求,需要构建多元化的制度架构;其二,应通过开放获取和合理使用等机制强化公共领域的知识储备;其三,促进跨领域和跨国界的知识共享与合作,将有助于加速创新步伐;其四,需要在权利配置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以实现动态平衡。


结  语


知识的创新与开放,体现了未来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可能方向,预示着我们需要在激励创新与促进知识共享之间找到更加精细的平衡点,为知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现代版权制度诞生于西方启蒙的过程中,出版社的利益与特权、财产性的利益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垄断性的财产利益,而这种特权逐步转化为一种私法上的利益。可以说,这种特权、集权再到私权夹杂着思想控制的博弈,直到今天仍然存在。总体上,对于知识的控制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思想层面的控制,这来源于集权或政治角力的考量,以政治权力为制度的基础;另一种是作为私权的控制,强调在财产认同上的控制——其缘何成为可能,是思考现代知识产权合理性的一项重大议题。知识产权问题与财富、人才、创新文化等问题密切相关,对知识财产之权利边界的探寻,即为探寻私主体对于无形知识之创新部分为何,而其中哪些又能够成为私主体的财富(即可权利化的客体)的问题。从全球视野或一国战略角度,还需要考量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对知识产权基本权利进行战略运营;二是战略运营中应当运用哪些权利素材,哪些权利是应当被考量的;三是面对个体与社会资源之间的张力,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标及价值取向到底为何?这,似乎又回到了本文开头所提出的知识产权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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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杨童 王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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