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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研讨会 | 跨境清收之中国判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新加坡篇)

跨境研讨会 | 跨境清收之中国判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新加坡篇) Alisa的外贸笔记
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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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时代,跨境追债、执行资产成了不少企业和个人会遇到的难题。尤其是当中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新加坡承认和执行时,由于法律体系的差异,操作起来并不简单。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中国判决在新加坡承认执行的途径,以及在当地执行不动产时可能遇到的那些“坑”。


为了更好的学习和交流,我们将设定案例与问题如下:

中国籍男子A因公司债务被起诉,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A在中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调查显示其配偶B在新加坡拥有两套房产。这一典型场景引出核心问题:中国法院判决能否在新加坡得到承认,并执行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财产?若该房产系登记在A名下,配偶B如何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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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加坡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的“特殊规则”

新加坡作为前英国殖民地,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这与我国大陆的法律体系有显著差异,核心特点包括:


1、判例法传统:法律规则多由法官判决形成,后续案件会参考过往判例中的法律原则。


2、普通法与衡平法融合:历史上曾有两套法庭系统,如今虽已合并,但两者的法律逻辑仍影响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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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判决在新加坡承认执行的

两种途径

新加坡属于英美法系,其法律体系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但中国法院的判决并非无法在新加坡得到承认和执行,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一)普通法承认执行规则

这一途径的核心是“司法债”概念。当中国法院作出终审的金钱判决后,胜诉方成为司法债权人,败诉方成为司法债务人,这份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就是“司法债”。此时,债权人可在新加坡以“债务之诉”为由提起诉讼,新加坡法院审理后若认可该“司法债”,会作出新的判决,债权人便可依据这份新加坡判决在当地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通过这一途径申请执行需要满足几个关键条件:


1、必须是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作出的最终金钱判决,像劳动仲裁庭的裁定是否认可需看具体情况,行政机关的决定则不被认可,且判决书不能是可上诉状态,赔礼道歉等非金钱判决也不满足条件。


2、要符合“相对管辖权”,以下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被执行人是原告或者是出庭应诉的被告、双方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被执行人在原诉立案时身处中国境内,其委托的处理争议事务的代理人立案时在中国境内等。


3、要注意时效问题,新加坡对此类案件的时效为6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超过时效则无法申请。另外,诉讼程序不能有瑕疵,比如明知被告在国外却仍采用公告送达,可能会导致判决无法在新加坡执行。

当然,被执行人也可能提出拒绝承认执行的理由,比如存在欺诈(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腐败行为(法官被收买),或是判决违反新加坡公共政策、违反自然正义(如法官偏袒、未给双方充分陈述机会等),但这些都需要有充分证据支持。

(二)重新起诉

如果判决是非金钱判决,或者不符合普通法承认执行规则中的“相对管辖权”条件,债权人还可以在新加坡就同一诉由重新起诉,前提是案件未超过诉讼时效。在新加坡重新起诉,可申请“即决判决”程序,该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不需要开庭质证,通常4-6个月就能完成,耗时短、成本低,能高效实现债权。但需遵守英美法中的“争议事项禁止反言”原则,即中国法院已认定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在新加坡的诉讼中不能再被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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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新加坡执行不动产的那些

“拦路虎”

即便成功通过上述途径获得新加坡法院的执行判决,在执行不动产时仍可能遇到特殊问题,有以下三种常见情况:


1、政府组屋:直接“免疫”

根据新加坡《建屋局法》第7条,政府组屋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这是新加坡保障居民基本居住权的公共政策体现,所以若被执行人的房产是政府组屋,债权人只能另寻其他财产。


2、 配偶名下的房产:原则上不可执行,例外需靠“信托”

英美法不承认“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配偶的债务不能直接执行该财产。但也有例外,若能证明该房产是“信托持有”,则可执行,比如代持信托,即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实际权益归被执行人;以及归复信托,即法院认定房产虽登记在配偶名下,但实际权益人属于被执行人,但需要注意的归复信托一般会被推定为“婚内赠与”,且推翻难度较大。


3、共同共有的房产:原则可行,仍有风险

新加坡虽不承认“夫妻共有”,但是承认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原则上允许执行共同共有的房产。执行时可能出现共有人赎买,比如配偶买下被执行人的份额,用价款偿还债务;或通过拍卖分割共有权转为按份共有,再用被执行人份额的拍卖款偿债。


但目前新加坡高等法院的相关判例中有支持也有反对的情况,且尚未有上诉庭的定论,执行时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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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判决在新加坡承认执行的

策略建议

在跨境追债过程中,为了提高中国判决在新加坡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降低风险,以下是一些实用的策略和建议:


1、时效与程序合规性:中国法院判决生效后,需在6年内启动新加坡的承认与执行程序,超期将丧失权利。同时,国内诉讼程序需无瑕疵,尤其要避免明知被告在境外仍采用公告送达等不当方式,此类程序瑕疵可能直接导致新加坡法院拒绝承认判决。


2、执行路径的合理选择:终局性金钱判决优先采用普通法规则申请执行,但需满足新加坡认可的管辖权条件。非金钱判决,可通过在新加坡重新起诉解决,借助国内已认定的事实加速程序推进。


3、不动产执行的特殊处理:政府组屋受新加坡法律保护,不可作为执行标的,需提前排除;配偶名下房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需通过证据证明存在信托关系方可执行;共同共有房产虽可申请执行,但因存在判例争议,建议委托新加坡本地律师处理,以适配当地司法实践。


4、核心前提的明确把握:终局性金钱判决是适用普通法规则的基础,未终审的判决在新加坡执行会被暂停;同时,需确保判决满足新加坡法律认可的管辖权条件,这是顺利通过承认与执行审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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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跨境执行之路往往因法律体系的差异而布满细节陷阱,新加坡作为英美法系下的重要司法辖区,对中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既有明确规则可循,也暗藏诸多特殊考量。无论是时效的把握、判决类型的适配,还是不动产执行中的特殊限制,都需要结合两地法律实践精准规划,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才能更高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特别说明及声明

以上内容整理自 “以法治家跨境实务交流会” 第26期专题分享中新加坡嘉宾的介绍,仅作为行业经验交流参考。本文不构成任何具体法律意见,亦不得替代律师专业法律服务。具体案件承办需结合个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针对性分析,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处理实际法律事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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