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的概述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程序
1. 破产宣告的定义
2. 破产宣告的裁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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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送达: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 -
通知和公告: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法院应当通知债权人并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该裁定。公告内容包括破产宣告的主要事实、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债权申报期限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三、破产能力: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破产
1. 破产能力的概念
2. 破产能力的适用范围
四、破产债权:申报与确认
1. 破产债权的定义
2. 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
3. 破产债权的法律地位
五、别除权:担保物权的特别保护
1. 别除权的概念
2. 别除权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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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设定:担保物权必须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合法设定,如抵押权、质权等。 -
特定财产的存在:担保物权应当针对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设定,如某特定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
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的设定必须依据有效的担保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如有要求)。
3. 别除权的行使
六、清偿顺序:破产财产的分配规则
1. 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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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其他法定补偿金在清偿时享有最高优先权。 -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在支付职工相关费用后,应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应缴未缴的税款。 -
普通破产债权:上述费用清偿后,剩余财产按比例清偿普通破产债权人。
2. 不足清偿的处理原则
3. 清偿后的法律效力
七、结语

文章转自:企业法律事务研究库微信公众号
转自:“破产前沿”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