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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首例指令集侵权案明确指令集保护边界与规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例指令集侵权案明确指令集保护边界与规则 刚哥的运营笔记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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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集是承载着信息技术体系和产业生态的墙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案首次明确了指令集参考手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和范围,即“指令集参考手册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具有为类案裁判提供规则指引的重要意义。



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龙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令集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和规则


入库编号2024-09-2-158-016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侵权 不正当竞争 指令集 思想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抽象-过滤-对比”分析法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芯某智能公司)诉称:案外人某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思科技公司)自1985年起开发了M指令集。M指令集中,至少包含其第6.06版本中的《The M64® Instruction Set Reference Manual,Revision 6.06》等6本参考手册(以下简称6本参考手册)。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从某思科技公司处获得了M技术(包括M指令集的著作权等)在中国境内(含香港及澳门地区)的相关授权,有权对在中国境内侵犯M指令集相关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2021年4月30日,被告龙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技术公司)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L指令集与M指令集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龙某技术公司还基于L指令集设计、制造或委托其他厂商制造L处理器,通过被告广东某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丘智能公司)等进行销售,并于2021年7月23日正式发布L处理器以及基于该处理器的服务器处理器等。上海芯某智能公司认为,龙某技术公司、广东某丘智能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公司对M指令集享有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龙某技术公司公开宣称L指令集是“自主指令集”的行为还构成虚假宣传,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龙某技术公司、广东某丘智能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万元(币种下同)。


被告龙某技术公司辩称:L指令集是其推出的自主指令集,已被各大媒体广泛宣传,并得到多个开源社区的认可,L指令集未侵犯M指令集的著作权,不构成虚假宣传,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被告广东某丘智能公司辩称:现无证据证明其公司销售L处理器,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请求驳回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6日,主要从事自有技术转让、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智能科技等。龙某技术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5日,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芯片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等。


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主张的实质性相似内容如下:1.助记符的组词方式或命名规则相同,如使用计算机领域动词英文前三个字母作为开头、最后一个字母表示扩展;2.指令的文字描述结构相同,如用伪代码+文字的结构来描述一条指令等;3.对于名称、编码、格式不同的指令,从技术上而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相同;4.指令行为组合的选择和编排相同;5.所有浮点单元(FPU)具有的功能均相同。


L指令集卷一与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对应部分的内容描述在章节结构、指令说明结构及文字表述、寄存器及其他功能文字表述方面均不同。L指令系统与M指令系统的助记符相同且指令功能相同的指令共计10条;助记符相同、指令功能相似但存在区别的指令共计6条;其余指令均不相同。指令操作码和伪码使用L指令集自有的编码和标识符体系。两者对单条指令的描述存在一些助记符相同、功能相似,但就整体篇幅而言,所占比例低于0.0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2)京73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京民终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指令集以指令集参考手册形式,用文字、数字、符号等方式表达出来供使用者使用。用以表达指令集所蕴含的规范之文字、数字、符号,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其中的规范则属于思想和功能性要素的范畴,存在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提供保护的可能,但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上海芯某智能公司基于M指令集在文字、数字、符号之外所体现出的不同于其他指令集的“精简、可靠”等构思和风格,属于思想层面,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本案不具备将M指令集认定为其他作品的必要,对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关M指令集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主张,不予支持。


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中的文字、数字或者符号,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文字作品的定义,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M指令集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主张的M指令集最早提出64位指令框架向后兼容32位、特权架构和尽量避免模式切换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等,且已申请专利权保护,不应纳入本案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同时,由于精简指令集加、减、乘、除等要素系由于指令集语言中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出现的有限表达,亦应在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记符、指令说明、周期、操作码和状态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内容受制于芯片的设计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则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L指令集卷一与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相比,文字表达相同的内容数量极少、占比极低,且分散在各个不同章节。在指令说明结构及文字表述、寄存器及其他功能文字表述、章节结构等其他方面均不同,且使用了不同的指令操作码和伪代码的编码体系和标识符体系。因此,上述占比极低的相同文字表述的助记符,属合理借鉴范畴,可以忽略不计。


综上,L指令集卷一与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所列举的助记符的组词方式或命名规则,以及指令的文字描述结构等方面的相同,均不是侵害文字作品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的行为,进而也不存在侵害署名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鉴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关L指令集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且上海芯某智能公司并未举证证明L指令集并非龙某技术公司自主研发的产物,故龙某技术公司将L指令集宣传为“自主指令集”并不属于虚假宣传。同时,因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关L指令集侵害M指令集著作权以及龙某技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成立,故广东某丘智能公司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


指令集参考手册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具体而言,即使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指令集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不应纳入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同时,由于精简指令集加、减、乘、除等要素系由于指令集语言中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出现的有限表达,亦应在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记符、指令说明、周期、操作码和状态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内容受制于芯片的设计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则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2023年2月6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终44号民事判决(2023年7月7日)



指令集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和规则

——《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龙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9-2-158-016)》解读


指令集是处理器芯片可执行的一整套指令的集合,是计算机硬件的语言系统,也是处理器提供给软件人员的一种编程语言。处理器厂商一般将基础指令系统通过参考手册的方式公开,以供处理器使用者进行软件开发。从技术功能的角度来看,指令集作为软件与处理器硬件微码之间的桥梁,其与处理器硬件、软件、电源、外部设备等组成了计算机整机。从产业链所属关系的角度来看,计算机整机产业链中含有芯片产业链和软件产业链,而指令集属于芯片产业链中芯片设计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将信息产业比作盖房子,而指令集就是信息产业的墙基,支撑信息技术体系和产业生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指令集中的特有指令往往通过方法专利的形式保护其技术方案,但指令集可否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以及可予保护的范围为何,尚无在先案例可资借鉴。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龙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9-2-158-016)》明确了指令集参考手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和范围,即“指令集参考手册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具体而言,即使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指令集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不应纳入本案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同时,由于精简指令集加、减、乘、除等要素系由于指令集语言中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出现的有限表达,亦应在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记符、指令说明、周期、操作码和状态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内容受制于芯片的设计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则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例为类案裁判提供了规则指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定义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根据该条,构成作品需要符合以下要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属于智力成果。同时,作品包括文字作品等九种具体类型。指令集是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接口,确定了CPU的工作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CPU内部的硬件架构,不仅包括计算机支持的所有指令,还包括指令格式、操作数类型、寻址模式、编程模式、存储空间架构、中断和异常等一系列计算机完整运行所必需的规范。指令集以指令集参考手册形式,用文字、数字、符号等方式表达出来供使用者使用。可见,指令集参考手册属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保护的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用以表达指令集所蕴含的规范之文字、数字、符号,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可以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二、“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下的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TRIPS协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直接规定“思想表达二分法”,但司法实践普遍认可这一原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不保护思想,该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可见,按照“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具体的表达。具体而言,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指令集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其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且无作为“其他作品”保护的必要性。


本案例中,案涉指令集的功能实现属于思想和功能性要素的范畴,存在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提供保护的可能,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比如,案涉指令集在文字、数字、符号之外所体现出的不同于其他指令集的“精简、可靠”等构思和风格,属于思想层面的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又如,案涉指令集64位指令框架向后兼容32位、特权架构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也非著作权保护范围。因此,指令集可以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不应当基于其功能实现具有“独创性”而认定为“其他作品”。


三、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方法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通常采取“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法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的认定较为简单,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先作品已经公开发表,则推定在后作品有接触在先作品的可能。“实质性相似”则是通过比对的方式开展,文字作品的比对方式是“抽象-过滤-对比”法,该方法包括抽象、过滤、比对三个步骤。首先,按照“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层层抽象,然后仅留下属于表达部分,并将其中属于公有领域和有限表达的部分予以过滤剔除,最后对剩余的具体的独创性表达部分进行比较,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一,抽象。指令集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本案例中,指令集64位指令框架向后兼容32位、特权架构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不应纳入著作权侵权比对的考虑范围。


第二,过滤。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然而,并非任何表达均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由效率决定的因素、由外部因素决定的要素和公有领域要素均应排除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之外。“由效率决定的因素”是指当特定思想只有一种或有限的表达方式时,或描述特定主题必须要用到特定表达时,保护表达可能会产生思想垄断的后果,为此,著作权法所采取的在特定情况下不保护特定表达的法律处理方式,称之为“有限表达”。本案例中,案涉权利作品中呈现的以加、减、乘、除等要素构成的精简指令集表达方式,系由于指令集语言中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出现的有限表达,故应当在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中予以排除。关于“公有领域要素”,是指任何处于公共领域内的要素以及无独创性的内容都将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指令集中的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等内容应予以排除。本案例中,案涉M指令集结构体系中存在的32位指令长度、精简指令集的分类等已属于公有领域,应予以排除。另外,通用表达方式尤其在指令集语汇的选择受制于所描述产品的功能时,该表达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思想的体现,难谓有独创性表达,亦应当予以排除。具体到案涉指令集参考手册,指令助记符、指令说明、周期、操作码和状态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内容受制于芯片的设计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则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三,比对。过滤上述内容后,将权利作品剩余的独创性表达部分与被诉侵权内容相比较,如果相同或相似内容达到相当比例,则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只有零散的相同表达,则可能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不构成侵权。判断两个指令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需通过对二者对应部分的篇章结构,以及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或实现相关功能时的结构设计、指令定义、编码和格式等具体的表达形式进行分析判断,而非比对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功能要素分类后实现的功能。根据查明的事实,L指令集卷一与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相比,文字表达相同的内容数量极少、占比极低,且分散在各个不同章节。在指令说明结构及文字表述、寄存器及其他功能文字表述、章节结构等其他方面均不同,且使用了不同的指令操作码和伪代码的编码体系和标识符体系。因此,L指令集与M指令集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案例明确指令集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边界,即指令集的设计思路、功能实现等技术方案可通过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而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因技术规范限制产生的基础指令、通用表达方式等有限表达及公有领域要素不构成独创性表达;判断实质性相似需比对章节结构、编码体系、文字表述等具体表达形式而非抽象技术功能或思想。相关边界和规则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指引作用。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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