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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外汇局发红包——发货前贸易融资可以结汇了、内保外贷可以调回境内使用了

重磅| 外汇局发红包——发货前贸易融资可以结汇了、内保外贷可以调回境内使用了 贸易金融联盟
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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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猴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外汇局可没闲着,汇发〔2017〕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横空出世,送上鸡年大礼包。打着完善真实性审核的旗号,干的其实就是一件事: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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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外汇局可没闲着,汇发〔2017〕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横空出世,送上鸡年大礼包。打着完善真实性审核的旗号,干的其实就是一件事:扩流入。


一、扩大外汇贷款结汇范围


境内银行向境内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一般是不允许结汇的,外汇局唯一开的口子是出口货物贸易发货后的融资,统一归类为“出口押汇”。新规定是“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意味着像打包放款、订单融资这样的出口发货前融资也可以结汇了,便利性大为提升,有利于境内企业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原来的规定是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绝对不允许调回境内使用,这次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实务中,好多内保外贷披着各种各样的外衣,借着各种各样的通道,重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这一次,外汇局索性阳光化了。个人觉得,如果想境内使用大可以用内保内贷,干嘛非要在境外搞个“项目”,再用内保外贷的方式调回?绕圈子了吧,除非内保内贷做不了,也就是跨境融资规模已经超过净资产了,不过那也借得太多了吧!


三、支持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运用在境内的部分由前六个月平均存款余额的50%扩大至100%,且不再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个人觉得,“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表述似乎不妥,改成“跨境融资宏观审慎余额”更合适。


四、允许自贸区非居民账户结汇


NRA账户可以结汇了,仅限于自贸区内,没有一下子全部放开。当然,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的FTN账户也可以结汇。自贸区金融红利本来就很少,终于又来了一个可以拿出去炫耀的,不过照外汇局之前的套路,自贸区试点的创新推广到全国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五、再次强调“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这是货物贸易改革38号文的精髓所在,一方面再次强调,一方面与发文标题相呼应。目前跨境电商火热,这个领域收付汇有好多“擦边球”,亟待完善。


六、完善经常项目收入存放境外统计


经常项目收入可以存放境外,符合外汇局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即可。实务中可能没这么简单,如果外汇局认为你存放境外多了,接下来就是各种让你不得不回来。


七、完善利润汇出管理


强调继续执行利润汇出管理相关要求,5万美元以上的汇出银行需审核真实性。利润汇出、境外上市公司分红一度成为资金出去的便捷通道,是时候适当堵一堵了。


八、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核


不是你想境外投资就投资,证明材料要提供好多好多的。来了除了“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性投资,一般的境外投资办理起来可能都会磕磕碰碰。


九、本外币境外放款全口径管理


境内企业向境外放款,本外币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的30%。外币不让出,人民币也不让出。


看得出外汇局对“扩流入、控流出”的良苦用心,预计来年将会有更多的新规定。对商业银行和境内企业而言,发货前融资可以结汇、内保外贷可调回境内使用无疑是重磅炸弹,来年的产品创新思路都已经准备就绪。


延伸阅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三水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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