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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7年是我国强化金融监管的一年。这既是对过去一些年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发展的纠偏,也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需要。不过,金融监管的强化也会碰到反作用力,甚至带来新问题。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发表文章认为,为了在守住金融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实现金融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需要把握好力度和节奏,避开三个认识上的误区——金融监管力度越强越好、金融同业业务越少越好、金融杠杆越低越好。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
原标题/金融监管需避开三个误区
种种迹象表明,2017年是我国强化金融监管的一年。这既是对过去一些年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发展的纠偏,也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需要。不过,金融监管的强化也会碰到反作用力,甚至带来新问题。为了在守住金融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实现金融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金融监管需要把握好力度和节奏,避开三个认识上的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认为金融监管力度越强越好。强化金融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控金融风险,但同时也会对金融创新有所抑制。金融创新虽然可能存在规避监管的成分,但它也是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变化的大背景下,金融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对金融创新的过度抑制,不利于疏通金融资源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也不利于我国经济转型。此外,金融监管政策对金融和实体的影响有滞后性和累积性,未来形势如果因为前期监管压力累计过多而恶化,监管政策将陷入进退两难之境:监管力度若不降,形势可能进一步趋紧;力度若降低,则可能伤及监管声誉。因此,在研究制定金融监管政策时,需要有前瞻性,并在力度上留有余地。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金融同业业务越少越好。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经常被有些人诟病为资金空转、以钱炒钱。但金融同业业务的发展也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金融体系以大银行为主导,存款等金融资源多集中于大银行。而在经济发展逐步转向创新驱动模式时,实体经济越来越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很难仅靠大银行来满足。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服务特定实体企业时,可能更具比较优势。因此,有必要通过金融同业业务在金融体系内部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实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而这也能提升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盘活存量金融资源。所以,对不同的金融同业业务需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可一刀切地加以压制。
第三个误区是金融杠杆越低越好。过去两年曾发生过的股市异常波动和债市泡沫都凸显了金融杠杆的危害。不过,金融杠杆绝不是越低越好。杠杆是绝大多数金融业务的天然属性之一。在现代部分准备金制度下,所有商业银行都自带金融杠杆。也正因为带有杠杆,期货等金融产品才能够让投资者相对便捷地管理风险。此外,2015年的股市异常波动也已充分展现了金融杠杆过快下降的危害。因此,过度追求金融降杠杆,既不符合金融运行的规律,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稳定。控制金融杠杆风险的核心,应当是将杠杆倍数控制在适度范围内,让加杠杆的金融主体有足够的资本缓冲来吸收波动,而不至于让风险蔓延出去。
为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但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把握好监管力度。目前,强化金融监管已经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化解了若干潜在金融风险。同时也需注意到,当前金融市场波动有加大倾向,相关预期也有浮动的征兆。对此,监管者需要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出发,遵循稳中求进总基调,防范极端情况出现,尤其要严防钱荒等极端事件的重演。
(附)徐高在5月4日的经济参考报上发表了题为《金融监管要处理好三对矛盾》的文章,如下:
维护金融安全,根本出路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其中,金融监管的深化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近段时间,我国金融监管力度已经大幅加强。司职金融监管的一行三会不仅各自出台了新的监管举措,相互之间的协同性也明显增强。
不过,金融监管是场持久战,需要遵循金融运行的规律,辨证地分析问题、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方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这里面尤其需要处理好三对矛盾。
第一是监管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本质上,这二者是统一的。金融监管应当以促进金融发展为最终目标,而不应成为后者的障碍。因为如果没有金融,那就没有金融监管存在的必要。另一方面,金融发展也需要金融监管来保驾护航。缺乏监管的金融发展一定是野蛮无序生长,必定导致巨大风险,最终危及发展本身。但在实践上,二者间又存在一定的矛盾。金融监管总是在为具体金融业务的发展设定约束条件,而在金融发展中又总是存在规避监管的动机。面对这样的矛盾,监管应当在战略上高举以强化金融监管来促进金融健康发展的大旗,而在战术上着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市场运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是风险与稳定之间的矛盾。金融是在不确定状况下进行资源配置,承担风险是金融业务的本质属性。因此,不存在完全没有风险的绝对金融稳定。
此外,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还起着强化市场纪律,约束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作用。如果不存在破产的可能,企业在获取融资时就不会审慎。这样反而会在宏观层面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所以,金融监管不应以消除金融市场中的所有风险为目标,也不应要求金融参与者不承担任何风险。监管的重心应该放在强化参与者的资本约束上,从而确保他们有足够资金来为自己的错误决策埋单,而不是将错误决策的后果扔给市场。这样既可以确保微观风险不发展成为系统性风险,又可以给市场正常的优胜劣汰留出空间。
第三是行政与市场之间的矛盾。金融监管是法定监管机构的行政性活动,天然就带有行政色彩。但金融监管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监管的有形之手与市场的无形之手互动所产生的总效果。金融监管如果变成了两只手的角力,结果一定不会太好。相反,监管之手如果能够借力打力,则会事半功倍。所以,金融监管者在运用行政权力时也需将市场的反应考虑进来。对市场下行政命令看起来似乎能立竿见影,却容易引发市场与监管之间的博弈,弱化政策效果不说,还容易催生新的扭曲。如果只是用行政手段给市场划好边界,营造出良好环境,而把对具体业务是否可行的决策交由市场来做,则更容易形成两只手的合力,更好地实现监管意图。
总而言之,金融监管是在多重矛盾中寻求艰难的平衡。由于金融总在发展,需要在动态调整中实施监管,所以监管就要在矛盾中辨证施策、找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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