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重磅利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扩大范围!|财税〔2017〕43号

重磅利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扩大范围!|财税〔2017〕43号 贸易金融联盟
2017-06-07
0
导读:6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诚邀各领域专家学者、从业者及机构投稿或荐稿
与30余万行业精英分享与共同发展
投/荐稿邮箱:tougao@sinotf.com


6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6日


喜欢这篇文章,就去置顶支持我们! 步骤见下图长期坚持提供干货不易,如文章引起大家共鸣、对大家有帮助,请大家赞并转发,以支持我们提供更多干货,谢谢。

专注十年,持续打造全面有价值的贸易金融知识库

结算 单证 |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 |UCP600 |福费廷 |保理 |保函 |URDG758 |BPO规则研究 |外保内贷 |URBPO |URF800 |开证行责任 |贸易套利 |进口信用证押汇 |

融资 套利 |套期保值 |仓储 |钢贸 |衍生品 |贸易融资 |大宗商品贸易 |大宗商品融资 |信保融资 |海外代付 |订单融资 |保函注销 |转口贸易融资 |应收帐款融资 |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 |

外汇 外汇 |人民币 |贬值 |外贸 |风险 |航运 |汇率 |NRA账户 |自贸区人民币账户 |货币国际化 |境外借款 |FT账户 |人民币双向波动 |CNH和CNY |外汇体系跨境套利 |

交易 供应链融资 |跨境人民币 |交易银行 |现金管理 |离岸金融 |金融市场 |大宗商品市场 |垄断套利 |贸易骗贷 |单信用证诈骗 |TRS |船舶抵押 |代理出口 |承兑汇票迷局 |钢贸诉讼 |

人物 张燕玲 |林治洪 |程军 |张建国 |孙建波 |吴斌 |孙梅玉 |朱宏生 |王腾 |郭强 |陈四清 |

更多关键词,请到公众号对话框输入,获取更多干货。

商务合作请添加微信:sinotf(备注合作事由)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贸易金融联盟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13876
粉丝 0
贸易金融联盟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29.4k
粉丝0
内容13.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