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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案例正文】
A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17年2月A 公司到B银行办理向境外股东汇出2015年利润,金额15万美元。由于该公司近期办理过利润汇出业务,且业务资料齐备,因此柜员未仔细审核A公司提供的该笔业务相关材料。在公司提供的税务备案登记表签章有误,且未按规定提供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利润汇出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的规定。
【案例启示】
本案例中,因经办人员疏忽,未按照政策规定的要求审核企业提交的业务资料,在企业提供资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利润汇出业务。
【政策要点】
1.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同时,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商业银行不仅要关注客户提供资料的齐备性,还需要甄别资料的相互印证及业务的逻辑合理性。应按照“展业三原则”审核相关外汇业务资料,严格落实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
(供稿单位: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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