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齐精智律师
来源:贸易金融公众号,(ID:trade_finance),华贸融出品
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类业务时,通常会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保障债权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 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齐精智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金融机构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不得再就该债权债务提起诉讼为原则,但有原则必有例外。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一方在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又提起诉讼,若对方未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可以管辖审理。
裁判要旨:因本案《股权质押合同》未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故为实现全部债权的一并解决,债权人选择了民事诉讼程序。经查,鸿德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并未提出管辖异议,且积极应诉答辩,提出反诉,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应视为其同意案涉纠纷由一审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737号】
二、在存在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后又对部分债权约定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是通过合意的方式变更了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债权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必须符合当事人已经就强制执行问题在债权文书中达成书面合意的条件。如果仅有公证的形式,而没有当事人关于执行问题的特殊合意,也不能产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果。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重要来源,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的方式约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法律亦不禁止当事人变更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放弃对债权的特殊保障。在存在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后又对部分债权约定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是通过合意的方式变更了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债权提起诉讼。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99号。
三、合同约定通过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方式实现权利而权利人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裁判要旨: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债权文书制执行等方式实现对债务人及保证人之权利,该约定系赋予其解决纠纷时的选择权,而非施加其必须履行之义务,债权人就纠纷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管辖条款之约定,且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其他条款之约定。
案件来源:裁判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判案号:(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294号,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赤峰鹿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债权文书引发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本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金谷信托公司分别与龙腾控股公司、龙腾开发公司、方忠杰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此后,又应金谷信托公司申请,出具了执行证书。金谷信托公司依据该执行证书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案,该院以公证程序不合法裁定不予执行。有鉴于此,金谷信托公司根据本案借款、抵押、保证合同中关于“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约定的双方因履行合同所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金谷信托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以龙腾控股公司、龙腾开发公司、方忠杰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主张权利符合合同约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长沙市龙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长沙市龙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428号
五、公证机构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或出具《不予执行证明书》等类似文书后,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虽然国信公证处曾为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协议》等办理了赋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但在安信信托向该公证处提出要求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时,昆山纯高公司对安信信托所述债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故该处认为不具备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并向安信信托下发了《通知书》。鉴于该公证处已经明确本案所涉债务不具备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并下发通知,安信信托遂采取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作为救济途径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营业信托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1号。
六、当事人虽然办理了公证债权文书,但未领取执行证明书或执行证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批复》适用范围,其他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但后续提出应驳回起诉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咸阳市公证处出具的(2003)咸证字第2956号《公证书》,涉案四方当事人均各执一份。在农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说明包括华北地热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已认可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同意涉案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该《公证书》约定“债务人若逾期不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担保人又不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农行咸阳人民路支行可在借款合同期满后两年内向咸阳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明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农行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向咸阳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明书,农行未取得公证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并未赋予涉案公证书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批复》规定,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公证机构并未赋予涉案《公证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故本案不属于《批复》规定的情形。华北地热公司主张本案应裁定驳回农行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咸阳华北地热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423号
七、未在债权公证书约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经催收确认后可另行起诉。
裁判要旨:未在公证文书约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再次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本不应受理,但因债权人进行了公证催收,此时应视为各方当事人重新达成了还款协议,故债权人实体权利以及寻求司法救助的诉讼权利不应因此遭到否定或者限制,债权人就本案债权的实现提起诉讼,应予准许。
案件来源:《工行和平支行、沈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建设投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10)民二终字第11号民事 2010-07-06】
综上,贷款业务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保障金融债权,仍不不失为最优选择。
作者简介: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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