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联合公安部门对杨某某位于玉州区平地社区大平地的工坊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加工生产的标注有 “NIKE”标识裤子、T恤衫共1390条(件),标注有“adidas”标识的裤子、T恤衫1542条(件),标注有 标识的T恤衫408件。经查,当事人加工生产标注“NIKE” “adidas”“CK”注册商标的服装产品,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根据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人)出具的同种产品指导零售价格计算,涉案商品货值为87.8652万元。
2024年4月25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该案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高效与力度,展示了行刑衔接与跨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市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联合公安部门果断出击,成功破获了这起大规模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有力维护了耐克、阿迪达斯、CK等国际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此案例不仅提升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也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有益借鉴。
2023年12月19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玉州区检察院的移送材料,对玉林市玉州区阳某酒类经营部(负责人柳某某)涉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1日、2022年1月7日,通过微信以450元/箱(6瓶/箱,500ML/瓶)的价格,从自称是贵州黔某酒精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处购进20箱标注有“贵州茅台”标志的白酒。商标权利人出具辨认意见,确认涉案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比对,涉案白酒酒瓶标注的“贵州茅台”标志、装酒的纸盒标注的“贵州茅台酒”字样在文字构成、字体、排列上与注册商标“贵州茅台酒”“贵州茅台”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且用于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的近似。
由于该批侵权酒至案发未销售,也未标有销售价格,经委托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价值为17.988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其违法经营额认定为17.988万元。
经查,当事人购进这批白酒时,未查验人员和商品相关证明文件,且其自2004年开始经营酒类批发兼零售,有多年的酒类经营经验,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进货价购进该批白酒,主观故意明显。2024年11月6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20箱、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打击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典型案例,为深化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提供了实践经验。同时,也警示广大经营者:网络非法外之地,切勿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销售假“STIHL”导向杆,商家领罚2.4万元
2024年7月3日,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玉州区金某机电百货经营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标注“STIHL®”标识的导向杆共550片,其中规格型号30CM/12的导向杆65片、规格型号35CM/14的导向杆148片、规格型号40CM/16的导向杆181片、规格型号45CM/18的导向杆138片、规格型号50CM/20的导向杆18片。
经查明,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上述550片导向杆,购进价格为25元/片,购进金额1.375万元,购进时未查验和索取供货者的票证,至案发未销售出涉案批次导向杆。当事人以销售价格为30元/片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65万元。“STIHL”商标持有人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授权委托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该批产品进行真伪鉴别,确定涉案商品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
玉州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4年8月27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导向杆550片、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STIHL”品牌导向杆是导向杆领域的世界知名品牌,“STIHL”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市场监管部门的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有力保护了国外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我国商标行政保护制度的严格性和有效性。本案也给市场经营者敲响警钟:守法合规是经营不可逾越的红线。商家务必严格履行索证索票的审查义务,自觉从正规商家中采购商品,坚决对侵权商品说“不”。
来源:玉林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