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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泮溪校区2024学年寒假办理转学指引

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泮溪校区2024学年寒假办理转学指引 David跨境日记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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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转入条件   
1.户籍在荔湾区,居住在荔湾区,符合“人户一致”条件。我校区对口地段请参照附件1)
2.符合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
二、须提供的材料
1.《2024学年寒假荔湾区公办小学转学登记表》纸质一式一份(见附件2); 
2.《转学申请书》(写明转学原因,监护人手写签名)纸质一式一份;  
3.户口簿首页、户主页、个人页(包括父、母、儿童)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见附件4);
4.房产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①自购房情况:父母房产请提供房产证全册复印件一式一份;祖辈房产请提供房产证全册复印件一式一份及父母无房产证明。
②租房情况:在我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及父母无房产证明。
5.由原在读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打印的“学生信息表”并加盖公章;
6.由原在读学校在“广州市学籍系统”打印的“学生信息表”并加盖公章(仅限于广州市内就读的学生提供);
7.符合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须按照《2024学年寒假荔湾区公办小学政策性照顾学生转学登记表》(见附件3)中“须提供的佐证材料”的要求提供。
三、递交资料方式
1.递交资料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泮塘路仁威庙前街20号(保安室)
2.递交资料时间:2025年1月6日起至1月17日18:00前
四、办理转学的流程
1.家长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把申请材料交到泮溪校区保安室。 
2.学校审核家长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转学条件的,报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学位。  
3.已在本区就读公办小学实际居住地与现就读公办学校及申请转入学校距离在三公里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在休学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小学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五、补充说明   
1.所有材料用大信封(资料袋)装好,封面写“学生姓名+几年级,老师收”。
2.请在房产证明复印件上注明转学生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咨询电话:020-81818468       联系人:林老师     
广州市西关外国语学校泮溪校区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

 

附件2:

2024学年寒假荔湾区公办小学转学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现户口地址


实际居住地址


原就读学校

及其标识码


就读年级


拟转入年级


全国学籍系统

学籍号


广州市学籍系统学籍号


父亲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手机号码


母亲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手机号码


大/二孩姓名


就读

小学

情况

               学校              

广州市学籍号:                               

全国学籍号:                                 

转学原因

(可另附页)

 

 

 

               申请人(签名):

                                       

学校意见

                                (盖章)

                                      

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盖章)

                                     

注:由申请转学学生家长在提交转学资料时如实填写后,并于当天交回学校

附件3:

2024学年寒假荔湾区公办小学政策性照顾学生转学登记表

年   月   日

姓    名


户口所在地

       市(州)        区(县、县级市)        
街(镇、乡)派出所

父亲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寄居家属姓名


工作单位


与本人

关系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在□里打√)

须提供的佐证材料

优抚群体类

□1.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佐证材料,如公证书等)、实际居住地佐证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表等)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等部门发给遗属的《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军人病故证明书》等

现役军人的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等)

□2.在穗消防部门工作的消防救援人员的适龄子女

有效工作证件

□3.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孤儿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4.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广州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料(如公证书,能对因适龄儿童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失去监护能力需委托监护作出说明)、《残疾人证》、疾病诊断书、病历或出院小结等

特殊行业类

□5.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广州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料(如公证书)、父母的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6.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7.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及以上的环卫临时工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现有劳动合同如不足连续两年则需提供过往合同)及社保参保证明(或社保缴费清单)等

□8.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监护人的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人才类

□9.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工作证件、已有的相关引进文书等佐证材料、外国专家证件、相关学历证书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10.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监护人的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11.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已有的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市委组织部函件或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等

□12. “优粤卡”持有人未成年子女

监护人的“优粤卡”

□13.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随迁子女

监护人的《广州市人才绿卡》

□14. 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或相应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佐证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境外群体类

□15.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监护人的护照、身份证件、相应国永久居留证件、其他已有的能体现其华侨华人身份的材料(如中国户口簿、监护人出生证等)等

□16.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随迁子女(含未成年的持证人本人)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子女出生证等

□17. 台胞子女

父或母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适龄儿童出生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18.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等

□19.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工作证件、外交护照、已有的其他相关证照或市政府外办函件等。

学校意见


区教育审核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注:1.所有外文的佐证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

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3.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学生对象或佐证材料发生变化时,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补充发文。

4.若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5.此表一式两份盖公章报送。

附件4:

请扫码下载相关表格: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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