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上缴国库了吗?
是被海关内部消化、中饱私囊了吗?
还是?
如果你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侵权货物。
映入眼帘的文字有:
天津海关销毁20余万件侵权货物
舟山海关销毁一批劣质侵权货物
广东海关去年查获涉嫌侵权货物逾2000万件
拉萨海关集中销毁近2万件侵权货物 涉及品牌包括苹果等
黄埔海关一季度办理侵权嫌疑货物约77万件
北京海关将6000件侵权罚没货物移交市红会
青岛海关去年查处涉嫌侵权货物6600多万件
中山珠海上万件侵权货物被销毁
……
我们看到关键词有:销毁,移交。
先看销毁,小编一瞬间想到的英语词汇有destroy,spoil,smash,damage,break,decay,ruin,ravage,erode,deface…压路机的气势滚滚而来。果不其然,有图为证:

重压之下,当真是“零落成泥辗作尘”,ashes to ashes,dust to dust。
再看小盆友们砸得多少开心!
但是,小盆友们,你们知道为什么要砸吗?(风车是会转,可是你知道风车为什么会转吗?)
那个谁,呶,就是你,砸的最欢的那个,过来回答下什么是知识产权!

按住不表,且看下文。
再说移交:

北京海关移交罚没文物特展是四下游走的小编2013年在恭王府中无意拍到的。
事实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除了销毁和移交外,海关对侵权货物的处置方式还有: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拍卖。(而且后文会提到它们的顺序,很关键!)
考虑到权利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权利,所以,如果权利人愿意收购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权利人。
海关可以将一部分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侵权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状况十分不平衡,还有很大一部分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海关将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帮助贫困者解决生活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又可以节约社会资源,避免浪费。为了保证侵权货物不以任何形式流入商业渠道,海关总署还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定了合作备忘录,对红十字会系统分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侵权货物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保证了捐赠活动的合法性、有序性、有效性,保证在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做到“物尽其用”。
如果侵权货物不适合捐赠,且权利人也没有收购意愿,那么海关可以在清除侵权标识后进行拍卖,这也是从节约资源的角度考虑的。

海关总署令第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是这么说的:
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三)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助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所以,销毁是最后才会考虑的处理途径。
so,小伙伴们,知道海关罚没的侵权货物去哪儿了么?



文/ 中国海关杂志社 代俊
摘自 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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