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AEO
“经认证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以下简称AEO)制度,是WCO为了实现《标准框架》,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实现贸易安全与便利目标而引入的一项制度。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出台背景
全球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趋势日趋凸现。但全球贸易体制极易受到走私以及恐怖分子等的利用,从而严重损害整个全球经济。贸易恐怖主义两个含义,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和跨境走私犯罪行为对国际海关界提出了更高要求,贸易安全与便利形成矛盾。
为了平衡贸易便利与安全的矛盾,2005年6月,在世界海关组织第105/106届理事会年会上,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SAFE)》(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中国海关积极响应世界海关组织的倡议,在会上签署了实施《标准框架》的意向书。在随后的3年多时间里,中国海关积极进行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的研究和实践,初步建立起中国海关的AEO制度。

框架基本内容
《框架》包括了四个核心元素、两个支柱、17项标准和关于这17项标准的技术性条款。
4个核心元素:协调了对进口、出口和转运货物提前递交的电子货物信息的要求;加入《标准框架》的成员都承诺针对安全威胁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手段;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基于可比的风险布控手段,应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和货物进行查验,最好使用非侵入式查验设备,如大型X光机和放射性探测仪;规定了成员海关要向达到供应链安全的最低标准并采纳最佳做法的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
2个支柱:海关与海关;海关与商界。
世界海关AEO发展现状
1.世界主要经济体海关建立起AEO制度
截至2012年底,WCO179个成员中已有166个签署了实施《标准框架》意向书。各国根据《标准框架》的要求,将AEO制度本土化。
二十七个经济体海关建立了AEO制度:
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阿尔及利亚、安道尔、阿根廷、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尼加、多米尼加、危地马拉、以色列、约旦、肯尼亚、墨西哥、新西兰、挪威、瑞士、津巴布韦、哈萨克斯坦
八个经济体海关正在建立AEO制度:
博茨瓦纳、智利、马其顿、摩洛哥、秘鲁、突尼斯、土耳其、乌拉圭
十个经济体海关建立了与AEO项目类似的守法便利项目:
巴西、埃及、萨尔瓦多、印尼、卢旺达、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坦桑尼亚、泰国、越南
著:吴泽嫣 程光远 欧高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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