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通用零件”按其适用范围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第十五类的“通用零件”:
本类“通用零件”的适用范畴最窄,仅指第十六类类注释一(七)及第十五类类注释二中所称的“通用零件”,即——
(一)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
(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品目91.14)除外;以及
(三)品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品目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这种“通用零件”的归类方式最为简单,只需判断所归“零件”是否隶属于第十五类类注释二所述的范畴即可。如是的话,则相应归入品目73.07、73.12、73.20或83.02等具体列名品目。
二、第十六类的“通用零件”:
依据第十六类类注释二(三)——
(三)所有其他零件应酌情归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归入上述品目,则应归入品目84.87或85.48。
众所周知,上述所谓“所有其他零件”,即指那些并非“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十六类中“某一种机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种机器”的“其他零件”。
换句话说,第十六类类注释二(三)中所谓的“所有其他零件”,即指那些不具备“专用性”,可“通用”于“第十六类”(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项下两个及以上品目所列设备的“通用零件”。
依据第十六类类注释二(三)的规定,上述“所有其他零件”(即其它所有可通用于第十六类所列设备的“通用零件”)如在品目84.09等“零件专属品目”中没有相关规定,则通常应按其功能用途归入品目84.87或85.48。
例如,海关总署公开归类决定J2010-0017中提到的“磁珠”(图 1):

图 1 磁珠
归类编号:J2010-0017
商品名称:磁珠
商品描述:磁珠是一种抗干扰组件,采用在高频段具有良好阻抗特性的铁氧体材料(一种立方晶格结构的亚铁磁性材料)烧结面成,制造工艺和机械性能与陶瓷相似,颜色为灰黑色。 磁珠专用于抑制信号线、电源线上的高频噪声和尖峰干扰,还具有吸收静电脉冲的能力。磁珠是用来吸收超高频信号,像一些RF电路,PLL,振荡电路,含超高频存储器电路(DDR SDRAM,RAMBUS等)都需要在电源输入部分加磁珠。磁珠还可广泛应用于其它电路,其体积可以做得很小。 磁珠有很高的电阻率和磁导率,它等效于电阻和电感串联,但电阻值和电感值都随频率变化。 常见的磁珠: 1.片式磁珠:由软磁铁氧体材料制成片式结构的磁珠,构成高体积电阻率的独石结构。 2.大电流贴片积层磁珠:采用封闭磁路结构,可高密度安装、并避免干扰,良好的焊锡性及耐热性,大电流达6A。 广泛使用于笔记本电脑、磁片驱动装置、喷墨印表机、硬碟磁碟机、影印机、显示监视器、游戏机、彩色电视、录放影机、光碟机、摄影机、数位相机、汽车电子产品上。
归类决定: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将该商品归入税则号列8548.9000。
以及Z2008-0095归类决定中提到的“汽车音响用连接装置”——
归类编号:Z2008-0095
商品名称:汽车音响用连接装置
商品描述:汽车音响用连接装置由塑料制接插件、塑料光纤(POF)、光电转换装置(FOT)等组成。其中光电转换装置材质为铜合金,表层镀Ni/Pb/Au,用于实现光电信号的转换,其价格约占整个装置的60~75%。该产品以塑料光纤为媒介,在数字式录音装置、CD-ROM、DVD-ROM的数据高速传输中起到连接作用,主要是实现车用多媒体传控网络的传输接口,工作电压为12伏。
归类决定:汽车音响用连接装置由塑料制接插件、塑料光纤(POF)、光电转换装置(FOT)等组成。可用于车载的数字式录音装置、CD-ROM、DVD-ROM等设备,将上述设备输入的电信号转换成光信号输出,连接车用多媒体传控光纤网络,工作电压为12伏。 该商品实为拖带一段光纤的光电转换器,既非光纤连接器,也不是带光纤连接器的光纤,是通用于车载音频、视频播放设备的零件,根据十六类类注二的归类原则,该商品在相关排他条款和十六类项下税目中中未列名,且通用于多个税目项下的商品,符合税则税目85.44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通用电气零件归入税则号列8548.9000。
三、“跨类”的“通用零件”:
第十六类类注释二(三)中所述的“通用零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十六类”,即仅限于在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所列设备间“通用”的“零件”。
但是,如果某些“零件”可以“通用”于第十六类以及第十六类以外的“其它”各类(比如,第十五类或第十七类)——换言之,即该“零件”的“通用程度”极高(甚至可以跨“类”之间“通用”)的话。
那么,个人认为,这些“跨类”的“通用零件”一般应按其“构成材质”归类。
因为,多数情况下,结构越复杂的“零件”专用性越强,通用性越弱,反之亦然。那么,如果某“零件”已经能够达到“跨类”通用的程度,一般就意味着其结构往往比较简单(否则也没办法“跨类”通用)。而外观结构比较简单的商品,通常按其“材质”进行归类。
例如,缓冲垫,由塑料及钢铁件组装而成。外观呈圆柱状,中间有螺柱便于安装。其受力后会产生形变,能够吸收动能并缓解冲击力。主要用于汽车、工程机械或家具、门窗等,起保护作用。

图 2 缓冲(减震)垫
上述“缓冲垫”外观结构简单、功能用途单一,可“通用”于汽车(第十七类)、工程机械(第十六类)及家具、门窗(第二十类)。故此,建议按其“构成材质”归类(第三十九章)。
当然,除了上述三类“通用零件”以外。《协调制度》中还有许多明显具有“通用性”的“零件”(例如,品目84.83的“齿轮”等)。它们应按相关规则(例如,第十六类类注二(一)及(二))进行归类认定,本文不再赘述。


来自:归类小助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