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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关于规范“客带货”监管的公告

广州海关关于规范“客带货”监管的公告 湖北无纸化报关
20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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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规范旅客携带货物进出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

为规范旅客携带货物进出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以下简称《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以下简称《121号令》)、《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以下简称《7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客带货”是指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少量的、非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生产加工企业所需原辅料、成品及半成品、货样、广告品以及需随身携带的其他货物。

以“旅游购物商品(0139)”、“市场采购(1039)”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以及旅客超量携带并按货物申报处理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带货人”是指随身携带上述货物进出境的旅客。

“珠宝首饰货物”是指贵金属、宝石、钻石等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

二、对“客带货”进出境货物,采取以下两种模式进行监管:

(一)转关监管。海关旅检现场与货管现场分属不同监管点代码的,货物进出口时,按照《89号令》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移场监管。海关旅检现场与货管现场共用同一监管点代码的,货物进口时,旅检现场对货物施封后转移至货管现场,在货管现场办理报关单的接单、审核、放行、结关以及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货物出口时,在货管现场办理报关单的接单、审核、放行、结关手续,以及货物的查验手续,施封转移至旅检现场后,在旅检现场办理货物的验核放行手续。

三、从事“客带货”业务的生产加工企业,应提前将带货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及企业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向主管海关报备,由主管海关分别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货管现场)及进、出境地海关(旅检现场)通报。

四、对承运、装载“客带货”货物的监管。

(一)对承运“客带货”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运输企业应按照《121号令》等要求办理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以及驾驶员的备案登记手续。

(二)使用海关监管箱装载“客带货”货物,其装载“客带货”货物的海关监管箱视同承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从事“客带货”业务的企业应对监管箱进行编号,并向海关报备监管箱的规格、数量、编号等信息。

海关监管箱应为统一规格、且具备符合海关施封条件的密封装置,箱体上应标注“海关监管箱”及其编号。箱体标注内容必须清晰完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改动。

转关监管模式下,从事“客带货”业务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在转关货物申报单的“运输方式”栏按照实际运输方式填写,“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及编号”栏填“海关监管箱”/“编号”。

五、携带货物进出境的带货人,应当选择“申报通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

六、带货人携带“客带货”货物进境时,须向进境地海关(旅检现场)办理转关(移场)手续。

带货人携带“客带货”货物抵达指运地海关(货管现场),收货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令》)等规定,向指运地海关(货管现场)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

七、带货人携带“客带货”货物抵达启运地海关(货管现场),发货人按照《103号令》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货管现场)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选择办理转关(移场)手续。

带货人携带“客带货”货物抵达出境地海关(旅检现场),出境地海关(旅检现场)办理关锁的验核手续。

八、“客带货”货物进出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03号令》、《89号令》、《12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8号)、《7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九、个人携带货物进出境违反海关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依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具体事项变化情况请查询广州海关网站(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

十一、本公告于2015年2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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