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一号线的Mickey
金融衍生产品授信是指金融机构给予客户在外汇、期权、大宗商品、贵金属等代客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中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替代或抵减金融衍生品业务中应缴保证金金额或是用于金融衍生品的到期轧差结算等。
当地产企业申请办理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时,是否可以给予企业“金融衍生产品”的授信额度,就该授信本身而言,显然不属于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并购贷款等,焦点在于是否存在给予房地产企业流动资金授信的合规性问题。
1.流动性资金贷款
流动性资金贷款是银行向借款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货币,《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在2019年各地银保监处罚案例中“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仍是较为常见的处罚案例。背后的逻辑是较其他类型贷款,流动性资金贷款用途广泛,贷款实际用途监控困难大,容易被挪用,在当前地产融资高压监管态势下,不被监管允许。
2.给予地产企业金融衍生品
授信额度的风险
给予地产企业金融衍生品授信额度是否会被视为“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解释,但监管或会考虑以下风险:
1、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5、46条规定,银行只能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品交易,给予房企衍生品授信额度,将可能带来房企利用衍生品交易进行投机的合规性风险;
2、金融衍生品的本质是对基础交易中企业面临的如利率、汇率、价格等风险的管理工具,风险管理仍可置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的范围下,存在 “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的解释空间;
3、在衍生品交易中对具有杠杆特点的保证金部分予以授信,将造成金融机构风险敞口的进一步加大;
4、根据央行、银保监对于房地产贷款统计报表,目前针对房地产贷款分类,主要可分为开发贷、购房贷款及其他房地产贷款,在其他房地产贷款项下,主要包括经营性物业贷款、企业购买住房贷款、房地产租赁经营贷款、房地产中介服务贷款、房地产相关并购贷款,未见用于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套期保值的贷款,此类贷款发放的合规性风险进一步上升。
3.结论观点
基于审慎经营的原则,笔者的结论是目前金融机构给予地产企业金融衍生产品授信的合规性风险较大,金融机构应审慎评估,建议与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并持续关注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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