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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新司法解释下危害税收征管刑事风险防范研究

大成研究 | 新司法解释下危害税收征管刑事风险防范研究 Lisa聊外贸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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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通过精准界定犯罪构成要件、细化量刑标准及强化行刑衔接,为涉税刑事司法提供了系统性指引。本文从规范解释与实务适用双维度,解析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核心罪名,揭示法律适用中的争议焦点,并从企业合规与司法实务双视角构建风险防范体系,以期为税收刑事司法的统一适用及市场主体合规治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司法解释;刑事合规;行刑衔接

一、引言 

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与“以数治税”征管模式的推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呈现手段隐蔽化、链条复杂化、主体多元化等新特征。2024年3月施行的法释〔2024〕4号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逃税、虚开、骗税等14个罪名的法律适用难题作出回应,通过扩张逃税手段认定、限缩虚开犯罪圈、强化单位犯罪双罚制等规则,实现了“精准打击实质危害行为与激励市场主体合规整改”的平衡。本文从规范适用、争议焦点与风险防控三方面展开研究,为企业构建税务合规体系提供实务指引。

二、核心罪名的裁判规则解析与案例类型化展开

(一)逃税罪:从“形式违法”到“实质危害”的认定进阶

1. 欺骗、隐瞒手段的司法认定标准

《解释》第1条将“欺骗、隐瞒手段”类型化为六类具体行为,其中“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虚抵进项税额”“骗取税收优惠”等新型手段的明确,回应了文娱、电商等领域的征管痛点。

典型案例:北京市税务局2025年3月21日通报,某网络大V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462.43万元。此外,其实控企业北京某影视策划中心通过虚列成本费用、违规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等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75.32万元。某网络大V及其实控企业被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926.94万元。

2.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构造

《解释》第3条构建了“补缴+处罚+时间节点”的出罪机制,但设置“五年内累犯除外”的但书条款。

免责案例:【鼓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赖某某作为福建A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通过他人介绍,让福建B实业有限公司和福建C商贸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0份,税额计2226407.38元。福建A工程有限公司立案前全额补缴税款,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追责案例:【[2014]文刑初字第359号】经查,焦作市地方税务局针对某园林公司本案的逃税行为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因发现该公司行为已构成犯罪,于同年5月14日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某园林公司之前曾两次因逃税被行政处罚,不论税务机关是否下达追缴通知,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出罪需同时满足“三要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履行行政处罚)与“一时间”(公安机关立案前),且排除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行为犯”到“目的结果犯”的限缩解释

1. “骗抵税款目的”的司法推定规则

《解释》第10条明确虚开罪需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无此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免罪案例:【[2017]辽0202刑初129号】被告单位目的就是避开国家对医疗机构利润的限制,为谋取更大的经营收益,为股东获取股权增值、股份分红奠定基础,其行为属于在有一定交易的情况下,填开发票时随意虚增价款的虚开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有关发票管理制度,认定被告单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发票罪。对被告单位罚金500万,被告人邹某、郭某、孙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入罪要件:司法实践中,若存在“资金回流”“无真实交易”“受票方已抵扣税款”等情形,法院可推定具有骗税目的。案例:【[2018]川07刑终407号】某公司发票内容均无真实交易,发票已抵扣进项税给国家造成损失。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范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卞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辩点:被告人可通过证明“交易真实但开票瑕疵”(如挂靠经营由被挂靠方开票)、“已补缴抵扣税款”等反驳骗税目的,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且未造成损失,不构成虚开罪。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新型骗税手段的刑法规制

1. “假报出口”的典型情形

《解释》第7条新增“循环进出口”“冒用他人出口资质”“虚报产品退税税率”等手段,严密刑事法网。

案例:【[2015]沪高刑终字第97号】被告人伪造报关单,循环进出口运作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8.7亿余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2. 数额与情节的复合量刑标准

《解释》第8条将“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提高至500万元,同时增设“两年内三次虚假申报”“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等情节要素。

量刑梯度:骗税10万—50万元为“数额较大”(5年以下),50万—500万元为“数额巨大”(5—10年),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四)单位犯罪与行刑衔接的特殊规则

1. 单位犯罪的双罚制适用

《解释》第20条明确单位与自然人犯罪适用同一数额标准,直接责任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2. 行刑衔接的程序刚性

对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司法机关需同步移送税务机关处理。如某企业补缴税款后获不起诉决定,税务机关应对其依法追加滞纳金并罚款。涉及企业需要通过第三方评估的企业合规计划,可作为量刑情节。如某化工企业通过建立发票审核制度、完善税务内控,有可能获缓刑判决。

三、司法适用中的争议焦点与理论反思 

(一)虚开罪主观要件的证明难题

理论与实务对“骗抵税款目的”的证明标准存在分歧,肯定说认为抵扣行为本身具有“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危险性”;否定说主张需结合交易背景、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避免客观归罪。裁判倾向通过案例明确“无真实交易+抵扣税款”构成故意,但允许通过反证推翻,体现“司法推定为主、实质判断为辅”的规则。

(二)税款损失的跨链条认定争议

在“过票公司”“环开虚开”等复杂案件中,单一主体无损失但全链条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如何认定损失?需结合增值税“环环抵扣”特性,以“税款是否实际进入国库”为最终判断标准,避免机械适用单一主体损失规则。

(三)单位犯罪责任的边界模糊问题

1.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追责

若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经营,是否承担责任?案例:【五检刑不诉[2021]2号】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中介耿某某、周某某网上发布兼职信息,招聘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某某应聘后变更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某某办理完公司手续后再未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桑某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2. 单位注销后的责任承担

单位犯罪后注销的,直接责任人员仍需追责。案例:【[2020]晋刑终117号】被告人为犯罪设立买卖发票的空壳公司一般三至五个月即注销并销毁账证。 

四、市场主体刑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一)事前合规:建立全流程税务风控机制

1. 发票管理合规

建立“三流一致”审查制度(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对发票开具、取得设置双人复核机制,避免“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等高风险操作。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交易数据,留存物流单、对账单、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 高风险业务专项管控

出口退税:建立单证审核清单,核查报关单、核销单、购货合同的一致性,拒绝“四自三不见”(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方、不见外商)业务。

税收优惠:设立政策适用合规岗,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事项,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真实性,避免“虚报专项附加扣除”。

3. 第三方合作风险隔离

对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报关公司)实施准入审查,要求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违规担责条款”。对关联交易定价进行同期资料准备,避免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引发逃避追缴欠税风险。

(二)事中应对:争议解决的黄金期把握

1. 行刑衔接中的补救策略

收到税务检查通知后,24小时内启动内部自查,重点核查近三年纳税申报、发票开具情况,形成《税务风险自查报告》。若发现少缴税款,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前主动补缴,争取适用《解释》第3条的免责条款;若已进入刑事立案程序,通过“认罪认罚+全额退缴”争取量刑从宽。

2. 刑事辩护的证据攻防要点

虚开罪辩护:收集交易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有真实交易的挂靠代开”“善意取得发票”;申请税务专家出具《税款损失分析意见》,反驳“全链条损失”的不当认定。

逃税罪辩护:对“财务疏忽导致少缴”的案件,提供会计凭证、内部审计报告等证明无主观故意;对“阴阳合同”案件,主张收入已在境外缴税并申请税收抵免。

(三)事后修复:合规整改与信用重建

1. 刑事诉讼中的合规计划

聘请第三方机构制定《税务合规整改方案》,内容包括:设立首席税务官岗位、引入智能发票核验系统、建立月度税务风险排查制度。整改效果经法院或检察机关评估通过后,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2. 行政程序中的信用修复

及时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滞纳金,通过“银税互动”平台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恢复纳税信用等级。 

五、结论与展望

《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司法认定从“形式违法”转向“实质危害”,通过“扩张逃税手段、限缩虚开犯罪圈、强化单位责任”的规则设计,实现了“严打新型犯罪”与“保护市场活力”的平衡。司法实践中,法院呈现“三注重”倾向:注重交易实质审查、注重税款损失量化、注重合规整改从宽。对市场主体而言,需构建“预防—应对—修复”全周期合规体系,尤其在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等高风险领域嵌入“技术+制度”双重防控;对司法机关而言,需进一步统一虚开罪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细化税款损失的计算规则,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未来,随着金税四期“全电发票”系统的全面上线,司法裁判将更依赖数字化证据审查,税收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的衔接也将进入“数据驱动”的精准治理阶段。 

六、《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逃税罪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逃税数额较大(≥10万元<50万元),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2.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逃税数额巨大(≥50万元),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

(二)抗税罪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追诉标准参照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2.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

(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2)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欠缴税款数额:≥1万元<10万元

2.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欠缴税款数额:≥10万元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骗税数额较大:≥10万元<50万元

2.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骗税数额巨大:≥50万元<500万元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1)2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3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30万元以上的;

(2)5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税数额特别巨大:≥500万元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2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5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300万元以上的;

(2)5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0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50万元

2.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税款数额较大:≥50万元<500万元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2)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500万元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2)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虚开发票罪

1.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

(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1) (2)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2.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2)虚开发票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的;

(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1) (2)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入罪标准:

(1)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票面税额50万元以上,或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万元以上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1)5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数量较大”标准60%以上的;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3.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量巨大:票面税额500万元以上,或50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0万元以上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5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数量巨大”标准60%以上的;

(2)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入罪标准:

(1)票面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票面税额50万元以上,或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万元以上

3.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量巨大:票面税额500万元以上,或50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0万元以上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入罪标准:

(1)票面税额20万元以上的;

(2)2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入罪标准: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10万元以上的;

(2)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50万元以上的;

(2)5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30万元以上的。

3.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量特别巨大: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500万元以上的;

(2)50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入罪标准:

(1)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 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

(1)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2)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入罪标准: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10万元以上的;

(2)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6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50万元以上的;

(2)5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30万元以上的。

3.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量特别巨大:

(1)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500万元以上的;

(2)50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300万元以上的。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1.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入罪标准:

(1)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2.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

(1)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2)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量较大: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50万元以上的;或者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25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或者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250万元以上的;或者2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125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或者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的。

(十五)单位犯罪

单位实施涉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上述标准执行。




参考文献:

[1]《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维普期刊,2024(03).

[2]合肥律师门户网.(202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EB/OL].(2025-02-05)

[3]澎湃新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司法解释的法理精神[EB/OL].(2024-03-28)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Z].2024-03-20.

[5]法律文书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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