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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等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申请资格要求
1、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
4、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本项目于2016年11月16日停止申报。
2)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等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申请资格要求
1、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
5、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本项目于2016年11月18日停止申报。
3)关于征集2016科技金融支持创业创新论坛暨浙江创业资本与创新成果对接活动融资企业(项目)的通知
一、征集的对象
有融资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新一代信息网络、新材料、智能绿色高端装备制造、清洁高效能源、节能环保、绿色智能交通、现代农业、先进高效生物、精准医疗等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
本项目于2016年11月10日停止申报。
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17年省派科技特派员需求的通知
一、按照改革的思路认真做好科技特派员的轮换选派工作
(一)注重供需结合、精准选派,进一步增强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效性。以进一步提高选派质量为基础,新一轮的选派将先征集地方产业需求,然后在梳理地方需求的基础上,与省内对口高校院所进行对接,强化对地方需求的对口支撑,更加务实推进特派员选派工作。
(二)注重全产业链支撑,进一步拓展选派特派员专业领域。以支撑地方产业发展为导向,新一轮选派科技特派员专业领域可重点围绕农业领域,但不局限于农业,通过将服务一产向二、三产延伸,逐步打造以“大农业”为核心的科技特派员全产业链服务格局。
(三)注重省市县联动、全域选派,进一步拓展省级特派员队伍。以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为途径,新一轮选派将引导科技特派员服务区域进一步向全省扩展。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将采取登记认定制度,除省级财政支持的科技特派员以外,其他由地方财政支持的科技特派员经报省级认定后,视同省级科技特派员对待。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本着“谁出钱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各级各司其职。
(四)注重制度创新、管理优化,进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员长效管理机制。以完善管理平台和管理制度为手段,不断提升管理绩效和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具体包括:加强项目管理水平、转变经费管理方式、改革合同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绩效。
本项目于2016年10月31日停止申报。
5)关于征集2017年杭州市科技进步奖申奖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1、申奖项目的单位应为杭州市属企事业单位或在杭的部属、省属及外地的企事业单位与杭州市属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
2、已获得杭州市科技进步奖未曾申报过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并预申报2017年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本次予以一并申报,并在申报项目标题中注明已获得杭州市科技进步奖。
3、申奖项目应经过省科技厅科技成果登记, 应是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之间登记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承担单位和完成人的顺序应与申请书完全一致,不一致的作无效处理。
4、作为推荐项目成果支撑的发明专利、论文(专著)、标准,须征得未列入推荐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发明人、作者、起草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在此列。
5、推荐杭州市科技进步奖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涉及军队的,其主要发明、科技创新内容,须经军队保密部门审查。
6、推荐项目成果涉及多个完成单位时,须提供完成单位合作关系的说明,包括合作时间、方式和证明材料等。市外单位或个人与我市合作完成的项目成果,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推荐,但主要工作在市外完成的项目成果不得推荐。在境外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专利等不得作为推荐项目成果的支撑材料。
7、推荐杭州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开发类项目成果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推荐一、二等奖项目成果的销售收入、税收和利润,须提供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符合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推荐三等奖的项目成果,须提供完成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财务证明。
8、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成果须推广应用2年以上,涉及重大工程的项目成果须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2年以上的项目成果,推荐一、二等奖项目成果直接经济效益和推广应用情况,须提供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推荐三等奖的项目成果,须提供完成单位核准的证明,如无推广应用,可不填报。
9、推荐市科技进步奖软科学类项目成果须是完成期满1年以上,并经工作验证的项目成果。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项目成果,规划、计划须实施3年以上。属于党委或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不得推荐。软科学类项目成果须提供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采纳意见的证明。
10、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成果须提交审批、审定证明文件。重大建设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须提供工程验收证书。
11、化工、冶金、印染等项目成果,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无违规排放证明材料。
12、申报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类,须有成果相关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
二、申报范围
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发展研究和技术发明项目、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重大工程项目、软科学项目等。
本项目于2016年12月30日停止申报。
来源 | 各相关政府部门网站、杭州正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