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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再迎大修:指标大调,负面清单扩大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再迎大修:指标大调,负面清单扩大 贸易金融联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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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时隔四载有余,《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下称《办法》)再迎修改。1月4日,财政部正式下发《办法

来源:第一财经


时隔四载有余,《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下称《办法》)再迎修改。1月4日,财政部正式下发《办法》,对银行的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将此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


此次修改主要是基于五大方面的考量,包括评价导向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等综合经济效益;评价理念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对标体系更加突出行业对标、历史对标、监管对标的综合统筹;加分事项更加突出违规“黑名单”的扣分降级;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


考核指标大调整


作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办法》出台于2009年,曾于2016年进行修订,如今,历经四年有余,再迎大修。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一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信贷融资占比相对较高,资本耗用较大,《办法》在修订前,对偿付能力状况考核三项资本充足率指标,权重过高,降低了资本对信贷的撬动效率,不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此次修订正当其时,符合当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与创新发展的理念。


而通过此次修改,可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励银行更好服务微观经济、实体经济。比如,考核指标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与当前国家对商业银行重点工作导向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考核指标、服务生态文明战略和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指标,促进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


具体而言,从指标体系上看,《办法》修改后考核指标仍为四类,但较此前有较大区别,一级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每项指标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


“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财政部相关负责人称。


其中,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包括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情况、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完成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完成情况4项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6%、6%、7%、6%。


发展质量包括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4项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7%、6%、6%、6%,主要是为引导银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风险防控包括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增速、拨备覆盖水平、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5项二级指标,权重均为5%,主要反映银行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经营效益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3项二级指标,权重分别为10%、8%、7%。



同时,《办法》也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了规定,划分了五大档,分别为优、良、中、低、差,对应A、B、C、D、E五个字母。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评定类型判定的分数线为80、65、50、40分。


突出违规“黑名单”扣分降级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五个“更加突出”,其中之一为,加分事项更加突出违规“黑名单”的扣分降级,以减少可能出现的数据失真情况。


根据《办法》,银行不按照规定提供评价基础信息,或提供虚假基础信息,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理处罚情况扣1~5分。情节严重的,下调评价级别:商业银行财务快报与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净利润数值增幅(减幅)超过10%扣1分,超过15%扣1.5分,超过20%扣2分,超过25%扣2.5分,超过30%扣3分。


除了这一扣分事项外,从内容上看,《办法》进一步扩大了负面清单,还明确了另外4种降级或扣分的具体事项,包括发生风险事件降级、违规受罚扣分、无序设立子公司扣分、落实国家政策不力扣分等。


比如,商业银行及其负责人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资产损失事项,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根据影响程度下调评价级别;正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在此列。


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盲目无序设立具有投资决策权的三级以上(计算层级时不含SPV)子公司的,根据设立情况扣1~5分。这也与此前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相符,其中规定,除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包括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在内,国有金融机构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另在考核结果应用方面,《办法》明确表示,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银行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银行负责人薪酬和商业银行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也提及,《办法》的结果运用要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按照《办法》执行。据了解,除银行外,其他类型金融企业如主权财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业,以及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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