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越南外汇管理部门是越南国家银行。越南的主权货币是越南盾,法定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官方汇率根据与越南有贸易、金融和投资关系的国家的一篮子货币进行计算确定。越南国家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干预外汇市场进行汇率调节, 以实现各时期的宏观经济目标。越南盾兑美元汇率在每日交易区间内围绕银行间外汇市场平均汇率±3%内波动。实际汇率安排被归类为类爬行盯住。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跨境收付安排
在越南境内,居民、非居民的任何交易、支付、上市、广告不得以外币进行,但与信贷机构的交易、通过中介单位支付的情况,包括授权、委托、代理和总理允许的其他必要情况除外。1
(二)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居民有权在经授权的信贷机构开立外币账户。作为越南公民的居民,在境外居住的时间内,有权按照当地适用法律的规定开设和使用境外外币账户。被授权作为信用机构的居民,有权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在境外开展外汇活动。2
非居民账户:非居民有权在经授权的信贷机构开立外币账户。3有合法越南盾收入来源的非居民有权在经授权的授信机构开立账户在越南使用外币或购买外币汇款到国外的组织。4
(三)经常项目
货物贸易:出口方面,居民必须将从出口货物、服务中获得的全部外币转移到在越南授权信贷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如果他们需要在海外维持外币,他们必须得到越南国家银行的许可。5进口方面,居民有权向经授权的信贷机构购买外币,以支付进口货物、服务的费用,6但进口商须向商业银行提交相关进口支付文件以购买外汇。越南进口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进口武器、有毒化学品等商品。进口预算是指示性的,没有约束力。部分产品进口须工业贸易部等部委的进口许可证,工业贸易部可能实施临时进口数量管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贷款利息支付没有限制, 但需按照贷款合同的条款进行。与货物一样,在出口中获得的全部外币需转移到在越南授权信贷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
(四)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授予外国投资许可证的权限取决于投资的范围和领域。外商投资项目须经政府、工业部或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外商投资的种类受《投资法》限制,商业银行必须遵守《投资法》和适用于离岸直接投资活动的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外币投资资本转入越南、投资资本本金、利润、借款利息等法定收入的转移,必须通过在授权信贷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进行。越南盾的法定收入来源应当折算为外币,通过经授权的信贷机构汇款到境外。7外国投资者在特定业务条件和行业上市公司最高持股比例为50%。适用于外国个人投资者及其关联人的最高限额为49%。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除银行外的居民在获得离岸间接投资许可证后,可在授权银行开立账户后,投资境外资本市场,间接投资的合法资本、利润和收益可汇回境内。8驻外居民机构在境外销售或发行股票,须在经授权银行开立以外币计价的证券发行账户,通过该账户进行收付款,企业和国有银行需得到相关监管部门或越南国家银行的批准。9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外市场调动资金,设立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公司境外机构和个人要在股票交易所出售或者上市发行股票,必须开立以越南盾计价的证券交易账户,所有证券交易资金的收付必须通过这些账户进行。以越南盾计价的股票只能在越南发行。10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政府、政府担保、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有价证券。允许境外机构和个人在越南出售或发行越南盾证券,但须开设越南盾账户。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政府、政府担保、 地方政府和企业债券,外国投资者须通过越南证券存托机构注册,开立投资专用账户并以越南盾出售或购买证券。衍生品及其他工具:居民在国外购买、在境外销售或发行相关产品均须获得越南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在本地购买衍生品和工具不受限制。非居民在本地销售或发行衍生品及其他工具须获得越南国家银行批准,在投资活动前须通过存托机构会员在越南证券存托机构注册交易代码。外国投资者必须在交易所开立衍生品交易账户,并在指定的结算所开设存款账户,以便能够进行衍生产品交易。
信贷业务:居民信贷机构可向非居民发放商业信贷。除信贷机构外,经越南总理批准后,居民经济实体可向非居民提供贷款。越南国家银行就账户开立和使用、向外资金转移、海外债务催收、海外债务的借贷和催收登记以及经济实体海外借贷和债务催收的其他资金转移提供指导。越南企业(包括信贷机构)在没有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从国外借款,须遵守关于离岸借款的规定。没有政府担保的中长期离岸借款(进口商品延期付款除外),须在越南国家银行注册, 且须在签署借款合同后的30天内登记借款和还款时间表。企业的对外借款必须在政府批准的年度限额内,并满足越南国家银行的要求。国有控股50%以上的企业,在没有政府担保的情况下接受境外贷款,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国有经济团体和普通法人须得到直属部门和财政部的批准才能从国外借款。进口货物延期付款不受外债条例登记要求的限制。借款人应在能够合法有效提供越南账户服务的银行开立借款账户和还款账户,账户只限于提取资金、 偿还外国贷款和其他与借款、还款和海外担保借款有关的资金交易。境内银行可按照规定向非居民提供担保。除信贷机构外的经济实体获得总理批准后,可以向非居民提供担保。担保人履约后,非居民被担保人未在30天内偿还债务,担保人须登记其担保债务回收计划。
(五)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个人携带超过1500万越南盾现钞或等值5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入境时须向海关申报, 且出境时须出具由授权银行发出或越南国家银行批准的现金携带证明。
个人资本项目:越南对个人捐赠、遗产继承、慈善、博彩奖金收入无限制措施。越南对个人资本交易实施管制,不允许居民个人向非居民贷款,但获得越南国家银行准许的居民个人可以向非居民借款。越南对个人境外债务清算、移民资产转移无限制措施。
(六)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可以向在国外设立和经营的越南企业以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出资提供贷款。信贷机构的外部贷款须经越南国家银行登记。越南国家银行根据每个时期的货币政策目标,确定每种类型信贷机构和每种存款的准备金率。民间信贷机构和小微型金融机构无须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决定。离岸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按1%计算。 外国个人投资者在银行投资的最高持股比例为注册资本的5%,外国机构投资者为15%,战略投资者为20%,累计最大占比为30%。银行外汇头寸敞口上限为20%,特殊情况豁免。远期、期权和现货头寸包括在未平仓头寸限额的计算中。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允许机构投资者购买或持有非居民及境外发行的养老基金。允许保险机构通过外汇进行保险交易。保险公司投资不得超过境外机构证券流通总额的5%。寿险和医疗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寿险和医疗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地投资国债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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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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