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管范围及定义
文件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A条的定义,明确虚拟资产和场外交易的范畴:
1)虚拟资产的定义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53ZRA条,虚拟资产是以加密技术保护的数码形式价值,用作交换媒介或经济储值,但排除以下类型:
证券型代币;
NFT(不可替代代币);
数字法定货币(如央行数字货币)。
2)场外交易服务的定义
交易内容: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的兑换;
交易形式:通过实体店(如ATM机)或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
豁免范围:已持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VASP)牌照的服务商。
2. 牌照制度
根据建议修订的《打击洗钱条例》,任何人从事以下活动需申请OTC服务牌照:
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的现货交易;
向香港公众推广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
1)牌照申请要求(条文依据:第53ZRB条)
申请人资格
在香港成立并拥有固定营业地点,或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必须提供办公地址及账簿存储地点。
适当人选准则(条文依据:第53ZRB(3)(a)-(c)条)
海关关长将考量以下因素:
申请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层是否具备虚拟资产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是否有犯罪记录(如洗钱、恐怖融资、欺诈);
是否涉足破产或清盘程序。
3. 合规要求
1)反洗钱和恐怖融资规定(条文依据:附表2)
客户尽职调查(KYC)
核实客户身份,包括来源资金和交易目的;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可疑交易进行上报。
记录保存
持牌人需保存所有交易记录和资金流向信息,最少保留5年,以备监管机构审查。
2)风险管理措施(条文依据:第53ZRB(4)-(5)条)
钱包认证
持牌人必须向海关登记所有运营钱包,并确保名单持续更新;
客户的钱包需完成所有权验证,如微支付测试(客户需从其钱包向指定地址转账小额资产并转回)。
运营限制
OTC服务商不得将虚拟资产转至未经验证的钱包。
3)禁止行为
条文明确禁止以下行为:
提供虚拟资产间的交易服务(须申请VASP牌照);
提供高风险金融服务,如质押、借贷、衍生品交易等;
未持牌人推广虚拟资产服务。
4. 业务范围与资产限制
允许的交易资产(条文依据:第53ZRB(6)(a)-(c)条)
持牌OTC服务商只能提供以下资产的交易:
获证监会批准的虚拟资产(如比特币、以太坊);
获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牌的稳定币。
禁止未获授权资产交易
未经审批的代币及稳定币不得用于场外交易。此举确保零售投资者接触的资产经过严格筛选。
5. 执法权力与罚则
1)海关作为发牌及监管机构的权力(条文依据:第53ZRC-53ZRF条)
海关关长拥有以下权力:
进入持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例行检查;
调查涉嫌违反条例的行为,搜查并移除相关证据;
根据需要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封锁涉及无牌或欺诈性虚拟资产交易的网站及数字平台。
2)违规行为的罚则(条文依据:第53ZRF条)
条文对未持牌经营及持牌人违规行为施加以下处罚:
未持牌提供虚拟资产场外交易服务将被罚款最高100万港元及监禁2年;明知推广无牌服务可能面临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有虚假或欺诈性陈述的会面临罚款最高1000万港元及监禁10年。
6. 过渡安排
为帮助现有OTC服务商顺利过渡,文件提出两种方案:
方案1:不设临时牌照
原有服务商须在制度生效后三个月内提交牌照申请,获准在过渡期内继续运营。
方案2:设临时牌照
对于符合基本要求的申请人,海关将发放“临时牌照”,允许其在最终牌照决定前继续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