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马来西亚的外汇交易和资本流动受到《2013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的法律框架管理,并遵循由国家中央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发布的外汇管理公告的具体规定。其法定货币为马拉西亚林吉特。法定和实际汇率制度为浮动汇率制度,官方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绝当,作为所有国际交易的参考值。
二、外汇管理政策
跨境收付安排
林吉特通过境内授权银行或指定海外办事处用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国际贸易项下和资本项目下的结算,但实物结算只能在马来西亚境内进行。
账户管理
居民账户:允许居民在境内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外外汇账户资金可自由转移至马来西亚。禁止居民在境外开立本币账户。居民个人与非居民非直系亲属开立和持有共同外汇账户须事前获得马来西亚国家中央银行的批准。允许居民作为个人和实体为自己的账户买入和卖出林吉特。1
非居民账户:允许非居民无须经批准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由汇出境外。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可在境内授权银行开立本币账户,也可在授权银行海外办事处开立本币账户,本币账户内资金可兑换外币后自由汇出境外。
经常项目
货物交易:进口方面,进口付汇所需单证由付款银行决定。采用进口许可制度,马来西亚财政部和皇家海关拥有进口管制权。目前,马来西亚实施多种非关税措施,如负面清单、进口配额等。出口方面,出口收入必须在6个月内汇回,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4个月,因其他原因导致超期汇回的须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居民贸易外币账户可自由留存出口收入,不强制兑换。采用出口许可制度,对部分商品出口实施控制,避免国内市场出现短缺。居民出口商以林吉特或外币支付的,应将在马来西亚获得其出口货物的收益存入持牌银行开设的林吉特账户或贸易外币账户。2如果居民出口商在上一年的货物出口总额超过2.5亿林吉特,则居民出口商应在国家中央银行要求时向银行提交货物出口报告。3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无限制。
资本和金融项目
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方面,马来西亚针对外商投资的政策主要体现在行业外资政策规定及外资比例限制规定,可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三类。金融、保险、直销及分销等属于限制类的外商投资。4非居民购买马来西亚金融机构股权不得超过 5%。涉及外国人取得财产 (如未开发或已开发的土地) 的外商直接投资, 根据投资金额大小须获得马来西亚经济规划局的批准。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符合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关于对外直接投资审慎性要求的居民可以从事对外直接投资。通过国内借用林吉特贷款投资于境外的居民受到审慎性限制每年投资限额不超过等值5000万林吉特, 限制仅适用于通过林吉特兑换、从外币交易账户转移、以对外直接投资之外的目的获得授权银行的外汇贷款, 以及金融资产互换方式获得的海外投资资金。5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方面,非居民可以买卖在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 可以在境内发售股票,但部分交易须经证券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可以在境内发行外币计价的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但以本币计价的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须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非居民可以购买衍生品或其他工具,但发行衍生品或其他工具须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授权银行可在境外向非居民发售以林吉特计价的金融工具, 可在境内向居民和非居民发售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信贷业务:允许居民向非居民 (金融机构除外) 借入外汇或获得外币商业信贷。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出口信贷期限不得超过出口之日起6个月。允许居民向非居民 (金融机构除外) 提供本币贷款, 以资助境内实体经济活动。除个别例外情况, 居民可向非居民提供不限额度的财务担保, 居民可以自由地从非居民处获得财务担保。6
房地产投资:居民企业境外购买房地产与对外直接投资管理要求一致,居民个人以教育、就业或移民为目的在境外购置房产的不受限制。非居民可自由在马来西亚购买住宅、商业和办公用房产,但交易价格要高于100万林吉特。
个人
个人经常项目:居民和非居民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本外币现钞进出境, 超过上述金额须经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批准。
个人资本项目:允许居民个人与境外的直系亲属之间发生借贷资金往来, 但须遵守审慎限制。居民个人向直系亲属以外的非居民借入的外币债务不得超过等值1000万林吉特, 其中向非金融机构以外的非居民借入的债务总额不得超过等值100万林吉特。
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2013年金融服务法》根据商业类型将各类机构分为需要持牌的机构,需要批准的机构和需要登记的机构。需要持牌的机构主要分布在金融领域,例如银行、保险机构和投资银行。7马拉西亚国家中央银行可自行决定对黄金或任何符合本法规定的列入外汇储备条件的外汇买卖林吉特。8授权银行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及同业交易,对居民和非居民发放外币贷款,在即期和远期外汇市场开展业务。
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 养老基金通过证券委员会指定的私人退休计划, 可以进行海外投资。经许可的保险公司可在境外投资, 投资额不得超过个人保险基金或股东基金总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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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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