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关于预付卡你知道多少?

关于预付卡你知道多少? 跨境法研
2023-02-25
1
导读:关于预付卡你知道多少?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legislation



至正天平

关于预付卡你知道多少?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非银行)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PART 01

预付卡分类



商业预付卡按使用范围不同可划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多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包含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

案例:如苏宁卡、沃尔玛卡、家乐福卡、百盛卡、美容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


申请程序:

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监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各级商务部备案,购买者可以登录网站查询发卡机构是否备案,指导法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1、集团发卡企业在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分为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多用途预付卡:


多用途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可以发行机构之外的企业或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

案例:商通卡、福卡、新生易卡、欢付通卡、连心卡等,可在商场、便利店、餐馆等多个签约客户处使用

多用途预付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发卡企业需支付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共发放四批支付业务许可证。指导法规为《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PART 02

网络支付



此处所指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其中,移动电话支付分为移动电话支付(远程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近场支付)。

1、互联网支付,是指依托互联网实现收付款方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2、移动电话支付(远程支付),是指移动终端(通常指手机)以短信、WAP、客户端软件以及客户端软件加智能卡等方式,通过无线通信网络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3、 移动电话支付(近场支付),是指移动终端上内嵌的智能卡通过非接触方式和支付受理终端进行通讯,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4、 固定电话支付,是指电话通过语音IVR方式,使用电话线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5、 数字电视支付,是指依托交互机顶盒等电视支付终端发起的,使用IC卡或网络实现支付交易的行为。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PART 03

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此处所指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分为两类:

1、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

2、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发行


第六条规定: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规定: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九条规定: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要素。


第十条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对于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还应当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预付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规定: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第十三条规定: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发卡机构应当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规定:发卡机构应当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

    预付卡章程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三)预付卡购买、使用、赎回、挂失的条件和方法;

    (四)为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便利或优惠内容;

    (五)预付卡发行、延期、激活、换发、赎回、挂失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交易、账务纠纷处理程序。

    发卡机构变更预付卡章程或协议文本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或协议文本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发卡机构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规定:发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规定:发卡机构应当按照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预付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规定: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除单张资金限额200元以下的预付卡外,不得采取代理销售方式。

    发卡机构委托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建立代销风险

    控制机制。销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发卡机构备付金银行账户。发卡机构应当要求销售合作机构在购卡人达到本办法实名购卡要求时,参照相关规定销售预付卡。

    发卡机构作为预付卡发行主体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不因代理销售而转移。


第十八条规定:发卡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自主运行独立、安全的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包含但不限于发卡系统、账务主机系统、卡片管理系统及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不得外包或变相外包。


第十九条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发行或代理销售采用或变相采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的发卡机构标识代码的预付卡,卡面上不得使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标识;不得与其他支付机构合作发行预付卡;不同的发卡机构不得采用具有统一识别性的品牌标识。


第三章  受理


第二十条规定:发卡机构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其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低于受理该预付卡全部特约商户数的70%。


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理机构只能受理发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行的预付卡,受理范围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业务覆盖范围。

    受理机构应当获得发卡机构的委托,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受理机构不得将发卡机构委托其开展的预付卡受理业务外包。

    预付卡只能在本发卡机构参与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卡面上不得使用发卡机构委托的受理机构的品牌标识。发卡机构对特约商户应承担的资金结算与风险管理责任不因受理机构参与预付卡受理而转移。


第二十二条规定:预付卡可与银行卡共用受理终端,但应当使用与银行卡不同的应用程序和受理网络,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与银行卡交易分别处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卡机构、受理机构不得发展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或无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

    发卡机构、受理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对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拍照留存。


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其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直接向特约商户划转结算资金,受理机构不得参与资金结算。

    特约商户只能指定其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款。发卡机构应当核验特约商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卡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预付卡受理协议。受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特约商户基本信息;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持卡人用卡权益的保障要求;

    (四)卡片信息、交易数据、受理终端、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

    (五)特约商户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及资金结算周期;

    (六)账务核对、差错处理和业务纠纷的处置要求;

    (七)相关业务风险承担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机制;

    (八)协议终止条件、终止后的债权债务清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自主运行独立、安全的预付卡受理系统,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风险防控系统。受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与受理业务无关的预付卡信息。


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约商户向持卡人办理退货,只能通过发卡机构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无法退回的,发卡机构应当将资金退回至持卡人提供的同一发卡机构的同类预付卡。

    预付卡接受退货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二十八条规定: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和监控,要求特约商户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受理的预付卡名称和种类,按照预付卡受理协议的要求受理预付卡,履行相关义务。

    特约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与商户结算、对账无关的预付卡信息。

    特约商户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约操作的,发卡机构、受理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其预付卡受理服务。

    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预付卡套现。


PART 04

银行卡收单



     此处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发卡机构:

国内主要是商业银行,负责向持卡人发行各种银行卡,并通过提供各类相关的银行卡服务收取一定费用,是银行卡市场的发起者与组织者。


收单机构:

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账单结算等活动,其利益主要来源于特约商户交易手续费的分成、服务费。


潜在持卡人:

在银行卡市场中处于中心地位,是产生购买银行卡产品及其衍生产品需求的市场基础,是银行卡的领用者和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利益的创造者,是市场营销的主要对象。


特约商户:

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署有商户协议,受理银行卡的销售商、个人、公司或其它组织。


收单外包服务:

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从事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银行卡收单机构:

是指经各信用卡组织授权办理特约商店签约事宜,并与特约商店清款时先行垫付持卡人交易账款。




E N D






欢迎交流


图片|来自网络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跨境法研
我们是一只由中外律师组成的,长期致力于跨境法律服务的涉外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多年来团队致力于为国内的出海企业及跨境电商提供政策分析以及合规咨询,欢迎交流。
内容 78
粉丝 0
跨境法研 我们是一只由中外律师组成的,长期致力于跨境法律服务的涉外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多年来团队致力于为国内的出海企业及跨境电商提供政策分析以及合规咨询,欢迎交流。
总阅读21
粉丝0
内容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