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身处海外的中国公民,面临婚姻大事时,所涉及的法律、流程等往往和国内有所不同。办理结婚或离婚的登记,常用两个途径,一个路径是,可根据当地法律在当地办理相关手续,但之后如结婚证或者离婚文件拟在中国境内使用时,需要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另一路径是,飞回中国办理,但徒增耗时和路途成本,特别是疫情,跨境飞行尤为困难。
有人问小编,跨境婚姻有没有更快更便捷的方法呢?有!在驻在国承认和接受的前提条件下,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中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前一篇是官宣!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办离婚,也须遵守“离婚冷静期”新规!| 中新法讯,本篇介绍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办理结婚和离婚的办理条件和注意事项。
信息来源: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中国领事网
编辑:讯管家
本文共计3509个字,大概8分钟读完
一、中国公民申请结婚须知(2021年5月26日更新)

(一)办理条件:
1、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均为中国公民,且长期居住在新加坡。
2、结婚男女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如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等。
3、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馆自愿提出申请,如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可当日取证。
(二)网上预约
1、使用电脑或手机登录“海外中国公民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http://hydj.mfa.gov.cn)在线填写资料,预约办理时间。
2、结婚男女双方按预约日期和时段,携带印有二维码的预约单及相关申请材料前往使馆领事服务大厅(地址:150 Tanglin Road, Singapore 247969)办理。
(三)所需材料
1、结婚男女双方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中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2、结婚男女双方的新加坡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男女双方4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约5cm X 4cm)。
4、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须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需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若有关判决书系国外法院作出且离婚另一方为中国公民,须提供中国有关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书(加注后退返本人)。
5、丧偶的当事人须提交前配偶死亡证明、其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驻外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7、结婚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各1份。
8、结婚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捺指印并领取结婚证。
(四)注意事项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中国公民申请离婚须知(2020年12月28日更新)

(一)办理条件
原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且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如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到使馆申请协议离婚。
(二)所需材料
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本人到使馆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男女双方的新加坡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我馆签发的男女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加注后将退本人) 。
4、男女双方各3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子女监护探视与抚养等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使馆不提供范本,由双方自行商定,提前起草,一式三份,须带来使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
6、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7、领事官员初审上述材料后,对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发给男女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对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可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8、男女双方在向使馆递交符合要求的离婚登记材料,并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自当日起的三十日(自然日,下同)为离婚冷静期(如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冷静期期限届满的日期)。
9、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使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须本人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10、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再次提出办理离婚登记,须重新申请。
11、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仍坚持离婚的,须持本人护照、新加坡居留证件、结婚证(均为原件)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在领事官员面前,男女双方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捺指印并领取离婚证。
(三)注意事项
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使馆将不受理相关离婚申请,须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双方在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国国籍,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
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请离婚,如双方同时回国并对离婚无争议的,可在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或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如一方或双方不能回国,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到使馆申请办理诉讼所需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的公证,所需文件表格及有关要求可向国内法院领取和询问。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鸟瞰图)
三、对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
1、中国法律规定男女结婚的年龄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中国公民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当事人事先预约且符合相关规定、材料齐全,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其办理婚姻登记。结婚登记当场发证;办理离婚登记,自驻外使领馆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设为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婚姻双方共同前往驻外使领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符合条件的,当场发证。(这个速度相比较在新加坡法庭的离婚程序而言,简直不要太快,见简化离婚程序!以后在新加坡离婚不再那么难?| 中新法讯、实务 | 离婚,在中国和新加坡有哪些不一样?)
3、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是否和中国境内民政部门办理的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同中国境内民政部门办理的婚姻登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中国公民想在国外与外国人结婚,是否可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领取结婚证?
答:中国驻外使领馆只为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如一方为外国公民,当事人可根据当地法律在当地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如结婚证拟在中国境内使用,再办理结婚证的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5、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证丢失了,可否在驻外使领馆补领?
答: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证如丢失,不可在驻外使领馆补领,应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6、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证件丢失或损毁了,是否可以在驻外使领馆补领?
答:驻外使领馆只受理在本馆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证件的补领申请。
7、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可以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
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可以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此外,当事人还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国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8、中国公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手续后定居国外,可否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答:不可以。只有该婚姻关系在本馆缔结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方可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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