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气业产品分成合同特点及发展趋势介绍
By Leslie
国际油气业产品分成合同特点及发展趋势介绍
By Leslie
古龙在《多情剑客无情剑》里有一个人物叫江湖百晓生,百晓生最出名的作品就是兵器谱的排行。这个兵器谱上排名前三的分别是:排名第一的是天机老人的“天机如意棒”;排名第二的是上官金虹的“龙凤双环”;排名第三的是“例无虚发”的浪子李寻欢的“小李飞刀”。
在国际油气类常用合同中,有三个基础类合同非常重要。笔者对这三个基础合同的重要性也有一个排名:排名第一的是石油合同(包括License, PSC , Service Contract等,以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为代表),排名第二的是联合作业协议(Jointing Operating Agreement),排名第三的是勘探权购买/出让协议(Farm-in/Farm-out Agreement)。
作为海外油气并购基础合同中重要性排名第一的合同,石油合同是进行海外油气并购必须掌握的一类合同,也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合同。不夸张的说,对石油合同掌握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海外油气并购的成败。
一般来说,国际油气石油合同的财税体制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为矿税制(Royalty system),一为产品分成合同(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有些国家叫PSA,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从商务经济的角度看,两种财税体制并无本质区别,无非是资源国与外国合同者之间,如何划分产出产品利益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看,两者具有重大区别。在矿税制下,国家向外国合同者颁发探矿证或者采矿证(有些情况下资源国政府会与外国合同者签署矿权特许协议- Concession Agreement, Concession Agreement中会规定外国合同者需缴纳的相关税费,有时候会将当地伙伴-Local partner的要求也一并放入矿权特许协议之中),外国合同者需要向资源国缴纳各类税费,资源国不参与石油作业,并不参与油气产品的分成,不享受油气开发生产销售的直接利益;在产品分成合同下,外国合同者不拥有矿权,而通过与资源国政府或者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协议的方式,投入资金、技术对合同规定的区域进行勘探,获得油气的商业性发现后,用分取油气产品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收及相应利润,外国合同者收入来源是资源国政府或者国家石油公司给予的产品分成,系合同权益,资源国政府或者国家石油公司参与石油作业,对石油作业有直接的控制与管理,享受油气开发生产销售的直接利益。产品分成合同自1967年发源于印度尼西亚以来,在油气资源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是国际石油界一类重要的合同。在上述国际油气两大类之下,又发展出了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是油气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比如伊拉克,伊朗等使用的一类合同,其主要特点是外国合同者投入资金、技术进行油田开发生产,产量由国家享有,外国合同者根据合同的规定获得成本回收及相应报酬,前述的成本回收及相应报酬可以油气产品的实物予以给付。有一些老旧油田的开发,也采用服务合同的形式,比如ERC(Enhancing Recovery Contract, 增加采收率合同),在老旧油田的基础产量之上,增产部分可以让外国合同者或者承包商取得报酬及回收成本。服务合同之下,除一般服务合同外,还有一类叫做风险服务合同,外国合同者或者承包商需要承担一定风险,比如油气田未有经济性产量或者老旧油气田未能达到增产的幅度,则外国合同者将承担不能取得报酬的风险。其他石油合同的方式包括以Joint Venture(合资)方式设立持有矿证。
产品分成合同模式的根本特点在于资源国出让资源的勘探权(及随后的油气开发、生产、储存、运输、出口、销售权),换取有资金、技术的外国合同者独家从事风险勘探,在获取商业性发现后参与开发生产,与外国合同者分享油气产品。产品分成合同的这一根本特点决定了产品分成合同的如下特点:
第一, 产品分成合同体现的是资源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平等合作关系:一方出资源,一方出技术、资本,合作将资源国的资源开发出来,资源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平等沟通谈判合同条款,按合同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 产品分成合同体现了资源国与外国投资者对油气作业的共同管理:虽然外国投资者投入了资金技术,但外国投资者在石油作业的区域内的工作计划及预算和石油作业的重大事项,需要提交双方共同指派人员组成的JMC(联合管理委员会,Joint Management Committee)审阅和批准;
第三, 产品分成合同体现了资源国对油气作业的监管及管理:比如石油作业的ODP(总体开发方案,Overall Development Plan)需要得到政府的审批,外国投资者转让作业者地位或产品分成合同下权益需要政府批准等。
产品分成合同自上世纪70年代从印尼开始使用以来,今天已经被广泛的应用于油气富集的资源国。埃及、尼日利亚、俄罗斯、赤道几内亚、玻利维亚等数十个产油国均使用产品分成合同模式。在近年的海外并购实践中,笔者观察到产品分成合同有如下发展的趋势:
第一, 资源国对其标准产品分成合同的谈判意愿越来越小:资源国往往聘用国际律所或者专业机构,对其标准格式的产品分成合同进行对比、研究、修订,并适时的对其标准产品分成合同进行更新,对于投标的外国投资者来说,资源国政府对产品分成合同的谈判意愿不是非常强烈。特别对于石油储量资源前景好的国家,除了产品分成合同中的工作量和经济性条款可谈外,产品分成合同基本上是一个“take it or leave it”(要么接受,要么不谈)的状态,但对于资源状态没有那么好的国家,产品分成合同的许多具体条款还是可谈的。笔者曾经有一次在一个资源丰富的中东国家和其国家石油公司的人员谈判,尽管有理有节的指出了其标准产品分成合同逻辑上的一些漏洞,但该国秉行“take it or leave it”的态度,虽然对方人员认同其合同的逻辑问题,但还是坚持不做任何改动。
第二, 产品分成合同的条款有对外国投资者更加严格的趋势:在以往由政府提供的产品分成合同初稿上,一般都会有所谓的Economic Stability clause(经济稳定性条款,意即在签署产品分成合同后,如果资源国出现法律变动,使得外国投资者在合同项下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则资源国将和外国投资者重新谈判合同条款,使外国合同者的经济利益恢复到签署产品分成合同时的水平),但在近年的一些产品分成合同初稿中,往往提供给外国投资者的第一稿就删去了经济稳定性条款;有些产品分成合同还加强了石油作业使用物资和人员本地化的要求,提升了本地化的比例要求;有些产品分成合同要求不寻求国际机构仲裁,只能在本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等等。
第三, 产品分成合同体现了资源国加强合规性要求的趋势:比如,对反贪腐的合规要求,有的国家的产品分成合同中要求外国合同者做出没有使用资源国当地公司或其他相关公司作为中介的陈述与保证,违反陈述与保证将被取消或终止合同;有的国家产品分成合同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大量的未违反反贿赂及反贪腐法律法规政策的陈述与保证,再比如,对环保责任加强的合规要求,有的国家在产品分成合同中直接对Decommission/Abandonment Obligation(弃置义务,油气作业完成后对相关设备的处理,以满足环保要求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
第四, 产品分成合同越来越体现资源国政府加强对油气作业的控制趋势:比如,即使在勘探期内的JMC对油气作业的重大事项达不成一致,也需要由资源国政府决定的规定;比如,收紧对外国投资者自行采办的限度,油气设备的采办计划必须经政府预先批准的规定。
第五, 产品分成合同中对资源国政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扩张:以往资源国政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往往仅仅局限于产品分成合同下权益的转让,如果外国投资者将持有产品分成合同下权益的公司直接转让,资源国政府往往便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近来几乎所有资源国政府优先购买权的触发条件都包括了并购、COC(Change of control, 即持有合同权益的公司控制权变更)、任何形式的重组等。
第六, 产品分成合同体现了国家石油公司参与的灵活性。以往的产品分成合同往往是外国投资者在勘探阶段独立作业,国家石油公司仅仅在有商业性发现后才参与,但最近有些国家的标准产品分成合同中出现了国家石油公司可在勘探期就参与作业的选择权。
第七, 一些国家将某些热点勘探开发领域从矿税制变为产品分成合同模式:比如巴西盐下(Presalt,地质学里的开发层系)的开发,巴西就从传统的矿税制转向了产品分成合同。
中国石油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在了解产品分成合同特点的同时,需要时刻关注资源国产品分成合同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更好的把握海外油气并购的方向及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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