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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8起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

通报!8起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 跨境电商王妈妈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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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速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强警示教育,达到曝光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批的作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行业发展安全基石,现将8起交通运输领域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

案例一:2024年4月23日,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沈海高速公路台州收费站发现浙A*****重型栏板货车两侧无货厢栏板。

经调查,杭州某运输公司的浙A*****重型栏板货车载运危险货物10吨双氧水(UN2014,5 类1项)由余某驾驶从杭州开往台州。该车辆的两侧货厢栏板被拆除,共计6块。

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给予杭州某运输公司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2024年4月9日,台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常台高速公路台州方向K335+000m路段巡查时发现存在距公路边沟5米处挖沙取土的行为。

经调查,许某在该处挖沙取土用于良田旱地改水田(还耕),该施工由许某负责承包。经现场丈量,该处挖沙取土区域距高速公路边沟5米,挖沙取土面积为长20.1米,宽26米,总计面积522.6平方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规定,给予许某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2024年10月10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收到报告:2024年10月9日20时许,诸永高速括苍山隧道温州方向发生车辆碰撞隧道内消防设施,造成消防设施脱落。经调查,系王某驾驶鲁ND****重型半挂牵引车/鲁ND***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运配电箱从河北开往福建,行经诸永高速括苍山隧道温州方向时与消防设施发生碰撞,造成消防设施脱落,导致诸永高速公路温向神仙居出口分流 58分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的规定,给予王某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2024年9月25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监测监管系统(浙运安),发现台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浙J*****货车于2024年9月24日22时56分行经S28台金高速公路苍岭隧道时,存在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危化品车通行”的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6日,交警部门对该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到台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安排驾驶员方某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浙J*****货车运载危险货物,行经S28台金高速公路苍岭隧道路段时,该公司监管人员未对该车辆驶入非正常路线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的规定,给予台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五:2024年6月3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8台金高速公路沿江收费站内广场对浙J*****/浙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台州市某运输公司驾驶员王某某于2024年6月3日驾驶浙J*****重型半挂牵引车/浙J*****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浙江某药业公司卸货乙醇4桶共3.811吨,车上剩余3.189吨,返回台州市某公司,该车所装运的乙醇(UN1170,3类)属于危险化学品,但运输公司未对剩余乙醇重新制作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或原有的电子运单上添加备注拓展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给予该运输公司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06

案例六:2024年10月29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9苏台高速公路台向街头服务区对赣C*****/闽A****超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执法检查。

经调查,2024年10月29日高安市某汽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占某某驾驶该车执行公司的运输任务,从杭州开往台州,车上装载货物为打桩机。在S9苏台高速公路台向街头服务区时,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现场丈量,发现该车车货总长度为28.4米,车货总宽度为3.7米,车货总高度为4.4米,认定该车尺寸超限。该车所有人为高安市某汽运有限公司,运载货物不可解体,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本次运输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的规定,给予高安市某汽运有限公司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07

案例七:2024年11月22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甬莞高速公路温岭东收费站巡查时发现皖SD****/豫 L**** 挂车辆。

经调查,2024年11月22日驾驶员刘某驾驶皖SD****/豫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装载造船设备(不可解体),从广东肇庆运往浙江台州。该车因车货总宽度超过甬莞高速公路温岭东收费站称重收费道口,无法正常通行。经现场丈量,该车车货总长度为22米,车货总宽度为4.45米,车货总高度为4.1米。此趟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是利辛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此次运输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 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 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 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 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利辛县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案例八:2024年10月8日,台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甬莞高速公路台州东收费站外广场利用车载视频监控发现浙 D*****/浙DS***挂危险品运输车辆。

经调查,2024年10月8日驾驶员林某驾驶浙 D****/浙DS***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载运26.85吨废溶剂(废液)(9类,UN3082),从台州椒江运往金华兰溪,押运员为翟美菊。该趟运输办理的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货物信息为31吨HW06废溶剂(8类,UN2209),与实际货物信息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规定,责令浙江某物流有限公司重新制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并给予其3000元的罚款。



来源:市局安全处

编辑:江澄
责编:王多思
审核: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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