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起读了篇文章,说美国证监会委员Michael Piwowar在最近发表的演讲中表示,鼓励IPO公司就公司章程中加入强制股东仲裁条款和证监会进行积极沟通,有的法学教授甚至认为,这意味着以后上法院的股东集体诉讼有可能逐渐消亡。
这个表态和长久以来美国证监会对强制股东仲裁条款的态度不一。当年私募基金凯雷上市的时候,就曾经想把强制股东仲裁条款放入到公司章程中去,结果直接被美国证监会给怼回去了 - 美国证监会表示如果要放的话,那你就等着我学某国证监会,慢慢的批你的上市申报文件吧,最后凯雷乖乖把强制仲裁条款撤回去了。
也有几家上市大公司,比如卖伟哥的辉瑞、不作恶的谷歌和美国最大包夜(sorry,是报业)集团甘乃特也曾经想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加入强制仲裁条款,辉瑞和甘乃特还想将修改公司章程加入强制仲裁条款从股东大会投票事项中排除出去,辉瑞还给证监会去信问:哥们,这么干行么?证监会的回复:这么做违反联邦证券法,别干!而谷歌在把强行仲裁条款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时候,被股东给拒绝了。
从证监会的这次表态来看,也许在未来,有更多的IPO公司和现有的上市公众公司会尝试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强制股东仲裁条款。毕竟,对比不公开的仲裁和公开的法院诉讼,上市公司一定更喜欢不公开的仲裁。
从公司并购的角度看,这也许是个好事儿。毕竟美国上市公司股东集体诉讼之多,搞得你并购美国上市公司没有被告过的话都不好意思和人打招呼。而众多上市公司在并购交易宣布前,采取的加入Exclusive forum条款修改公司章程,也是近来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的做法。
不过话又说回来,这要说就是股东集体诉讼的消亡,尚为时过早。毕竟,所有考虑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强制股东仲裁条款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考虑到股东的态度、ISS、Glass Lewis等机构股东服务公司可能的意见和市场对公司的看法以及对估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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