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教育类二】
Angela的外贸日常
“三侨生”是指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或本人是归侨青年的,可凭“居民户口簿”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受委托的县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
(2)《居民户口簿》中未明确注明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办证时须提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本人是归侨或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并附上以上之一的材料(复印件存档)。
(3)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回国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侨情普查材料等,也应出具。
(4)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华侨在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
(5)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328. 要求到侨务部门所属院校学习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学生如何办理来华手续?
凡要求到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及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办所属的昆明、南宁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学习的华侨、外籍华人学生,各使馆或领馆凭上述院校的入学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分别颁发中国护照或签证,港澳学生凭回乡证出入境并办理有关手续。
329. 在国内中小学学习的外国学生如何申请签证和居留证?
1999年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来华在中小学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申请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
入学前已持短期签证入境或已在华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和居留证项目的变更手续。
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下)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申请团体签证。
330. 国内中小学能否接受父母不在华的外国学生?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接受随父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外国学生的监护人。如在中国境外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一般应经外国学生国籍国公证和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如在中国境内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可经中国有关公证处公证,也可经外国学生国籍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公证。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了“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每人5000美元,奖励对象是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优秀自费留学生,所学专业可为自然科学也可为人文社会科学。
奖学金首先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5个国家试点,试点阶段的奖励规模为100人。
奖学金的申请受理机构为我驻外使馆或领馆教育处(组)。驻外使馆或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人有关自然情况作资格审查,结合申请人的思想素质、所学专业及学业表现进行初审,并在教育处(组)网站对推荐人选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国家留学基金委聘请各类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32. 在国外获得学历的中国留学生回国工作,其学位是否需要认证?
凡是在国外学术机构获得学位的中国留学人员,必须得到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官方认可,否则其学位不予承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专门制定了《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明确规定: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时,申请人须提交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只有通过了这种由国内外教育机构、中国政府境内外有关机关联合进行的详细认证,国外学历、学位才能成为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证明。)
333. 国家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入学有何照顾优惠政策?
教育部《关于妥善解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意见》(教外留〔2000〕1号)规定:
(1)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正规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尖子人才,其中既包括学成后回国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已加入外国国籍后短期回国工作的人员。对上述人员的子女在我国内地入学时遇到的实际困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着“适当照顾、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可能地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件加以解决。
(2)对申请进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就读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一般不宜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并应尽可能就近安排到较好的公办学校就读。对回国参加中考或高考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各地可酌情给予适当照顾。
(3)对使用汉语学习尚有一定困难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各地可酌情为其开办实行“双语教学”的班级,待汉语水平提高后,再妥善安排其随班正常就读。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指定一所或几所条件较好的学校用于安排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入学。
(4)对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有特殊和重大贡献者”(其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子女入学时遇到特殊问题,各地可酌情采取“一事一议、特别审批”的办法加以解决。
334. 教育部对留学回国从事科研的人员有何扶持政策?
凡获得国内外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回国后在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由教育部设立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335. 国家在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方面有哪些措施?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人发[2001]49号)规定:
(1)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2)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采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的合作形式进行。研究工作可以在国外,也可长期或短期回国内进行,国家鼓励留学人员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接受国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也可委托国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开展接受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4)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国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国内投资。
(5)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国内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国内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6)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到西部地区从事技术引进、科技考察、咨询服务,开展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国家按有关规定予以资金支持。
(7)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注册中介机构,为国内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中国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建立从事为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除上述方式外,鼓励留学人员在服务实践中创造更多的方式为国服务。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集体优势,开展为国服务的各种活动。
336. 国家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提供哪些政策保障?
国家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提供的政策保障措施主要有:
(1)国家在各学科和技术领域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提供方便。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按国家现行规定渠道获得经费支持。
(2)按照国际惯例,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的合作单位要给付合理报酬。对短期聘用的留学人员,单位可根据其业绩大小,经双方协商确定协议报酬。对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3)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人才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拨出专款对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从事国家重点研究项目和短期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根据承担的项目和任务,经申请批准,国家或地方政府及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投入。
(4)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保障留学人员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预先与合作单位商定,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分享。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5)国家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为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到国内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享受优惠政策。在国内创办企业的,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支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服务。
(6)对在华任职的留学归来人员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可以提供入出境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一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对申请在华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批准同意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各地厅局级人事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可凭中国护照、副省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证明,在购买住房、子女入学入托及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7)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创办企业、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等,根据需要招聘大学本科以上工作人员,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帮助,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337. 在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方面,我国有何政策?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人事部等16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26号),对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来源:陕西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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