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之前,美国参议院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规定如果外国公司没有遵守美国上市公司监管委员会(PCAOB)审计审查的要求,那么将被强制从美国退市。
昨儿正好读了篇哈佛法学院的写的文章,说,这个《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不好,如果最终议案成为法律的话,会给美国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损失。
文章的观点主要是,中国现在使用国家秘密的理由禁止美国上市公司监管委员会对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的审计底稿进行审查。这使得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披露问题很大,但是因为这些海外上市公司主要是在离岸注册,美国投资人的追索手段可以说没有。而到离岸去诉讼打官司,也没有什么完善的保护方式。而且即使穷尽了法律上的救济手段,美国的投资人也没有什么可以执行这些判决的地方。
如果《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最终通过,那么肯定中国在美上市公司大多会通过私有化退市走人,而中概股的私有化退市走人几乎都是收割美国韭菜的做法。这篇文章用了奇虎360做例子,说你看奇虎当年90亿美元就私有化回A股了,回去之后就是600亿美元,创始人一个人就有120亿美元,比特么全部私有化的价格还高。
所以,这篇文章的建议是,对以后去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采取必须提供审计底稿给PCAOB审查的要求,而不是要求现在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三年内未受到美国上市公司监管委员会审查就必须退市。因为这样的话,其实给美国投资人带来的损害可能更大,因为更多的中国在美上市公司将用私有化的方式来收购美国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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