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于在美国政府使劲干TIKTOK、Wechat这样中国企业控制的公司的时候出台了一个《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大家也知道,美国人干啥都拿出自己的法律规定,不论是干TIKTOK还是wechat,人家总有很多详细的法律法规拿出来,理直气壮的当依据。而我们总是缺乏成体系的这样有依据的法律法规,一旦有啥事儿,除了义正词严伟光正,啥特么也拿不出依据。逼逼逼逼逼逼半天了事儿。
现在商务部这个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的出台,至少在法律法规层面有了依据,以后要是有外国企业触及到了我们的国家安全,出口管制啥的,也可以有相应的措施和机制去干了 - 尽管大家搂一眼这个规定,相对规定还是比较的粗糙。BUT,有比没有强啊,尽管这个规定的宣誓性的语气比较强,但是这是很重要的一步:中国的很多法律法规规定,都并不是“有牙”的制度。这个规定,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中国政府的”长臂管辖“制度。
我们来看,这个”长臂管辖“制度是如何建立的?
这个不可靠实体清单,范围上,说了两类:
一是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的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
二是对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一类的描述看上去相对比较概括,企业的商业行为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危害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但是这个定义,非常牛逼。为啥牛逼啊?这特么就是“长臂管辖”啊。这个商业行为没有界定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活动,你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只要影响到我中国的的主权、安全、发展,就可以干你。
校长还特意去商务部网站上看了下英文版本:
The State shall establish the Unreliable Entity List System, and adopt measures in response to the following actions taken by a foreign entity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trade and other relevant activities
这个商业行为没有定义,反而也留下了空间,校长感觉这个商业行为应当主动的把“并购”纳入进去,毕竟外国企业收购中国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说了这么多年,真正实行起来的并不多,不像美国国家安全审查那样的“有牙”。举个例子,前段时间一个叫啥天境生物的和美国医药公司艾伯维的合作项目,这种明显就因该纳入中国的国家安全审查范畴的,不能随便让这些研发的高科技、医疗行业的公司的技术就和外国进行共享,至少需要国家安全审查看一眼去。
读了这个,校长鸡冻了。大家不是经常很不忿儿的说美国为什么这么牛逼,动辄就管事儿么?人家很多国内法律法规里面,就规定了有这样的“长臂管辖”权利,只要有任何的“美国因素”,我就能管辖。现在好了,商务部这个只要“涉及到主权、安全、发展的,中国也有了长臂管辖了,也能干你任何企业了,管你是中国的,还是美国的,还是欧洲的。
第二类看起来主要是应对封锁对国内企业的反制行为,但是对长臂管辖权的进一步延申。不是美国要出台什么相关的政策禁止某些企业和中国进行交易么?那我中国政府保留一些反制的措施,让这些企业也投鼠忌器,不能随意的干中国公司。但这也可能把这些受限于中国和美国法律的公司置于了一个毕竟尴尬的境地:是要遵守中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呢?是看在哪个市场更大麽?是看违反哪个后果更大么?为啥说这是对长臂管辖的延申呢?你要是为了遵守外国的法律影响到了我中国企业的利益和交易,那我也有权干你。
有哪些措施呢?好多,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其他必要的措施。
当然,这个规定一出来,也有朋友说,这是不是在逼大家选边儿啊。对于企业来说,大国政治博弈,可真是难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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