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儿微博有个热搜是#外交部回应孟晚舟案最新进展#,#赵立坚质问加方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很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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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坚在外交部的记者会上被问到如何看待”加拿大法院裁决已经支持司法部不向孟晚舟的律师提供大部分涉及保密特权的文件,包括加美政府之间相关电子邮件“。
赵立坚的回答是加方标榜“法治”原则,但在孟晚舟事件上一再拒绝公布更多真相,难道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么? 加方要是真是尊重法治,就应该尽快同意披露案件关键证据信息,让更多加拿大民众了解事件全貌,而不是人为设阻,遮掩。
这个回答是很有意思的,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中西方这种思路差异或者说“各说各话”的现状。比如赵立坚回答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认为加拿大政府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做法是“遮掩”。但对于加拿大政府来说,”律师-客户特权保护“就是一个免于披露的惯常操作。
现在孟晚舟这个引渡案已经进入到了司法流程了,就是法院来判定是不是应该将孟晚舟从加拿大引渡到美国。这个引渡的判断关键标准是孟晚舟是否构成”双重犯罪“,就是美国主张的孟晚舟向汇丰提供的关于华为和在伊朗有业务的Skycom之间的关系是否欺骗了汇丰,让汇丰继续向华为提供融资,这个行为是不是在加拿大法下也构成了欺诈。关于”是否双重犯罪的事儿,阔以读 👉 如果你只读加拿大法院判决的前半部分,你会觉得孟晚舟赢了!孟晚舟方的律师一直认为,美国给加方的PPT少了两页,在那两页PPT里面孟晚舟告诉了华为和Skycom是有关系的,任何一个银行的SVP听了都会采取防止风险的措施,而且汇丰明明可以通过绕过美国银行体系之外的方式来规避这个风险,但汇丰自己就是没有采取规避风险的方式,所以孟晚舟是被构陷的。
在”双重犯罪“的主张上失利之后,孟晚舟的律师最近在法庭上采取了新的论点,认为孟晚舟在加拿大被逮捕的时候,是基于美国给出的“不可信的证据和材料”,已经加拿大行政机关的“非正当程序”,所以她的引渡应当被驳回。为了支持这个论点,孟晚舟的律师提出要加拿大政府披露更多的文件。
大家知道,在普通法下,原则上双方是要披露所有的证据的,无论对自己有利的还是不利的证据,但是这个披露有一个常见的例外,就是所谓的“律师-客户特权”:也就是在向律师寻求法律意见过程中所披露的信息,是不用披露的。在孟晚舟律师提出加拿大政府需要披露相关的文件,包括在逮捕孟晚舟过程中美加政府之间的邮件往来等等,以便来坐实提出的“非正当程序”、“不可信的证据和材料”等论点。但加拿大政府以“律师-客户特权”作为抗辩,要求法院不支持孟晚舟律师的主张。加拿大法院支持了加拿大政府大部分的主张,只要求加拿大政府对一个有掩盖的往来有邮件进行披露。
在法庭对抗的情况下,主张“律师-客户特权保护”从而不进行文件披露是非常正常的情况,当然这个主张需要得到法院的审查。所以赵立坚的愿望是好的,但是要求“加方要是真是尊重法治,就应该尽快同意披露案件关键证据信息,让更多加拿大民众了解事件全貌,而不是人为设阻,遮掩“的说法是不太现实的。让加方主动同意公开相关的信息是更加不可能的。
所以,这个事儿给我们提了一个醒,为啥说西方人遇到事儿,都先找律师寻求意见?因为除非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你和律师之间的交流是受到这个“律师-客户特权”保护而免予披露的。
校长曾经和一个外所的哥们聊天,他提过一个建议,说,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有可能碰到潜在纠纷的情况下,把内部的通信邮件啥的都抄送一个熟悉的外部律师,在未来文件披露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个较好的理由去主张一个”律师-客户特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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