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后台问:
校长,霍尊和陈露这个瓜,从交易的角度怎么看?能用交易的思路来看霍尊和陈露的瓜么?
我感觉大家是不是觉得“交易真的可以解释一切世事”?当然,从某种程度上看,也是阔以提供一些角度来解释的。
这个事儿,从交易的角度看,虽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但核心的核心,还是霍尊不讲江湖规矩,承诺了给900万解决问题,但最终不尊重合约而毁约的事儿。
其他事儿不说,你既然答应了给900万,让女方保密,就该履行。变不变心这事儿没法控制,但是承诺了该给的钱,还是应该给的。
后面学吴秀波 👉 吴秀波案:都是不给情人买房惹的祸!👉 从吴秀波的律师函说交易中的“feel good"条款, 找律师来搞事儿,这就是不尊重达成的协议了。
有帮爱插科打诨的朋友说,按照反向分手费的规矩,其实900万的数额很合适。
为啥?按照陈露的说法,这些年为霍尊花了2-3百万,这如果算交易的成本的话,最终交易没成,这2-300万,情理上,应该给人家Reimburse。
最后双方未能走入婚姻,交割未能发生,理论上霍尊应当给反向分手费。毕竟按照小姑娘的说法,人家也做了一些职业上的牺牲等等。这个反向分手费900 - 300万 = 600万。按照陈露的描述,霍尊并没有赚到太多钱,假设霍尊身家3000万 - 6000万之间的话(好像也没达到人类高质量男性的地步?),10%-20%的分手费区间,也差不多合适。
所以,900万这个成本,解决这么个事儿,还是挺合适的。而且既然都协议一致 了,大家执行了以后,一别两宽,各自生活,不挺好的么。
霍尊这个事儿,不仅是没有按照约定履约的事儿,更是没想好自己的Exposure。
你看,他自己一边说”以我今时今日的社会地位还跟她在一起,对他就是一种恩赐了“。又一边在违反交易终止后支付900万的约定。这就是对风险认知没有认识清楚。你都说对方地位和你不一边儿齐了,还不赶紧给钱把这事儿了了,找律师来逼人干啥呢?
我们在凡凡的事件里面说过 👉 吴亦凡的瓜,说说交易中的“德行条款” ,明星做这种违背德行的事儿,其实对自己风险是很大的。
比如凡凡的操作,就是让人感到很迷,
自己已经是顶流了,
但从他做的事儿来看,他没把自己当成是个有身份和影响力的人。
这简直是让人过于惊诧了。
不尊重人,该尊重下自己签的代言合同吧?
里面的“德行条款”每天拿出来读几遍啊。
所有的明星,都该看看自己代言合同里面的“德行条款”,然后再决定下自己的行动


毕竟,让你挣那么多钱,
在德行上有亏,
群众不答应
广告商不答应
党和政府也不答应啊。
德不配位,你说咋整。

